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属天的奥秘 #3033

3033.“你要谨慎

3033.“你要谨慎,不要带我的儿子回那里去”表示它决不能形成联结。这从刚才的阐述(3031节)清楚可知,那里解释了将亚伯拉罕的儿子带回他原出之地表示什么。与真理不一致的情感不能与理性的良善结合,这一点从前面(参看2173, 2507, 2727-2759节)关于良善与真理的结合,或也可说,关于天上婚姻的论述明显看出来。因此,古人在对良善的情感与对真理的情感之间建立了一种婚姻(参看1904节);而且,虚假决不能与良善结合,真理决不能与邪恶结合,因为它们的性质是完全对立的(2388, 2429, 2531节);良善被注入真理的知识或认知,这些知识或认知是接受它的器皿;结合就是以这种方式实现的(1469, 1496, 1832, 1900, 1950, 2063, 2189, 2261, 2269, 2428, 2434, 2697节)。
我得到机会生动地感觉到,虚假不可能与良善结合,真理也不可能与邪恶结合;虚假只能与邪恶结合,真理只能与良善结合。我发觉情况如下:如果一个人拥有对良善的情感,也就是发自内心意愿良善,那么每当他思想他该意愿并做什么时,他对良善的意愿便流入他的思维,在那里使自己适合并嵌入存在于那里的知识或认知,如同嵌入接受它的器皿。他对良善的意愿通过这种结合迫使他如此思考、意愿和行动。这就像是把良善嫁接到真理上,确切地说,嫁接到真理的知识或认知上。
但对一个没有对良善的情感,只有对邪恶的情感,也就是意愿邪恶的人来说,情况就不同了;他会认为凡对他个人有利,能使他变得伟大或重要、富有,从而拥有自己的地位和财富的一切,都是良善;这就是他的目的。每当这人思想他该意愿并做什么时,他的意愿以同样的方式流入他的思维,在那里激活类似真理的知识或认知,从而迫使他思考、意愿和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他以错误的方式使用知识或认知,以为他从圣言的字义,或其它知识或研究领域所吸收的一些大体观念能随心所欲地来解释。邪恶就是以这种方式与虚假苟合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于那里的真理完全丧失了真理的一切本质。
在来世,像这样的人比其他人更愚蠢,无论他们在世时似乎比别人多么见多识广。他们越深信他们拥有真理,就越给其他人带来幽暗。这些灵人曾在我周围逗留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对源于真理的良善的情感却不容易影响他们,或说他们对这种情感不敏感,无论他们回想起多少他们活在肉身时所知道的真理,因为邪恶与他们同住,真理无法与这邪恶结合。这些灵人也不能与善灵交往;相反,但凡有任何属世良善与他们同住,他们都会经历荒废,直到他们根本不知道任何真理为止。这时,一点真理就被引入剩下的良善,只要剩下的那极少量的良善能接受它。然而,那些拥有发自内心的对良善的情感之人则能照着与他们同在的良善的量和质接受一切真理。

属天的奥秘 #1017

1017.为说明增多

1017.为说明增多的性质取决于情感的种类,以接受这一基本假设者为例,即:唯独信拯救人,即便他从未做过任何仁爱的行为,也就是没有仁爱。这种人将信与仁分离,不仅因为他从小就接受这种假设,还因为他的确认为,有人若声称仁爱本身或仁爱的行为是信的基本要素,并因此过一种虔诚的生活,就不能不将功德置于行为中;然而,这是一个错误的假设。于是,他弃绝仁爱,认为仁爱的行为毫无价值,从而唯独持守信的观念;而当缺乏信的本质,也就是仁爱时,它根本不是信。只要确认这个假设,他就决不会出于对良善的情感行事,只会出于能随从毫无限制的恶欲生活的快乐中所固有的情感行事。凡属这一类的人都会通过许多事来确认唯信,他如此行不是出于对真理的任何情感,而是为了自己的荣耀,以便他能因此显得比别人更伟大、更博学、更高贵,从而被提升到显赫和富有的阶层。因此,他出于情感的快乐行事,这快乐使具有确认性质的事物增多,因为如前所述,情感的种类决定了增多的性质,或说情感如何,增多就如何。一般来说,如果一种基本假设是虚假的,那么从它产生的,无非是虚假,因为一切都符合基本假设。事实上,我从经历知道这一点;关于这些经历,蒙主的神性怜悯,我将在别处予以描述;那些确认诸如关于唯信的那类基本假设,没有仁爱的人根本不关心,并且仿佛看不到主经常论到爱和仁的一切话(如马太福音3:8-9; 5:7, 43-48; 6:12, 15; 7:1-20; 9:13; 12:33; 13:8, 23; 18:21-23 至末尾;19:19; 21:34, 40-41, 43; 22:34-39; 24:12-13; 马可福音4:18-20; 11:13-14, 20; 12:28-35; 路加福音3:8-9; 6:27-39, 43-49; 7:47; 8:8, 14-15; 10:25-28; 12:58-59; 13:6-10; 约翰福音3:19, 21; 5:42; 13:34-35; 14:14-15, 20-21, 23; 15:1-19; 2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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