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661.“当暗拉非作示拿王、亚略作以拉撒王、基大老玛作以拦王、提达作戈印王的日子”表示如此多种表面良善和真理,它们本身不是良善和真理,存在于主的外在人中,这从所有这些王在内义上的含义和下文清楚可知。因为所论述的主题是主与邪恶和虚假的争战;在此论述的是发生在祂童年时期和青少年初期(译注:新世纪版本为青春期和成年初期)的第一次争战。祂充满(世俗和宗教的)知识和认知之后,首先面对并经历这种争战;这就是为何经上在此说“当这些王的日子”。
在知道如何认识邪恶和虚假,因而在接受教导之前,没有人能与邪恶和虚假争战。一个人在能自主理解和判断之前,并不知道何为邪恶,更不知道何为虚假,这就是为何一个人直到成年才进入试探的原因。因此,每个人都是成年后才受到试探,但主早在童年时期或青春期就受到试探。
每个人首先掌握的武器就是他通过知识或认知所获得的良善和真理;他利用它们作为判断邪恶和虚假的基础和手段。此外,当每个人首先开始争战时,他以为他争战所凭借的这些良善和真理是他自己的,也就是说,他将它们归于自己,同时将他抵抗的能力也归于自己。这是允许的,因为那时一个人不知道别的。人在重生之前不可能知道,从而能说他知道、承认并相信:没有任何良善或真理来自他自己,一切良善和真理都来自主;他也不可能知道他并不能凭自己的能力抵抗任何邪恶或虚假;因为他的确不知道是恶灵激活并植入邪恶和虚假;更不知道他通过恶灵与地狱相通;地狱压在他身上,就像大海压在堤坝的每个部分上,他靠自己的力量决不能抵抗地狱的这种压力。然而,由于他在重生之前只会以为他靠自己的力量抵抗,所以这也是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他被引入争战或试探。然而,随后他会越来越被光照。
当一个人处于这种状态,即:他以为良善和真理源于他自己,抵抗的能力也是他自己的时,他与邪恶和虚假争战所凭借的良善和真理就不是真正的良善和真理,无论它们看上去多么是良善和真理;因为它们有他自己的东西在里面,他将自我功德置于胜利中,并进行夸耀,仿佛是他战胜了邪恶和虚假;而事实上,唯独主争战并得胜。只有那些正在通过试探重生的人才知道,事实的确如此。
主在童年早期或青少年早期就被引入与邪恶和虚假的最严厉的争战,所以那时不可避免地会这样想。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既因为按照神性秩序,祂的人性或人身本质要通过不断的争战和得胜而被引入神性本质,并与之合一,还因为祂与邪恶和虚假争战所凭借的良善和真理属于外在人。这些良善和真理因不完全是神性,故被称为良善和真理的表象。祂的神性本质以这种方式把祂的人性或人身本质引入它自己,以便它可以凭自己的能力来战胜。然而,此处的奥秘比所能描述的还要多。简言之,在最初的争战中,主里面用来争战的良善和真理充满从母亲那里遗传来的东西;只要充满从母亲那里遗传来的东西,它们就不是神性。不过,随着祂战胜邪恶和虚假,它们逐渐被洁净并变成神性。
3246.“亚伯拉罕把礼物给了亚伯拉罕所拥有的众妾的儿子们”表示被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接纳的属灵人在主的属灵国度有份,或说有分配的地方。这从“众妾的儿子们”和“礼物”的含义,以及“亚伯拉罕”的代表清楚可知:“众妾的儿子们”是指下文所论述的属灵人;“亚伯拉罕”在此是指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所以“亚伯拉罕所拥有的”表示他们,即属灵人,被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接纳;亚伯拉罕给他们的“礼物”是指在主的属灵国度中的份,或分配的地方。
前面几个地方(如3235节等)关于那些构成主的属灵国度,被称为属灵的人的描述表明,他们不是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本身所生的儿子,而是来自一个不完全是婚约的约。他们的确是从同一个父亲生的,却不是同一个母亲生的。换句话说,他们是从同样的神性良善生的,却不是从同样的神性真理生的。事实上,属天人因来自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本身,或说是该婚姻的后代,故拥有良善和植根于这良善的真理。因此,他们从来不问什么是真理,而是出于良善感知它。论到真理,他们只说“是的,是这样”,正如主在马太福音所教导的:
你们的话,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邪恶。(马太福音5:37)
而属灵人因来自一个不完全是婚约的约,或说是该约的后代,故无法出于任何感知知道什么是真理。相反,他们视父母和教师告诉他们是真理的东西为真理。因此,他们里面没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即便如此,如果他们处于生活的良善,或说过着良善的生活,他们因上述原因信以为真理的真理仍被主当作真理来接纳(对此,参看1832节)。这解释了为何属灵人在此被称为“妾的儿子”,这些儿子是指已经提到的基土拉的所有子孙,以及稍后(25:12-18)提到的夏甲的子孙。
在以前的年代,为了能以婚姻代表属天人和属灵人,一个男人除了妻子之外,还可以纳一个小妾。妻子会把这妾送给丈夫;在这种情况下,这妾被称为他的“女人”,或被说成是送给男人作他的女人。例如,撒拉把埃及人夏甲送给亚伯拉罕(创世记16:3),拉结把使女辟拉送给雅各(创世记30:4),利亚把使女悉帕送给雅各(创世记30:9)。她们在这些地方被称为“女人”,但在别处被称为“妾”。埃及人夏甲在本节经文中被称为妾,辟拉在创世记35:22被称为妾,基土拉本人在历代志上1:32被称为妾。
这些古人除了妻子之外也有妾室,不仅亚伯拉罕和雅各是这样,而且他们的后代,如基甸(士师记8:31)、扫罗(撒母耳记下3:7)、大卫(撒母耳记下5:13; 15:16)和所罗门(列王纪上11:3)也是这样。他们被允许这样做,是为了代表的缘故;也就是说,是为了妻子代表属天教会,妾代表属灵教会。他们被允许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具有这种性质:他们没有婚姻之爱;因此,对他们来说,婚姻不是婚姻,仅仅是为了繁衍后代的一种肉体交合。纳妾的许可能给予这种人而又不伤害他们的婚姻之爱,因而不伤害他们的婚约;但这些许可在那些处于良善和真理,成为或能成为内在人的人当中是永远不可能的。因为一旦人处于良善和真理,并处于内在事物,这些许可或活动就被断绝了。这就是为何基督徒不像犹太人那样可以在妻子之外纳妾,又为何这样做就是通奸。属灵人被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接纳,这一点从前面关于该主题的阐述和说明可以看出来(2661, 2716, 2833, 28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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