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059.“这就是我在我与地上所有肉体之间所立之约的记号”表示这是主在仁爱中不仅与教会成员同在,也与教会之外的人同在的标志。这从“所有肉体”的含义清楚可知,“所有肉体”表示所有人,因而表示整个人类。所表示的是整个人类,包括教会之内的和教会之外的,这一点不仅从经上说“所有肉体”,还从经上没有像前面那样说“所有肉体里面活着的灵魂”清楚可知。这一点从经上加上“地上”这个词看得更清楚。
主在仁爱中与那些在教会之外、被称为外邦人的人同在,跟与那些在教会之内的人同在是一样的(对此,可参看932, 1032节)。事实上,祂更与他们同在,因为他们心智的理解力部分没有像所谓的基督徒通常所有的那么大的云在里面。事实上,外邦人不知道圣言,也不知道何为主,因而不知道何为信之真理。正因如此,他们不能反对主,也不能反对信之真理。因此,他们的“云”并不站在主和信之真理的对立面;当他们被光照时,这种云很容易被驱散。
而基督徒的云却站在主和信之真理的对立面,这云如此浓密,足以产生幽暗。当仇恨取代仁爱时,这云就是一片漆黑。那些亵渎信之真理之人的云甚至更黑,而外邦人无法做出亵渎的事,因为他们活在对信之真理的无知之中。人若不知道某种东西的性质或存在,是无法亵渎它的。这解释了为何得救的外邦人多于得救的基督徒,如主在路加福音(13:23, 28-30)中所说的;此外,祂还说,他们的小孩子都属于主的国(马太福音18:10, 14; 19:14; 路加福音18:16)。
9211.“不可向他取利息”表决不可为了从中谋利而如此行。这从“向某人取利”的含义清楚可知,“向某人取利”是指为利益而行善,如刚才所述(9210节),在此是指不为利益而行善,因为经上说“不可向他取利息”。从关于利息和高利贷的这条律法可以看出,在以色列人当中被称为“典章”的律法是怎么回事,即:当主降世揭开敬拜的内层事物,并总体上揭开圣言的内层事物时,它们连同祭祀,以及其它一切宗教仪式就都废止了。这条律法的内层事物是:要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要相信源于自我的行为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功德,只有源于主与自我同在的行为才有。因为唯有主自己是有功德的,唯独祂是公义的;当一个人相信这一点时,他根本不会把任何功德或回报加在源于自我的行为上,而是将一切善行都归于主。由于主以其神性怜悯而是那真正行善者,所以此人会将一切都唯独归于怜悯。也正因如此,凡被主引领的人绝没有任何回报或赏赐的想法,却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这些就是内层事物,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当中放债取利的律法就是从这些内层事物中降下来的。因此,当一个人了解了这些内层事物时,这条律法就连同其它被称为“典章”的律法一道被废止了。因为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唯独局限于代表内在事物的外在事物。因此,那时这条律法对这个民族具有约束力;但它对基督徒没有约束力,因为主已经将内层事物揭示给他们。如今属教会的人都知道情况是这样,这就是为何放债取利的律法在今天是完全不同的。即便如此,这条律法的神圣性不会因此而终结,尽管圣言的这一部分已经被废除;因为其神圣性凭包含在它里面的内层事物而保留下来。当阅读圣言的这一部分时,这些神圣的内层事物仍激发天使的情感。不过,要当心,不要以为诸如包含在十诫和旧约各处的生活律法已经被废除了;事实上,这些律法在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上都已牢固确立,因为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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