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731.我从上古之人那里听说,婚姻之爱具有这种性质:一方渴望完全属于另一方,并且这种渴望是相互的;当这爱是相互和互惠的,或说配偶双方都从对方那里表达并接受这爱时,他们就享有天堂的幸福。我还听说,心智的结合具有这种性质:这种相互和互惠性就存在于他们生命的每一个细节中,也就是存在于他们情感的每一个部分和思维的每一个部分中。我被告知,这就是为何主规定,妻子应是属于意愿的对良善的情感,而丈夫应是属于理解力的对真理的思维;还规定,诸如意愿与理解力之间,以及这些的每一个部分与一个拥有真理之良善和良善之真理的人之间的那种婚姻,应来自这种情感和思维。
10732.“当安息日,不可在你们一切的住处生火”表这时,人自己的爱,就是对自我或世界的爱决不可出现在此人里面来自主的每一个事物中。这从“火”和“以色列人的住处”的含义清楚可知:“火”是指两种意义上的爱(参看6832, 7324, 7575, 9141节),在此是指人自己的爱,也就是对自我的爱和对世界的爱,这两种爱是一切恶欲,一切邪恶和虚假的源头;“以色列人的住处”是指与一个人同住并来自主的教会的良善和真理。因为“住处”表示住在一个人里面的内层事物,因而表示那些属于其心智的事物(7719, 7910, 8269, 8309, 10153节),在此表示来自主的良善和真理;“以色列人”表示教会(9340节)。由于“火”表示这类事物,故他们被禁止在安息日生火。至于被自己和自己的爱引导,而不是被主引导是怎么回事,可参看前文(1073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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