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884.由于世人对天堂或大人与人的一切事物的对应关系,并人通过这种对应关系存在和持续存在的真相一无所知,由于关于这些问题的说明显得似是而非、难以置信,所以我讲述一些我所经历并因此坚信不疑的事。有一次,当内层天堂向我打开,我正与那里的天使交谈时,我得以发现那里的以下活动。要知道,我虽在天堂,但仍未出离肉体,因为天堂在人里面,无论这个人在哪里。所以,主乐意有一个人能在天堂,却未退离肉体。我便以这种方式得以觉察天堂的普遍活动,并且如同以任一感官感知物体那样清楚。在这个特殊场合,我察觉到四种活动在进行。第一种进入大脑的左太阳穴,这是一种涉及理性器官的普遍活动,因为大脑左边对应于理性能力或认知的能力,而右边对应于情感或意愿的能力。
我所察觉到的第二种普遍活动进入肺呼吸,它轻柔地控制我自己的呼吸。不过,这种肺呼吸从内进行,因此我无需凭自己的意志来控制我的呼吸或吸气。当时,我清清楚楚地感知到天堂的这种真实呼吸。这是一种内在呼吸,故不为人所察觉,而是通过神奇的对应关系流入世外在或肉体的呼吸。人若丧失这种流注,必立刻倒地身亡。
我所察觉到的第三种活动进入心脏的收缩和舒张运动,这种活动当时在我自己里面比任何时候都要轻柔。脉搏很规律(每呼吸一次大约跳动三次),然而,这种跳动却终止于肺部,并使这些运动适合在肺部进行。我得以在某种程度上发现心脏的这种交替运动如何在每次呼吸结束时注入肺部运动。脉动的交替声很容易被发觉,以至于我能将它们数算出来。它们是独立而轻柔的。
第四种普遍活动进入肾脏,我也得以察觉这种活动,尽管很模糊。从这些活动明显可知,天堂或大人拥有心跳和呼吸,并且天堂或大人的心跳与心脏及其收缩和舒张运动有一种对应关系;天堂或大人的呼吸运动与肺脏及其呼吸运动有一种对应关系。但这二者都是人所发现不了的,因为它们是内在的,故是无法察觉的。
2803.神性真理是“儿”,神性良善是“父”。这从“儿”和“父”的含义,以及真理从良善成孕和出生的事实清楚可知:“儿”是指真理(参看489, 491, 533, 1147, 2633节);“父”是指良善。前面多次说明,真理只能从良善存在或显现。“儿”在此之所以是指神性真理,“父”是指神性良善,是因为神性本质与人身本质,并人身本质与神性本质的合一就是良善与真理,并真理与良善的神性婚姻;天上的婚姻就来自这神性婚姻。因为耶和华或主里面只有无限之物,既然如此,那么就只能以这种观念来理解祂:祂是一切良善和真理的存在和显现,换句话说,祂是良善本身和真理本身。良善本身是“父”,真理本身是“子”。由于神性婚姻是良善与真理,并真理与良善的婚姻,如前所述,所以父在子里面,子在父里面,如主自己在约翰福音所教导的:
耶稣对腓力说,我在父里面,父在我里面,你不信吗?你们当信我,我在父里面,父在我里面。(约翰福音14:10-11)
同一福音书:
耶稣对犹太人说,你们即使不信我,也当信这些工作;叫你们又知道又相信,父在我里面,我也在父里面。(约翰福音10:37-38)
又:
我为他们祈求,因为凡是我的都是你的,你的也是我的;使他们都合而为一,正如父你在我里面,我在你里面。(约翰福音17:9,10,21)
又:
如今人子得了荣耀,神在祂身上也得了荣耀;如果神在祂身上得了荣耀,那么神也要因自己荣耀祂。父啊,愿你荣耀你的儿子,使儿子也荣耀你。(约翰福音13:31-32; 17:1)
由此可见神性与人性在主里面的合一是何性质,即:它是相互和交替的,或是互惠的;这种合一就是那被称为神性婚姻的,天上的婚姻便从神性婚姻降下;而天上的婚姻就是主的天国本身,主在约翰福音如此论到这国:
到那日,你们就知道我在父里面,你们在我里面,我也在你们里面。(约翰福音14:20)
又:
我为他们祈求,使他们都合而为一,正如父你在我里面,我在你里面。使他们也在我们里面为一,我在他们里面,你在我里面;使你所爱我的爱在他们里面,我也在他们里面。(约翰福音17: 21-23, 26)
这天上的婚姻就是良善与真理,并真理与良善的婚姻(可参看2508, 2618, 2728, 2729 节等)。
没有神性真理,神性良善不可能存在并显现;没有神性良善,神性真理也是如此;相反,这一个总是靠近并回应那一个,所以很明显,神性婚姻自永恒就存在,也就是说,父在子里面,子在父里面,如主自己在约翰福音所教导的:
父啊,现在求你用你自己,用未有世界以先,我与你同享的荣耀荣耀我。(约翰福音17:5, 24)
但自永恒所生的神性人身或人性也生在时间中;说它生在时间中,和说它被荣耀是一样的。这就是为何主多次说,祂要往差祂来的父那里去,也就是说,祂正在回到父那里。约翰福音:
起初有圣言(圣言就是神性真理本身),圣言与神同在,圣言就是神。这圣言起初与神同在。万物是藉着祂造的;凡被造的,没有一样不是藉着祂造的。圣言成了肉身,住在我们中间,我们也见过祂的荣耀,正是父独生子的荣耀,充满了恩典和真理。(约翰福音1:1-3, 14)
也可参看约翰福音3:13; 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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