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属天的奥秘 #1860

1860.“幽暗出现

1860.“幽暗出现的时候”表示当仇恨取代仁爱时,这从“幽暗”的含义清楚可知。在圣言中,“黑暗”(darkness)表示虚假,而“幽暗”(thick darkness,或译为幽冥)表示邪恶,如接下来所解释的。当虚假取代真理时,就会有“黑暗”;当邪恶取代良善,或准确地说,仇恨取代仁爱时,就会有“幽暗”。当仇恨取代仁爱时,这幽暗如此之大,以至于这人甚至完全没有意识到它是邪恶,更不知道它是如此大的一个邪恶,足以在来世把他推下地狱。事实上,那些沉浸于仇恨的人在仇恨中感觉到某种快乐,可以说从中找到生命。这种快乐和生命本身具有这种效果:他几乎不知道别的,只知道仇恨是良善。凡迎合一个人的感官享受和欲望的东西,因仰合他的爱,所以他都感觉为良善,甚至到了这种程度:若有人告诉他,它是属地狱的,他几乎难以相信;若告诉他,这种快乐和生命在来世会转化为粪便和尸体的恶臭,他更难以相信。他尤其不相信他正在变成地狱的一个魔鬼和一个可怕形像,因为地狱只有仇恨和这类魔鬼般的形式。
然而,凡有点思考能力的人都可以知道这一点,因为他若要描述或表现仇恨,或能以某种方式把它画出来,只会利用魔鬼般的形式,就是那些活在仇恨中的人死后也会变成的那种形式而如此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种人仍能声称,在来世,他们会进入天堂,有些情况下仅仅靠着说他们有信,就能进入;而事实上,天堂只有仁爱的形式,仁爱的性质可从经历看出来(553节)。让这些人认真想一想,这两种形式,即仇恨的形式和仁爱的形式,如何能在同一个地方和谐共处呢?
“黑暗”表示虚假,“幽暗或幽冥”表示邪恶,这一点可从以下圣言经文清楚看出来;以赛亚书:
看哪!黑暗遮盖大地,幽暗遮盖万民。(以赛亚书60:2)
约珥书:
这地所有的居民都要战栗,因为耶和华的日子将到,一个黑暗、幽冥的日子。(约珥书2:1-2)
西番雅书:
那日是震怒的日子,是荒废和凄凉的日子,是黑暗和幽冥的日子。(西番雅书1:15)
阿摩司书:
耶和华的日子,不是黑暗没有光明吗?不是幽暗毫无光辉在里头吗?(阿摩司书5:20)
在这些经文中,“耶和华的日子”表示教会的末期,也就是此处论述的主题;“黑暗”表示虚假,“幽暗或幽冥”表示邪恶;所以经上提到了这两者;否则,这只是重复同一件事,或毫无意义地堆砌词语。然而,在原文,用来表达本节中的幽暗的那个词语包含了这两者在里面,即虚假和邪恶,也就是产生邪恶的浓密虚假和产生虚假的浓密邪恶。

属天的奥秘 #3246

3246.“亚伯拉罕

3246.“亚伯拉罕把礼物给了亚伯拉罕所拥有的众妾的儿子们”表示被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接纳的属灵人在主的属灵国度有份,或说有分配的地方。这从“众妾的儿子们”和“礼物”的含义,以及“亚伯拉罕”的代表清楚可知:“众妾的儿子们”是指下文所论述的属灵人;“亚伯拉罕”在此是指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所以“亚伯拉罕所拥有的”表示他们,即属灵人,被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接纳;亚伯拉罕给他们的“礼物”是指在主的属灵国度中的份,或分配的地方。
前面几个地方(如3235节等)关于那些构成主的属灵国度,被称为属灵的人的描述表明,他们不是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本身所生的儿子,而是来自一个不完全是婚约的约。他们的确是从同一个父亲生的,却不是同一个母亲生的。换句话说,他们是从同样的神性良善生的,却不是从同样的神性真理生的。事实上,属天人因来自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本身,或说是该婚姻的后代,故拥有良善和植根于这良善的真理。因此,他们从来不问什么是真理,而是出于良善感知它。论到真理,他们只说“是的,是这样”,正如主在马太福音所教导的:
你们的话,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邪恶。(马太福音5:37)
而属灵人因来自一个不完全是婚约的约,或说是该约的后代,故无法出于任何感知知道什么是真理。相反,他们视父母和教师告诉他们是真理的东西为真理。因此,他们里面没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即便如此,如果他们处于生活的良善,或说过着良善的生活,他们因上述原因信以为真理的真理仍被主当作真理来接纳(对此,参看1832节)。这解释了为何属灵人在此被称为“妾的儿子”,这些儿子是指已经提到的基土拉的所有子孙,以及稍后(25:12-18)提到的夏甲的子孙。
在以前的年代,为了能以婚姻代表属天人和属灵人,一个男人除了妻子之外,还可以纳一个小妾。妻子会把这妾送给丈夫;在这种情况下,这妾被称为他的“女人”,或被说成是送给男人作他的女人。例如,撒拉把埃及人夏甲送给亚伯拉罕(创世记16:3),拉结把使女辟拉送给雅各(创世记30:4),利亚把使女悉帕送给雅各(创世记30:9)。她们在这些地方被称为“女人”,但在别处被称为“妾”。埃及人夏甲在本节经文中被称为妾,辟拉在创世记35:22被称为妾,基土拉本人在历代志上1:32被称为妾。
这些古人除了妻子之外也有妾室,不仅亚伯拉罕和雅各是这样,而且他们的后代,如基甸(士师记8:31)、扫罗(撒母耳记下3:7)、大卫(撒母耳记下5:13; 15:16)和所罗门(列王纪上11:3)也是这样。他们被允许这样做,是为了代表的缘故;也就是说,是为了妻子代表属天教会,妾代表属灵教会。他们被允许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具有这种性质:他们没有婚姻之爱;因此,对他们来说,婚姻不是婚姻,仅仅是为了繁衍后代的一种肉体交合。纳妾的许可能给予这种人而又不伤害他们的婚姻之爱,因而不伤害他们的婚约;但这些许可在那些处于良善和真理,成为或能成为内在人的人当中是永远不可能的。因为一旦人处于良善和真理,并处于内在事物,这些许可或活动就被断绝了。这就是为何基督徒不像犹太人那样可以在妻子之外纳妾,又为何这样做就是通奸。属灵人被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接纳,这一点从前面关于该主题的阐述和说明可以看出来(2661, 2716, 2833, 28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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