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属天的奥秘 #9338

9338.“承受那地

9338.“承受那地为业”表直到处于良善,因而重生之时。这从“承受”和“地”的含义清楚可知:“承受”是指作为一个继承人去接受,如下文所述;“地”,即此处的迦南地,是指主的国度,因而是指天堂(参看1413, 1437, 1607, 1866, 3038, 3481, 3686, 3705, 4240, 4447节)。因此,“承受那地为业”表示作为一个继承人去接受天堂。当论及天堂时,“一个继承人”尤指一个从主拥有生命的人(2658, 2851, 3672, 7212节),因而是指一个处于从主所获得的良善,从而已经重生的人。当一个人处于从主所获得的良善时,他就在天堂中,因而重生了(参看9274节,以及那时所引用的章节)。
  “承受”当论及天堂时,就具有这种含义,这一点明显可见于马太福音:
  于是王要向那在祂右手边的说,你们这蒙我父赐福的,可来承受那创世以来为你们所预备的国。因为我饿了,你们给我吃。渴了,你们给我喝。这些事你们既作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就是作在我身上了。(马太福音25:34, 35, 40)
  此处“承受主的国或天堂”是指着那些处于良善的人说的;实际的仁之良善也按次序被列举出来;最后经上说“这些事你们既作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就是作在我身上了”。那些处于良善的人,因而那些行善的人被称为主的“弟兄”(6756节);因为良善就是与一个人同在的主。这就是为何经上说“你们既作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而不是说“弟兄中的一个身上”。
  启示录:
  得胜的,必承受这些为业。我要作他的神,他要作我的儿子。(启示录21:7)
  这化
  论到那些得胜的人,经上说他们“必承受这些为业”,他们还被称为“儿子”,因为他们就是继承人;“得胜”表示用良善和真理去争战;因为邪恶通过良善被战胜;虚假通过真理被战胜。
  诗篇:
  神要拯救锡安,建造犹大的城邑。他们要在那里居住,得以为业。祂仆人的种要承受为业。爱祂名的人也要住在其中。(诗篇69:35, 36)
  此处“得以为业”论及那些处于属天良善的人;“承受为业”论及那些处于属灵良善的人。属天良善是对主之爱的良善,属灵良善是对邻之仁的良善(9277节)。以赛亚书:
  那投靠我的必承受地土,必得我的圣山为业。(以赛亚书57:13)
  由此明显可知被划分为十二份地业给以色列十二支派的迦南地表示什么(约书亚记14到19章;以西结书47:13-22;以及48章)。因为“迦南地”表示主的国度,或天堂(1413, 1437, 1607, 1866, 3038, 3481, 3686, 3705, 4240, 4447节);“十二支派”表示一切良善和真理,无论总体还是细节(3858, 3862, 3926, 3939, 4060, 6335, 6337, 6397, 6640节)。因此,十二份地业表示天堂及其众天堂和其中的社群,它们根据爱之良善和由此而来的信之真理而彼此分隔开(7836, 7891, 7996节);因此,这些地业在抽象意义上表示源于主,因而就是天上的主的良善本身。
  因为天堂无非是从主的神性良善发出的神性真理。天上的天使是接受良善中的真理者;他们在何等程度上接受它,就在何等程度上构成天堂。而且(这是一个奥秘),主不会与一位天使同住,除非住在与这位天使同在的祂自己的东西中。主以同样的方式与一个人同住;因为神性真理必住在属神之物中,而不住在属任何人的自我之物中。在约翰福音,主论到祂自己与那些处于爱之良善的人结合时所说的话就表示这一点:
  到那日,你们就知道我在父里面,你们在我里面,我也在你们里面。人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话,我们要到他那里去,与他同住。(约翰福音14:20, 23)
  同一福音书:
  你所赐给我的荣耀,我已赐给他们,使他们合而为一,像我们合而为一。使你所爱我的爱在他们里面,我也在他们里面。(约翰福音17:22, 26)
  

