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731.我从上古之人那里听说,婚姻之爱具有这种性质:一方渴望完全属于另一方,并且这种渴望是相互的;当这爱是相互和互惠的,或说配偶双方都从对方那里表达并接受这爱时,他们就享有天堂的幸福。我还听说,心智的结合具有这种性质:这种相互和互惠性就存在于他们生命的每一个细节中,也就是存在于他们情感的每一个部分和思维的每一个部分中。我被告知,这就是为何主规定,妻子应是属于意愿的对良善的情感,而丈夫应是属于理解力的对真理的思维;还规定,诸如意愿与理解力之间,以及这些的每一个部分与一个拥有真理之良善和良善之真理的人之间的那种婚姻,应来自这种情感和思维。
9757.“帷子的柱子十根,座十个”表以及功用或目的所需提供支撑的良善和源于这些良善的真理的数量。这从“柱子”、“座”和“十”的含义清楚可知:“柱子”是指提供支撑的良善,如前所述(9747节);“座”是指也提供支撑的源于良善的真理(9748节);“十”是指一个足够的数量,也就是功用或目的所需的数量。提供支撑的良善和真理的情况类似被支撑的真理本身(9756节)的。因此,“十”在此含有和“五十”或“五”一样的含义,也就是说,功用或目的所需的数量。此处,十是五和五的乘积,是五的两倍;相乘得出的数与构成它们的简单数具有同样的含义(5291, 5335, 5708, 797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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