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属天的奥秘 #2553

2553.“因为我说

2553.“因为我说,这地方必定没有对神的惧怕”表示源于这种感知的思维,即:他们在当时所处的状态下不会尊重属灵真理。这从“对神的惧怕”和“地方”的含义清楚可知:“对神的惧怕”是指对神性或属灵真理的尊重;“地方”是指状态(参看1273-1275, 1377节)。此处的情形是这样:人不能理解纯属灵和属天的任何教义,也就是神性,因为这样一种神性无限超越他的理解,因而超越他的信仰范围。人的一切思维都局限于他的感官所经历的属世事物,或说他的感官所提供的世俗观念。凡不利用并照着这些属世事物所说的话,都不被理解,而是会消亡,就像凝视海洋或宇宙,却不专注于某个对象一样。因此,若不以世俗用语向世人解释教义,世人根本不会接受,因而不会尊重它们。这种情况可从圣言的每个细节很清楚地看出来,因为在圣言中,出于同样的原因,纯神性事物本身是以世俗用语,甚至感官用语来阐述的;例如,经上描述耶和华有耳,有眼,有脸,还有人类的情感,如愤怒等等。
当主降世时,更是如此。那时,人们甚至不知道什么叫属天或属灵事物,更不知道有什么内在事物。纯地上和世俗、因而外在的事物完全占据了他们的心思意念;就连门徒们自己也是这样,他们以为主的国度将和这个世界的国度一样,所以要求一个坐在祂的右手边,一个坐在祂的左手边,并且有很长一段时间,他们以为自己会坐在十二个宝座上审判以色列十二支派(马太福音19:28; 路加福音22:30);殊不知,在来世,他们不能审判一个人的事务的哪怕最小细节(2129e节)。主之所以洞察人类的这种状态,是因为一开始,主思考在信之教义的问题上是否要请教理性。主出于祂的爱而如此思考,这爱在于渴望寻求拯救所有人,并使圣言不致灭亡。

属天的奥秘 #9211

9211.“不可向他

9211.“不可向他取利息”表决不可为了从中谋利而如此行。这从“向某人取利”的含义清楚可知,“向某人取利”是指为利益而行善,如刚才所述(9210节),在此是指不为利益而行善,因为经上说“不可向他取利息”。从关于利息和高利贷的这条律法可以看出,在以色列人当中被称为“典章”的律法是怎么回事,即:当主降世揭开敬拜的内层事物,并总体上揭开圣言的内层事物时,它们连同祭祀,以及其它一切宗教仪式就都废止了。这条律法的内层事物是:要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要相信源于自我的行为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功德,只有源于主与自我同在的行为才有。因为唯有主自己是有功德的,唯独祂是公义的;当一个人相信这一点时,他根本不会把任何功德或回报加在源于自我的行为上,而是将一切善行都归于主。由于主以其神性怜悯而是那真正行善者,所以此人会将一切都唯独归于怜悯。也正因如此,凡被主引领的人绝没有任何回报或赏赐的想法,却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这些就是内层事物,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当中放债取利的律法就是从这些内层事物中降下来的。因此,当一个人了解了这些内层事物时,这条律法就连同其它被称为“典章”的律法一道被废止了。因为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唯独局限于代表内在事物的外在事物。因此,那时这条律法对这个民族具有约束力;但它对基督徒没有约束力,因为主已经将内层事物揭示给他们。如今属教会的人都知道情况是这样,这就是为何放债取利的律法在今天是完全不同的。即便如此,这条律法的神圣性不会因此而终结,尽管圣言的这一部分已经被废除;因为其神圣性凭包含在它里面的内层事物而保留下来。当阅读圣言的这一部分时,这些神圣的内层事物仍激发天使的情感。不过,要当心,不要以为诸如包含在十诫和旧约各处的生活律法已经被废除了;事实上,这些律法在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上都已牢固确立,因为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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