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0441.“后悔,不降祸与你的百姓”表对他们的怜悯。这从“后悔”的含义清楚可知,“后悔”当论及耶和华时,是指怜悯。“后悔”之所以表示怜悯,是因为耶和华从不后悔;事实上,祂自永恒就预见并规定一切。后悔是只发生在一个对未来一无所知,但随着事态发展发现自己犯了错的人身上的一种反应。然而,圣言如此论及耶和华,是因为字义是由诸如人看待事物的那种观念构成的。事实上,圣言面向极为简单的人和小孩子,他们一开始只到字义为止。无论小孩子还是简单人,他们的兴趣就在于最外在的事物;他们从这些事物开始,然后他们的内在思维和感觉就终止于这些事物。因此,那些变得更智慧的人必以不同的方式来理解字面上的圣言。
在这方面圣言类似于人。人里面的一切事物都终止于肉和骨;这些是包含它们的容器。除非它们充当一个基础或支撑,否则人无法继续存在;因为他将没有一个最终层面,使得他里面的一切事物都能终止于其中,并停靠于其上。圣言也是这种情况。它必须有一个最终层面,使得它里面的一切事物终止于其中;这最终层面就是字义,而它的内在事物是属于内义的天堂事物。由此明显可知,呈现给人的表象是经上说“耶和华后悔”的原因;而事实上,祂从不后悔。
“后悔”论及耶和华,这一点从圣言中的大量经文明显看出来,如下列经文,耶利米书:
这民族若行我眼中的恶事,不听从我的噪音,我就必后悔,不将我所说的好处赐给他们。(耶利米书18:10)
同一先知书:
或者他们肯听从,各人回头离开恶道,使我后悔不将我因他们所行的恶,想要施行的灾祸降与他们。(耶利米书26:3)
以西结书:
我发尽我的怒气,使我的烈怒停在他们身上的时候,就必后悔。(以西结书5:13)
阿摩司书:
耶和华就后悔说,这事不发生了。(阿摩司书7:3, 6)
申命记:
耶和华必为祂的民行审判,为祂的仆人后悔。(申命记32:36)
约拿书:
尼尼微王说,谁知道神也许会转意后悔,不发烈怒,使我们不致灭亡。他们离开恶道,神就后悔,原先所说要降与他们的灾难,祂不降了。(约拿书3:9, 10)
创世记:
耶和华就后悔造人在地上,心中忧伤。(创世记6:6)
撒母耳记上:
我立扫罗为王,我后悔了,因为他转去不跟从我。(撒母耳记上15:11, 35)
在这些经文中,经上说耶和华后悔;而事实上,祂不可能后悔,因为祂在做一切事之前,就知道它们;由此明显可知“后悔”表示怜悯。耶和华从不后悔,这一点从圣言也清楚看出来,如这些经文,民数记:
耶和华不是人,以致要说谎;也非人子,以致要后悔。祂说话岂不行呢?祂发言岂不要成就呢?(民数记23:19)
撒母耳记上:
以色列的大能者必不至说谎,也不至后悔。因为祂不是世人,可以后悔。(撒母耳记上15:29)
“后悔”当论及耶和华时,表示怜悯,这一点清楚可见于下列经文,约珥书:
耶和华有恩典,有怜悯,长久忍耐,大有同情心,常为灾祸后悔。(约珥书2:13)
约拿书:
神有恩典、有怜悯,长久忍耐,大有仁慈,并且为灾祸后悔。(约拿书4:2)
5077.“埃及王的酒政”表在受心智的理解力部分支配的身体事物当中。这从“酒政”和“埃及王”的含义清楚可知:“酒政”是指受内在人的理解力部分支配的外在感觉或身体感觉,如下文所述;“埃及王”是指属世人,如下文所述(5079节)。由于接下来的几节论述的主题是酒政和膳长,而他们表示属于身体的外在感官事物,故有必要说一说这些感官事物。众所周知,外在或身体感觉有五种,即: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这些感觉构成身体的整个生命。因为没有这些感觉,身体根本没有生命可言;因此,当丧失它们时,身体就会死亡,变成一具尸体。所以,人的实际身体部分无非是感官印象,和随之由此产生的生命接受者。感官所扮演的角色是主体性的,而身体所扮演的角色是辅助性的。辅助性的东西若离开它适合服务的主体,甚至不能被称为人活在世上时所携带的身体;但辅助性的东西与它的主体在行如一体时就能被如此称呼。因此,这二者一起构成身体。
人的一切外在感觉都与他的内在感觉直接相关,因为它们被赋予人并被置于他的身体中,以便他活在世上时服务于他的内在人,并受这内在人的感官能力或感官事物支配。因此,当人的外在感觉开始主导他的内在感觉时,他就完了。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他的内在感官能力就仅仅被视为仆人,这仆人的功能就是强化或确认凡外在感官事物带着权威所迫切需要的东西。当外在感官事物处于这种状态时,它们便陷入刚才所说的颠倒次序(5076节)。
如前所述,人的外在感觉与他的内在感觉直接相关,一般与理解力并意愿相关。所以,有些外在感官事物受人类心智的理解力部分支配,有些受意愿部分支配。有一种感官能力尤其受理解力支配,那就是视觉;还有一种感官能力受理解力支配,之后受意愿支配,那就是听觉;嗅觉,尤其味觉同时受这二者支配;而受意愿支配的能力则是触觉。大量证据表明,外在感官事物受理解力和意愿支配;还表明它们如何受支配;不过,要解释到这种程度需占用大量篇幅。然而,所涉及的某些事实可从前面各章节末尾有关这些感官的对应关系的说明得知。
另外,要知道,被称为信之真理的一切真理皆属于理解力部分,属于爱与仁的一切良善则与意愿部分一起存在。因此,理解力的功能是相信、承认、知道并看见真理,以及良善。而意愿的功能是感受到对真理的一种情感,并热爱它;凡人从中感受到一种情感并热爱之物就是良善。不过,至于当真理进入良善时,理解力如何影响意愿,以及当它将那良善付诸实践时,意愿如何影响理解力,这些都是需要更深入探究的问题。关于这些问题,蒙主的神性怜悯,我们将在不同的地方进一步予以讨论。
“酒政”之所以表示受内在人的理解力部分支配的感官,是因为用来喝的一切,或诸如此类的消费物,如酒、奶、水等,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喂养理解力,因而属于理解力。由于外在或身体感官起服务作用,故“酒政”表示那些感官或它们所感知到的东西。因为总的来说,“喝”与喂养理解力的真理有关(3069,3071,3168,3772,4017,4018节);“酒”的具体含义是源于良善的真理,或源于仁的信(1071,1798节);而“水”表示真理(680,2702,3058,3424,4976节)。由此可见“酒政”表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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