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出埃及记22:1-30
1.贼挖洞若被抓,并被打死,就为他没有流血的罪。
2.若太阳已经升起照到他,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必要赔偿;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来的。
3.他所偷来的,无论是牛、是驴、是羊群中的一只,若确实发现在他手中仍然活着,他就要加倍赔偿。
4.人若使田地或葡萄园荒凉,放驮畜进去,在别人的田地造成荒凉,就必拿自己田地里最好的和自己葡萄园里最好的来赔偿。
5.火若发出,烧着了荆棘,禾捆、站着的庄稼,或是田地,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偿。
6.人若将银钱或器皿给同伴看守,这东西从那人家里被偷去,贼若被抓住,就要加倍赔偿。
7.贼若没抓住,那家主就要被带到神那里,要看看他有没有把手伸向同伴的财物。
8.为一切过犯,无论是为牛,为驴,为羊群中的一只,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就是这个;双方的案件就要到神那里,神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偿给他的同伴。
9.人若将驴或牛、或羊群中的一只、或任何牲畜,给同伴看守;牲畜或是死、或是折伤、或是被掳去,没有人看见,
10.向耶和华所起的誓必在他们二者之间,以查看物主有没有把手伸向同伴的财物,拿走它;另一个人不必赔偿。
11.牲畜若真的他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偿物主。
12.若被撕碎,他要带来当作证据,被撕碎的不必赔偿。
13.人若向同伴借什么,所借的或折伤,或死,物主没有与它同在,借的人必要赔偿。
14.若物主与它同在,他就不必赔偿;他若是雇工,就要为雇价而来。
15.人若劝诱没有订婚的处女,与她同寝,就必须聘她为妻。
16.若她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聘银来。
17.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18.凡与兽同寝的,那人必死。
19.除了独一的耶和华以外,还祭祀别神的,那人必要灭绝。
20.不可苦待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21.不可苦待任何寡妇或孤儿。
22.若真的苦待他,他向我苦苦哀求,我必听他的呼求。
23.我的怒气要燃烧,我要用剑杀你们;你们的妻子要成为寡妇,你们的儿子要成为孤儿。
24.你若借银钱给我的人民,给与你同住的贫穷人,对他不可像放债的,不可向他取利息。
25.你若真拿同伴的衣服作抵押,必在日落以先还给他;
26.因为这是他唯一的遮盖物,是他遮皮肤的衣服,使他可以在里头睡觉;将来他向我呼求,我就垂听,因为我是仁慈的。
27.不可咒骂神,不可咒诅你百姓的首领。
28.你要献上你五谷的初熟之物和酒的初熟之物,不可迟延。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
29.对你的牛,你的羊群,也要这样;七天它可以和它的母亲在一起,第八天你要把它归给我。
30.你们要归我作圣洁的人,因此,田间被撕裂的肉,你们不可吃,要把它丢给狗。
概览
9123.本章内义论述的主题是以各种方式对信之真理和仁之良善所造成的伤害,以及对它们的修正和恢复;以及如果它们被消灭,就要提供帮助。本章后面论述了在信之真理上的教导,最后论述了当仁之良善存在于一个人里面时,此人的生命状态。
3131.“拉班就跑出来,到泉旁的那人那里”表示它对那要被引入为神性的真理的真理的倾向或渴望,也就是对良善的情感对那要被引入为神性的真理的真理的倾向或渴望。这从“跑”、“人”和“泉”的含义,以及“拉班”的代表清楚可知:“跑”明显是指某种倾向或渴望,如前所述(3127节);“拉班”是指对良善的情感,如刚才所述(3129, 3130节);“人”是指真理,如前所述(265, 749, 1007节);“泉”也是指真理,在此是指为神性的真理,或神性真理(参看2702, 3096节,以及下面3137节)。
从此处所论述的这些和其它细节可以看出内义是何性质,以及它含有什么样的奥秘。若没有对圣言的深入探究,没有启示,谁能知道“拉班就跑出来,到泉旁的那人那里”这句话表示对良善的情感对那要被引入为神性的真理的真理的倾向或渴望呢?然而,当世人读到这些话时,这就是天使所感知到的。事实上,世人的观念和天使的观念之间存在这样的对应关系:当世人照字义理解这句话,并想象拉班跑出来到泉旁的那人那里时,天使却感知到对良善的情感对那要被引入为神性的真理的真理的倾向或渴望。因为天使对拉班、跑、泉没有任何概念,只有与这些相对应的属灵观念。这种对应关系就存在于属世事物与属灵事物之间,因而存在于属世观念与属灵观念之间,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应关系的阐述也可以看出来(1563, 1568, 2763, 2987-3003, 3021节)看出来。
至于此处正在讨论的主题本身,就是真理要被引入为神性的真理,情况是这样:主的属世人中的最初真理不是为神性的真理,而是看似神性的真理。因为在最初阶段,或最初的幼年时期的真理不是真理,只是表面真理,或真理的表象。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它逐渐脱去表象,披上真理的本质。可举例说明这一点,以便更好地理解,但目前只能举这一个例子。这是一个为神性的真理,即:主从不发怒,从不惩罚任何人,更不向任何人行恶;从主而来的,只有良善,没有别的。然而,在它的最初阶段,或最初的幼年时期,该真理所取的形式是这样:当有人犯罪时,主就会发怒,并因此惩罚他。事实上,对有些人来说,它甚至变成这样的观念:邪恶来自主。但随着一个人在判断力上从童年早期开始发展,并逐渐成长和成熟,他就脱去表面上在他看来似乎是真理的东西,并逐渐披上真理本身,即:主从不发怒,也不惩罚人,更不作恶。因此,一个人通过以前的表面真理被引入实际真理,因为首先进入的,是笼统或大体的概念;这种概念本身是模糊的,在被具体概念光照,这些具体概念又被个体细节光照之前,在它里面几乎看不见任何东西。一旦它被光照,内层事物就清晰可见了。幻觉和表象,也就是无知之时的真理,以这种方式被驱散和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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