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209.“仆人就将所办的一切事都告诉以撒”表示从神性属世层或属世神性所获得的对情况如何的感知。这从“告诉”、“仆人”和“事”的含义清楚可知:“告诉”是指感知,因为感知是一种内在告诉,这就是为何在圣言的历史描述中,感知由“告诉”和“说”来表达(1791, 1815, 1819, 1822, 1898, 1919, 2080, 2619, 2862节);“仆人”在此是指神性属世层,或属世层的神性,如下文所述;“事或话”是指真实事物(参看1785节)。由此明显可知,“仆人就将所办的一切事都告诉以撒”表示理性层的神性良善从神性属世层,或属世神性那里感知到真实情况如何。
此处情况是这样:理性处于属世层之上的一个层级,主里面的理性良善是神性。然而,要从属世层中被提升上来的真理在与理性的神性良善结合之前,不是神性。因此,为使理性良善可以流入属世层,必须有一个媒介。该媒介只能是拥有一个神性方面的某种事物,由“亚伯拉罕的老仆人,那管理他所有一切的”来代表(3019, 3020节),因为这仆人表示神性属世层或属世神性(3191, 3192, 3204, 3206节)。
9211.“不可向他取利息”表决不可为了从中谋利而如此行。这从“向某人取利”的含义清楚可知,“向某人取利”是指为利益而行善,如刚才所述(9210节),在此是指不为利益而行善,因为经上说“不可向他取利息”。从关于利息和高利贷的这条律法可以看出,在以色列人当中被称为“典章”的律法是怎么回事,即:当主降世揭开敬拜的内层事物,并总体上揭开圣言的内层事物时,它们连同祭祀,以及其它一切宗教仪式就都废止了。这条律法的内层事物是:要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要相信源于自我的行为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功德,只有源于主与自我同在的行为才有。因为唯有主自己是有功德的,唯独祂是公义的;当一个人相信这一点时,他根本不会把任何功德或回报加在源于自我的行为上,而是将一切善行都归于主。由于主以其神性怜悯而是那真正行善者,所以此人会将一切都唯独归于怜悯。也正因如此,凡被主引领的人绝没有任何回报或赏赐的想法,却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这些就是内层事物,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当中放债取利的律法就是从这些内层事物中降下来的。因此,当一个人了解了这些内层事物时,这条律法就连同其它被称为“典章”的律法一道被废止了。因为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唯独局限于代表内在事物的外在事物。因此,那时这条律法对这个民族具有约束力;但它对基督徒没有约束力,因为主已经将内层事物揭示给他们。如今属教会的人都知道情况是这样,这就是为何放债取利的律法在今天是完全不同的。即便如此,这条律法的神圣性不会因此而终结,尽管圣言的这一部分已经被废除;因为其神圣性凭包含在它里面的内层事物而保留下来。当阅读圣言的这一部分时,这些神圣的内层事物仍激发天使的情感。不过,要当心,不要以为诸如包含在十诫和旧约各处的生活律法已经被废除了;事实上,这些律法在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上都已牢固确立,因为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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