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128.“照着这些话告诉她母亲家”表示对光照所能抵达的任何一种属世良善。这从“母亲家”的含义清楚可知,“母亲家”是指外在人的良善,也就是属世良善。“家”表示良善(参看2233, 2234, 2559节);人的外在或属世一面来自母亲,但其内在来自父亲(参看1815节)。在圣言中,与人同在的良善被比作一个“家”;因此,一个处于良善的人被称为“神的家”。但内在良善被称为“父家”,处于同一层级的良善被称为“兄弟家”;而与属世良善一样的外在良善则被称为“母亲家”。此外,一切良善和真理都以这种方式出生,也就是说,通过作为父亲的内在良善进入作为母亲的外在良善的流注出生。
由于本节论述的主题是要与理性层的良善结合的真理的起源,所以经上说,代表这真理的利百加“跑到她母亲家”,这是该真理的源头。如前面所阐述和说明的,一切良善都经由内在途径,也就是经由灵魂流入人的理性,并通过理性流入他的记忆知识或事实知识,甚至流入他的感官意识,或说他通过感官所学到的事实,在那里凭光照使他看见真理。真理从那里,即从感官层被召唤出来,并脱去它们的属世形式,在中途,也就是在理性中与良善结合,一同构成理性人,最终构成属灵人,或说同时使这人变得理性,最终变得属灵。然而,人完全不知道这一切是如何实现的,因为如今几乎没有人知道什么是良善,或它不同于真理;更不知道人通过良善进入真理的流注和这两者的结合被改造;谁也不知道理性层不同于属世层。既然最一般的这些事都不为人知,那么真理如何被引入良善,两者的结合是如何实现的,就绝无可能为人所知,而这些事就是本章的内义论述的主题。但鉴于现在这些奥秘已经被揭开,并向凡处于良善,也就是拥有天使心智的人敞开,所以这些奥秘在其他人看来无论多么模糊,都必须加以解释,因为它们形成内义。
关于经由属世人中的真理从良善而来、在此被称为“母亲家”的光照,情况是这样:与人同在的神性良善流入他的理性心智,并通过理性心智流入他的属世心智,甚至流入他的记忆知识或事实知识,也就是流入那里的知识或认知和教义事物,如前所述。在属世层,所流入的神性良善通过一个使真理适应它自己的过程为自己形成真理,并通过这些真理光照属世人中的一切。但如果属世人的生命是这样:它不接受神性良善,而是要么弃绝、要么败坏、要么窒息它,那么神性良善就不能使真理适应它自己,从而为自己形成真理。结果,属世部分无法再被光照,因为属世人中的光照是通过真理从良善而来的,或说由良善通过真理实现的;当不再有任何光照时,改造就不能发生。这就是为何内义也大量论述属世人,论述它的性质,以及属世人中的真理的起源,即它来自那里的良善。
3246.“亚伯拉罕把礼物给了亚伯拉罕所拥有的众妾的儿子们”表示被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接纳的属灵人在主的属灵国度有份,或说有分配的地方。这从“众妾的儿子们”和“礼物”的含义,以及“亚伯拉罕”的代表清楚可知:“众妾的儿子们”是指下文所论述的属灵人;“亚伯拉罕”在此是指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所以“亚伯拉罕所拥有的”表示他们,即属灵人,被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接纳;亚伯拉罕给他们的“礼物”是指在主的属灵国度中的份,或分配的地方。
前面几个地方(如3235节等)关于那些构成主的属灵国度,被称为属灵的人的描述表明,他们不是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本身所生的儿子,而是来自一个不完全是婚约的约。他们的确是从同一个父亲生的,却不是同一个母亲生的。换句话说,他们是从同样的神性良善生的,却不是从同样的神性真理生的。事实上,属天人因来自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本身,或说是该婚姻的后代,故拥有良善和植根于这良善的真理。因此,他们从来不问什么是真理,而是出于良善感知它。论到真理,他们只说“是的,是这样”,正如主在马太福音所教导的:
你们的话,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邪恶。(马太福音5:37)
而属灵人因来自一个不完全是婚约的约,或说是该约的后代,故无法出于任何感知知道什么是真理。相反,他们视父母和教师告诉他们是真理的东西为真理。因此,他们里面没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即便如此,如果他们处于生活的良善,或说过着良善的生活,他们因上述原因信以为真理的真理仍被主当作真理来接纳(对此,参看1832节)。这解释了为何属灵人在此被称为“妾的儿子”,这些儿子是指已经提到的基土拉的所有子孙,以及稍后(25:12-18)提到的夏甲的子孙。
在以前的年代,为了能以婚姻代表属天人和属灵人,一个男人除了妻子之外,还可以纳一个小妾。妻子会把这妾送给丈夫;在这种情况下,这妾被称为他的“女人”,或被说成是送给男人作他的女人。例如,撒拉把埃及人夏甲送给亚伯拉罕(创世记16:3),拉结把使女辟拉送给雅各(创世记30:4),利亚把使女悉帕送给雅各(创世记30:9)。她们在这些地方被称为“女人”,但在别处被称为“妾”。埃及人夏甲在本节经文中被称为妾,辟拉在创世记35:22被称为妾,基土拉本人在历代志上1:32被称为妾。
这些古人除了妻子之外也有妾室,不仅亚伯拉罕和雅各是这样,而且他们的后代,如基甸(士师记8:31)、扫罗(撒母耳记下3:7)、大卫(撒母耳记下5:13; 15:16)和所罗门(列王纪上11:3)也是这样。他们被允许这样做,是为了代表的缘故;也就是说,是为了妻子代表属天教会,妾代表属灵教会。他们被允许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具有这种性质:他们没有婚姻之爱;因此,对他们来说,婚姻不是婚姻,仅仅是为了繁衍后代的一种肉体交合。纳妾的许可能给予这种人而又不伤害他们的婚姻之爱,因而不伤害他们的婚约;但这些许可在那些处于良善和真理,成为或能成为内在人的人当中是永远不可能的。因为一旦人处于良善和真理,并处于内在事物,这些许可或活动就被断绝了。这就是为何基督徒不像犹太人那样可以在妻子之外纳妾,又为何这样做就是通奸。属灵人被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接纳,这一点从前面关于该主题的阐述和说明可以看出来(2661, 2716, 2833, 28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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