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7206.“藉着大判罚”表照着源于主的神性人身的秩序律法。这从“判罚”的含义清楚可知,“判罚”是指真理(参看2235, 6397节),在论及主的至高意义上是指神性真理;这些真理无非是源于主的神性人身的秩序律法,因为祂是一切秩序,因而一切秩序律法的来源。这些律法形成整个天堂,因而宇宙的架构。秩序的律法,或从主发出的真理形成整个天堂和宇宙的架构,就是约翰福音(1:1-3)中“万物都是藉着圣言或道造的”所说的;因为“圣言”或“道”是指从主的神性人身的神性良善发出的神性真理;这意味着在灵界和自然界,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凡进行反思的人都能看出这一点。
就最近似的意义而言,“大判罚”在此表示那些通过引入虚假进行侵扰的人,就是“埃及人”和“法老”所表示的人,将要受审判所依据的真理;也表示那些将从侵扰中被释放的人,就是“以色列人”所表示的人,将要受审判所依据的真理。沉浸于邪恶所生的虚假之人通过这些审判被诅咒,而那些处于良善所生的真理之人通过这些审判被拯救。并不是说从主发出的真理诅咒任何人,因为从主发出的一切真理都源于祂的神性良善,因而无非是怜悯。相反,是人不接受主的怜悯,从而使自己受到诅咒;因为那时他们陷入邪恶,邪恶正在进行诅咒。如果有人以为他得救凭的是与他同在的信之真理,而非怜悯,那么从主发出的真理不会拯救他。因为人充满邪恶,任由自己就在地狱;但凭主的怜悯,他就会躲避邪恶,被保守在良善中,这需要大能。“判罚”表示这二者,即对恶人的诅咒和对善人的拯救,这一点从圣言中论述最后审判的经文明显看出来,如马太福音(25:31-45)和别处。
4038.“骆驼和驴”表良善之真理,无论是颇为外在的还是完全外在的。这从“骆驼”和“驴”的含义清楚可知:“骆驼”是指属世人的一般记忆知识(3048, 3071, 3143, 3145节),一般记忆知识是指较为低级或更为外在的良善之真理;“驴”是指还要低级的,也就是完全外在的属世良善之真理(2781节)。至于何为内层良善与真理,何为居间的良善与真理,以及何为颇为外在和完全外在的良善与真理,可参看前面所述(4009节)。
一般来说,人里面有三层区域,即肉体层,属世层和理性层。肉体层是最外层,属世层是居间层,理性层是内层。在人里面,只要其中一层掌管另一层,他要么被称为肉体的,要么被称为属世的,要么被称为理性的。人心智的这三个部分以奇妙的方式互通:肉体部分与属世部分相通,属世部分与理性部分相通。人刚出生时纯粹是肉体的,但里面拥有能得到完善的能力。后为,他变得属世,最后变得理性。由此可见,这一方与另一方之间是互通的。肉体部分藉着感官与属世部分相通,并且是以一种截然不同而又互相分离的方式通过属于理解或认知的事物和属于意愿的事物而相通;如果人要变成并成为完全的人,理解或认知和意愿这两种官能必须在人里面充分发展。视觉和听觉尤其服务于充分发展他的理解力,而其它三种感觉则尤其关注他的意愿。人心智的肉体部分藉着这些感觉与他的属世部分,就是前面所说的居间部分相通。因为通过感官进入的事物将自己置于属世层,如同置于一种容器。这种容器就是记忆。快乐和愉悦及其中的渴望属于意愿,被称为属世良善;记忆知识属于理解力,被称为属世真理。
人心智的属世部分通过刚才所提到的这些事物与其理性部分相通,这理性部分就是内层部分,如前所述。从属世层上升到理性层的事物也将自己置于理性层,如同置于一种容器。这种容器就是内部记忆,关于内部记忆,可参看前文(2469-2480节)。那里的祝福和幸福属于意愿,是理性良善的形式;而对事物的内在洞察,以及对它们的感知则属于理解或认知,这些洞察和感知的对象就被称作理性真理。这三者(即肉体层,属世层和理性性)构成人,并且这三者之间是互通的。外部感官是人心智的肉体部用来与其理性部分相通的工具;内部感官则是其心智的属世部分用来与其理性部分相通的工具。因此,那些存在于人心智的属世部分、源于适合身体的外部感官的事物就是那被称作颇为外在和完全外在的良善之真理的。而那些源于适合其灵并与理性层相通的内部感官的事物则是那被称作内层良善与真理的。介于这二者之间并参与这二者的事物就是那被称作居间良善与真理的。这三组依次始于内层,就是“羊群、仆婢、骆驼和驴”所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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