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921.“拉结说,神为我伸冤,也听了我的声音”在至高意义上表公义和怜悯;在内在意义上表信仰的神圣;在外在意义上表生活的良善。“赐我一个儿子”表这真理得到承认。这从“神为我伸冤”和“听了我的声音”的含义清楚可知。“神为我伸冤”表示主的公义,这一点显而易见,无需要解释;而“听了我的声音”表示怜悯,这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主通过公义审判所有人,出于怜悯垂听所有人。祂通过公义审判,是因为祂通过神性真理审判;出于怜悯垂听,是因为祂出于神性良善垂听。祂通过公义审判那些不接受神性良善的人,出于怜悯垂听那些接受的人。然而,祂在审判时既通过公义,同时也出于怜悯。因为一切神性公义都包含怜悯在里面,如同神性真理包含神性良善在里面。不过,这些奥秘太过深奥,三言两语说不清楚,故蒙主的神圣怜悯,它们将在别处予以充分解释。
“神为我伸冤,也听了我的声音”在内在意义上表示信仰的神圣。这是因为与真理有关的信仰对应于神性公义;而神圣,也就是良善,对应于主的神性怜悯;此外,审判或判决与信之真理有关(2235节)。由于论到神时说祂“伸冤”(judged),故它表示良善或神圣。由此明显可知,这两个词(即“神为我伸冤”和“听了我的声音”)表示信的神圣,同时表示公义和怜悯。由于这二者合在一起表示一个单一实体,故它们通过“也”这个词连在一起。在外在意义上表示生活的良善,也是出于对应,因为生活的良善对应于信仰的神圣。若没有内义,没有人能知道“神为我伸冤,也听了我的声音”表示什么。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明显可知,从字义上看,这两个词并不那么搭配,以至于呈现给理解力一个完整的观念。
在本节和接下来直到“约瑟”那几节,经上用的是“神”之名,而在此前几节,经上用的是“耶和华”之名。原因在于,本节和接下来的几节论述的主题是属灵之人的重生;而此前几节论述的主题是属天之人的重生。因为当论述的主题是信之良善,也就是属灵之人的属性时,经上就用“神”;而当论述的主题是爱之良善,也就是属天之人的属性时,经上就用“耶和华”(参看2586, 2769, 2807, 2822节)。因数前一章讲述了雅各儿子的出生,直到犹大;在那里,犹大代表属天之人(参看3881节);本章则继续讲述这些儿子的出生,直到约瑟;而约瑟代表属灵之人,如下面两节所述(30:23, 24)。在前一章,经上直到犹大都是用耶和华的名(参看29:32, 33, 35);在章,直到约瑟都是用神这个名(30:6, 8, 17, 18, 20, 22, 23);后来又用“耶和华”,因为所论述的主题从属灵之人转到了属天之人。这就是藏在这些话里的奥秘;若不通过内义,也不知道何为属天之人,何为属灵之人,没有人能知道这个奥秘。
关于与大人或天堂的对应(续)
此处关于听觉和耳朵与大人的对应关系
4652.灵魂与身体之间,也就是构成人的内在灵的事物与构成其外在身体的事物之间的对应关系的性质,可从作为灵之功能的思维和觉知,与作为身体功能的说和听的对应、流注和交流清楚看出来。当人在说话时,他的思维无非是他的灵所拥有的说话能力,而他对话语的觉知无非是他的灵所拥有的倾听能力。因此,我听见他们说话,和世人说话一样响亮。有时当我在一群世人中间时,灵人向我说话;其中一些灵人以为他们说的话听上去如此响亮,与我同在的人应该也能听见。但我告诉他们,他们的言语经由内在途径流入我的耳朵,而人的言语则经由外在途径流入。由此可见灵人如何与先知说话,不是像世人与世人那样说话,而是像灵人与世人那样说话,也就是说,在他里面说话(参看撒迦利亚书1:9, 13; 2:2, 7; 4:1, 4, 5; 5:10; 6:4等)。不过,我知道,这些事对那些不相信人是一个灵,而身体只是为了在世上所发挥的功能而服务于他的人来说,是无法理解的。那些已经确信人不是一个灵的人甚至不愿听闻任何对应;他们即便听到,也会拒绝接受他们所听到的,因为他们持否定态度。事实上,若有人说,任何事物都不属于身体,他们反而觉得难过、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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