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出埃及记22:1-30
1.贼挖洞若被抓,并被打死,就为他没有流血的罪。
2.若太阳已经升起照到他,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必要赔偿;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来的。
3.他所偷来的,无论是牛、是驴、是羊群中的一只,若确实发现在他手中仍然活着,他就要加倍赔偿。
4.人若使田地或葡萄园荒凉,放驮畜进去,在别人的田地造成荒凉,就必拿自己田地里最好的和自己葡萄园里最好的来赔偿。
5.火若发出,烧着了荆棘,禾捆、站着的庄稼,或是田地,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偿。
6.人若将银钱或器皿给同伴看守,这东西从那人家里被偷去,贼若被抓住,就要加倍赔偿。
7.贼若没抓住,那家主就要被带到神那里,要看看他有没有把手伸向同伴的财物。
8.为一切过犯,无论是为牛,为驴,为羊群中的一只,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就是这个;双方的案件就要到神那里,神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偿给他的同伴。
9.人若将驴或牛、或羊群中的一只、或任何牲畜,给同伴看守;牲畜或是死、或是折伤、或是被掳去,没有人看见,
10.向耶和华所起的誓必在他们二者之间,以查看物主有没有把手伸向同伴的财物,拿走它;另一个人不必赔偿。
11.牲畜若真的他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偿物主。
12.若被撕碎,他要带来当作证据,被撕碎的不必赔偿。
13.人若向同伴借什么,所借的或折伤,或死,物主没有与它同在,借的人必要赔偿。
14.若物主与它同在,他就不必赔偿;他若是雇工,就要为雇价而来。
15.人若劝诱没有订婚的处女,与她同寝,就必须聘她为妻。
16.若她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聘银来。
17.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18.凡与兽同寝的,那人必死。
19.除了独一的耶和华以外,还祭祀别神的,那人必要灭绝。
20.不可苦待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21.不可苦待任何寡妇或孤儿。
22.若真的苦待他,他向我苦苦哀求,我必听他的呼求。
23.我的怒气要燃烧,我要用剑杀你们;你们的妻子要成为寡妇,你们的儿子要成为孤儿。
24.你若借银钱给我的人民,给与你同住的贫穷人,对他不可像放债的,不可向他取利息。
25.你若真拿同伴的衣服作抵押,必在日落以先还给他;
26.因为这是他唯一的遮盖物,是他遮皮肤的衣服,使他可以在里头睡觉;将来他向我呼求,我就垂听,因为我是仁慈的。
27.不可咒骂神,不可咒诅你百姓的首领。
28.你要献上你五谷的初熟之物和酒的初熟之物,不可迟延。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
29.对你的牛,你的羊群,也要这样;七天它可以和它的母亲在一起,第八天你要把它归给我。
30.你们要归我作圣洁的人,因此,田间被撕裂的肉,你们不可吃,要把它丢给狗。
概览
9123.本章内义论述的主题是以各种方式对信之真理和仁之良善所造成的伤害,以及对它们的修正和恢复;以及如果它们被消灭,就要提供帮助。本章后面论述了在信之真理上的教导,最后论述了当仁之良善存在于一个人里面时,此人的生命状态。
3194.“以撒刚从庇耳-拉海-莱回来”表示从神性真理本身而生的理性层的神性良善。这从“以撒”的代表和“刚从庇耳-拉海-莱回来”的含义清楚可知:“以撒”是指主的神性理性(参看2083, 2630节),在此是指其中的神性良善方面的神性理性,因为利百加所代表的神性真理还没有从属世层中被召唤出来,并与良善结合;这种结合就是接下来的几节经文论述的主题。“刚从庇耳-拉海-莱回来”是指从神性真理而生。在原文,“庇耳-拉海-莱”表示“看见我的那一位永活者之泉”,如前所述(创世记16:13-14),在那里我们读到:夏甲就称向她说话的耶和华名为“你是看见我的神”;因为她说,在这里我也在看见我的那一位后面看见吗?所以,她称那泉为庇耳-拉海-莱(即看见我的那一位永活者之泉)。关于这两节经文的含义,可参看前文(1952-1958节);这几个章节也清楚表明,“泉”是指神性真理,“看见我的那一位永活者”表示源于神性真理的理性层的神性良善,在那里被称为主的内层人。关于这极深的奥秘,情况是这样:良善和真理本质上属于神性本身;但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从神性良善发出,从神性真理出生。或也可说,主的本质存在是神性良善,主的显现或实存是神性真理。这就是主的理性层的神性良善的源头,祂将来自人身或人性的神性真理与这理性层的神性良善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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