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628.关于这些问题,我已通过大量经历获得指教。事实上,我被教导,不仅属于人类心智,即属于其思维和情感的事物对应于天堂从主那里所获得的属灵和属天事物,而且总体上的整个人和具体地存在于他里面的一切事物,也相对应,以至于就连最小的部位,甚至一个部位的最小成分,都无不相对应。这样的经历还教导我,人从这种对应关系存在并不断保持存在;而且,除非人与天堂,并经由天堂与主,因而与先于自身之物,并经由这在先之物而与首先者或最初之物存在这样一种对应关系,否则他甚至刹那间就不会继续存在,而是化为乌有。
如前所述,总有两种力将一切事物保持在自己的联系和形式中,即:从外部作用的一种力和从内部作用的一种力;在这两种力中间的,是被它们保持在联系和形式中的物体本身。就其每一个部位,甚至最微小的部位而言,人也是如此。众所周知,周围的大气通过它们的恒压或施压,因而通过它们的作用力而保持整个身体联结。作为空气进入肺部的大气则将两个肺保持在它们的联系和形式中,同样将它的器官,也就是耳朵,及其为空气变化而设计的形式保持在它们的联系和形式中,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人们还知道,更微妙的以太大气以同样的方式维持内部联系,因为它通过皮肤的所有毛孔自由地流入,并利用几乎一样的气压或施压,因而利用作用力而将整个身体的内脏都完整地保持在它们的形式中。这种更精细的大气也将自己的器官,就是眼睛,及其为这种以太大气的变化而装备的形式保持在联系和形式中。除非对应于这些的内力对外力起反作用,从而将居间形式保持在联系和平衡中,否则居间形式一刻也不会存在。由此明显可知,任何事物若要存在并保持存在,都必须有这两种力。
从内部流入并行动的力源于天堂,并经由天堂源于主,它们拥有生命在里面。这一点从听觉器官很清楚地看出来:如果没有内部变化,也就是生命的变化,并且外部变化,也就是空气的变化与之相对应,我们永远都不会听见任何东西。这一点也可从视觉器官清楚看出来:如果没有内部的光,也就是生命之光,并且外部的光,也就是阳光与之相对应,我们永远都不会看见任何东西。人体的其它所有器官和肢体都是这种情况:既有从外部作用的力,它们是属世的,本身没有任何生命;也有从内部作用的力,它们本身拥有生命。这些力将一切器官都联结在一起,使它们存活,并照着为了功用而赋予它们的形式的性质而如此行。
40.有些灵人从天堂被告知,水星灵曾被应许他们会看到主。于是,我周围的灵人就问他们,他们是否记得这应许。他们说,他们的确回想起来了,但他们不知道这应许是不是以不容置疑的方式作出的。就在他们彼此议论这一点的时候,天堂的太阳向他们显现了。只有那些至内在或第三层天堂的人才能看到天堂的太阳,也就是主;其他人只能看到由此而来的光。一看到这太阳,他们说,这不是主神,因为他们没有看见祂的脸。与此同时,灵人继续彼此交谈,但我没有听见他们说的话。这时,太阳忽然又出现了,主就在它中间,被太阳的光环围绕。一看到这一幕,水星灵深深谦卑下来,并沉了下去。这时,主也从那太阳向这个星球的灵人显现,这些灵人为人时,曾在世上看到过祂。他们所有人,一个接一个,因而许多人依次承认,这是主自己;他们当着所有会众的面承认这一点。然后,主还从那太阳出来,向木星灵显现;他们大声宣称,这是主自己;当宇宙之神向他们显现时,他们曾在自己的星球看见过祂。主是天堂的太阳,是那里一切光的源头(AC 1053, 3636, 4060)。主向那些在其属天国度的人如此显现,在那里,对主的爱居于主导地位(AC 1521, 1529-1531, 1837, 4696)。祂出现在右眼层面上方的中等高度处(AC 4321, 7078)。因此,在圣言中,“太阳”表示神性之爱方面的主(AC 2495, 4060, 7083)。灵人和天使看不见尘世太阳,取而代之的是一团黑暗,这黑暗不是在前面,而是在后面,与天堂太阳,也就是主相对立(AC 9755)。
4415.新来的灵魂,或见习期的灵人,也就是说,肉身死后几天进入来世的人,发现来世竟然有光,都万分惊讶,因为他们带有无知的观念,即:除了太阳和物质火焰外,光再无其它源头。他们更不知道还有给理解力带来光明的光,因为他们活在肉身时并没有发现这一点;甚至不知道这光赋予思考的能力,并通过流入凭尘世之光存在的形式而展现理解力所看到的一切事物。这些见习期的灵人若为善人,就被提入天上的社群,以接受教导,并从一个社群转到另一个社群,以便他们能通过亲身经历认识到来世是有光的,并且这光比世上所能发出的还要强烈;与此同时,他们还会发现,他们在那里所居之光的量决定了聪明的程度。有些人被提入天堂之光,从那里与我说话,坦承他们从来不相信竟有这种事,相比之下,尘世之光就是黑暗。他们还从那光透过我的眼睛观看尘世之光,发现尘世之光无非是乌云,并心怀怜悯地说,这就是世人所在的光或黑暗。由此可见为何在圣言中,天上的天使被称为“光明天使”;以及对世人来说,主就是光,因而是生命(约翰福音1:1-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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