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属天的奥秘 #5265

5265.“七只好母

5265.“七只好母牛是七年”表当内层属世层里面的真理增多时的状态。这从“母牛”和“年”的含义清楚可知:“母牛”在正面意义上是指内层属世层的真理(参看5198节);“年”是指状态(482, 487, 488, 493, 893节)。之所以有七只,是因为“七”表示神圣之物,因此给所论述的主题增添了神圣的观念(395, 433, 716, 881节);它还含有从开始直到结束的一整个时期的意思(参看728节)。这解释了为何梦见的是七只母牛和七个穗子,之后为何有七个丰年和七个荒年。这也解释了为何第七日被尊为圣,为何在代表性教会,第七年是安息年,为何七个七年后是一个禧年。
  “七”表示神圣事物,这是由于灵人界中的数字所具有的含义;在那里,每个数字都含有某种属灵的真实事物在里面。数字,无论简单的,还是复合的,有时会出现在我眼前,有一次还出现了一长串;我想知道它们表示什么,于是被告知,它们来源于天使的对话;时不时地用数字来表达属灵的真实事物,这是他们的习惯。这些数字在天堂看不见,只在灵人界才能看见;在灵人界,这类事物会呈现给视觉。上古之人了解这一切,他们是属天之人,与天使交谈;这就是为何他们用数字来估算教会。他们所用的数字传达了一个总体概念,而话语则用来详细描述它。但每个数字里面所包含的意义在这些人的后代当中却不再继续为人所知;只有一些简单数字的意义得以保留,也就是说,只保留了2、3、6、7、8、12的意义,以及从这些所得知的24、72、77的意义。他们的后代尤其知道“七”表示最神圣的事物,也就是说,在至高意义上表示神性本身,在代表意义上表示爱的属天元素。这就是为何“第七日”表示属天之人的状态(84-87节)的原因。
  数字表示属灵的真实事物,这一点从圣言中的大量数字明显看出来,如启示录:
  凡有聪明的,可以算计兽的数目,因为这是人的数目。他的数目是六百六十六。(启示录13:18)
  又:
  天使又量了圣耶路撒冷的城墙,按着人的尺寸,就是天使的尺寸,共有一百四十四肘。(启示录21:17)
  “144”这个数字是12的平方和72的两倍。
  

属天的奥秘 #10047

10047.“洒在坛

10047.“洒在坛的周围”表与神性良善结合。这从要洒在坛周围的“血”的含义和“坛”的代表清楚可知:要洒在坛周围的“血”是指神性真理(10026, 10033节);“坛”是神性良善方面的主的一个代表(9388, 9389, 9714, 9964节)。由此明显可知,“洒在坛的周围”表示使主里面的神性真理与神性良善合一。
  此处的情形是这样:前面说过,本章所论述的主题是主之人身的荣耀,在代表意义上是一个人被主重生。关于主之人身的荣耀,这荣耀是通过神性真理与神性良善合一实现的。神性良善,就是耶和华在主里面,如同来自父亲的灵魂在一个人里面,因为祂从耶和华成孕,并通过神性手段,尤其通过试探的争战将祂的人身变成神性真理;祂将神性真理与神性良善合一到何等程度,就荣耀祂的人身,也就是使它变成神性到何等程度。这种合一就是将血“洒在坛的周围”在至高意义上所表示的。当主在世时,祂将祂的人身变成神性真理,并使它与祂里面的神性良善合一,从而荣耀祂的人身(参看9199e, 9315e节所提到的地方)。耶和华祂的父是指祂里面的神性良善(参看9194节所提到的地方)。
  主怎样荣耀祂的人身,就怎样使人重生。因为就人而言,主以良善通过灵魂,也就是通过内在途径流入,以真理通过听觉和视觉,也就是外在途径流入。人停止作恶到何等程度,主就在何等程度上将良善与真理相结合。这时,良善变成对邻之仁和对神之爱的良善,而真理变成信之真理。主以这种方式创造一个新人,或使他重生;因为如前所述,人的重生通过从邪恶与虚假中洁净,以及良善与真理的植入和它们的结合而实现。人的重生,以及至高意义上主之人身的荣耀就是祭牲和燔祭所代表的(10022节)。
  要知道,在燔祭中,血被洒在坛的周围;在圣体或感恩祭中,同样如此行;但罪愆祭和赎罪祭中,血被洒在坛的底座上。把血洒在坛的周围代表神性真理与神性良善的完全合一,无论在内在人中还是在外在人中;而把血洒在坛的底座上代表仅外在人中的神性真理与神性良善的合一。
  对那些已经重生的人来说,结合是外在人中实现的,正如主在约翰福音中所说的话:
  凡洗过澡的人,只需要洗脚就够了,整个人就都干净了。(约翰福音13:9, 10)
  “洗”表示洁净并重生(3147, 9089节);因此,“凡洗过澡的人”表示一个已经洁净并重生的人;“脚”表示属世人或外在人,或说人的属世或外在层面(2162, 3147, 4938-4952, 9406节)。在燔祭中,血被洒在坛的周围(可参看利未记1:5, 11);在感恩祭中也是(利未记3:2, 8, 13);在罪愆祭和赎罪祭中,血被洒在坛的底座上(利未记4:7, 18, 25, 30, 34;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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