属天的奥秘 #2447

2447.“从天上耶

2447.“从天上耶和华那里”表示从关乎真理的秩序律法那里,因为他们使自己与良善分离了。这一点只能从内义看出来,内义揭示惩罚和定罪到底是怎么回事,即:它们决不是从耶和华,也就是主那里来的;而是来自世人、恶灵或魔鬼自己;这是由于关乎真理的秩序律法,因为他们使自己与良善分离了。
一切秩序皆来自耶和华,也就是主;主按照该秩序掌管一切事物,无论总体还是细节,但掌管的方式多种多样,也就是说,可能出于祂的旨意,可能出于祂的美意,可能出于祂的同意,也有可能出于祂的许可。凡出于祂旨意或美意的事都是关乎良善的秩序律法的产物,出于祂同意的许多事,甚至一些出于祂许可的事也是如此。但当一个人把自己与良善分离时,他就把自己丢给属于与良善分离的真理的秩序法律法。但这些律法具有这种性质,它们会定罪,因为所有真理都定人的罪,并把他送进地狱;而主出于良善,也就是出于怜悯拯救他,并把他提入天堂。由此可见,正是人自己给自己定罪。
主所许可的事大多属于这一类,例如,一个魔鬼惩罚并折磨另一个魔鬼,更不用说无数其它例子了。这些事源于关乎与良善分离的真理的秩序律法,因为没有这些律法,魔鬼永远无法被控制,或被阻止去攻击所有善良、正直的人,并永远摧毁他们。防止他们这样做是主所关注的良善。此处的情形与世上的善良、温和的君王很相似;他若打算并只做最好的事,就必须允许他的法律惩罚作恶的和犯罪的,尽管他自己不惩罚任何人,反而因这些人的性质导致他们被自己的邪恶惩罚而感到悲伤。这个君王若不允许他的法律这样运作,就会让自己的整个国家成为这些人的猎物;这将是不仁和无情的顶点。
这表明,耶和华决不将硫磺与火如雨般降下,也就是说,决不将任何人判入地狱;而是那些陷入邪恶并由此陷入虚假的人自己这样做,因为他们使自己与良善分离,从而把自己丢给只来自真理的秩序律法管辖。由此可推知,这就是这些话的含义。
圣言把“灾祸(evil,即邪恶,经上或译为祸患等)”、“惩罚或刑罚”、“诅咒”、“定罪”,以及其它许多这些事归于耶和华或主,正如此处说祂将硫磺与火如雨般降下。我们在以西结书读到:
我要用瘟疫和血与他争辩;我必像下雨般地将火与硫磺降与他。(以西结书38:22)
以赛亚书:
耶和华的气如一条硫磺河,把它点燃起来。(以赛亚书30:33)
诗篇:
耶和华要向恶人下网罗,烈火和硫磺雨。(诗篇11:6)
又:
从祂鼻孔冒烟上腾,从祂口中发火烧尽,从祂身上冒出燃烧的炭。(诗篇18:8)
耶利米书:
免得我的烈怒因你们的恶行如火发出、燃烧,无人能熄灭。(耶利米书21:12)
摩西五经:
在我怒中有火燃起,要一直烧到最低的地狱。(申命记32:22)
此外,类似经文出现在其它许多地方。如我所说的,圣言将这些事归于耶和华或主的原因在第一卷已经解释了(223, 245, 589, 592, 696, 735, 1093, 1638, 1683, 1874节)。它们来自主,就像良善来自邪恶,或天堂来自地狱,又或神性之物来自魔鬼之物那样遥远。做这些事的,是邪恶、地狱和魔鬼,决不是作为怜悯本身和良善本身的主;但由于祂看似做了这些事,所以出于引用章节所提到的原因,它们被归于祂。
本节说“耶和华从天上耶和华那里,如雨般降与”,从字义来看,似乎有两个耶和华:地上一个,天上一个。但内义教导这句话要如何来理解,即:第一处提到的耶和华是指主的神性人身和神圣活动(在本章由“那两个人”来表示);第二处提到的耶和华是指被称为父的神性本身(前一章提到了,2149, 2218节)。内义还教导,这三位一体就存在于主里面,如祂自己在约翰福音所说的:
人看见了我,就是看见了父;你们当信我,我在父里面,父在我里面。(约翰福音14:9-11)
关于神圣活动,同一福音书:
保惠师不是凭自己说的,祂必从我领受,而传告你们。(约翰福音16:13-15)
因此,耶和华只有一位,尽管此处提到了两位。此处之所以提到两位,是因为秩序的一切律法皆源于主的神性本身、神性人身和神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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