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9406.“祂脚下”表最低层的含义,即字义本身。这从“脚”的含义清楚可知,“脚”是指属世事物(参看2162, 3147, 3761, 3986, 4280, 4938-4952节),因此,脚下或脚底是指自然界的最低层事物。此处“脚下”之所以表示圣言最低层的含义,即字义,是因为这些话论及来自主且就是主的神性真理或圣言,这从前文可以看出来。神之真理或圣言的最低层,就是诸如存在于字义,也就是属世意义中的圣言,因为它面向属世人。字义包含一个内义在里面,内义相对来说是属灵和属天的,这一点从迄今为止关于圣言的一切说明清楚看出来。不过,一个人越世俗和肉体化,就越不明白这一点,因为他不允许自己被提升到属灵之光中,从那里看到圣言是何性质,即:圣言在字面上是属世的,在内义上是属灵的。事实上,从灵界,或天堂之光能看到低层事物,直至最低层事物的性质,但反过来不行(9401e节);由此可见,圣言在字面上就如前面所描述的那样。
由于圣言在字面上是属世的,而“脚”表示属世事物,所以圣言的最低层,和教会的最低层一样,被称为“耶和华的脚踏之地”,也被称为“祂的脚凳”,以及相对来说“云”和“昏暗”,如以赛亚书:
你的城门要时常开放,昼夜不关,使人把列族的军队带来归你,他们的王也必在仪仗中被引来。黎巴嫩的荣耀,就是松树、杉树、黄杨树,都必来归你。为要修饰我圣所之地,我也要使我脚踏之地得荣耀。(以赛亚书60:11, 13)
此处论述的主题是主,祂的国度和教会。“列族的军队”表示那些处于信之良善的人;“王”表示那些处于信之真理的人。“列族”表示那些处于信之良善的人(参看1259, 1328, 1416, 1849, 4574, 6005节);“王”表示那些处于真理的人(1672, 2015, 2069, 3009, 4575, 4581, 4966, 5044, 5068, 6148节)。“黎巴嫩的荣耀”或香柏树是指属灵良善和真理;“松树、杉树、黄杨树”是指相对应的属世良善和真理;“圣所之地”是指天堂和教会,以及圣言;“脚踏之地”是指最低层的天堂和教会,以及圣言。在此之所以也表示圣言,是因为天堂之为天堂,教会之为教会,凭的是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构成教会和天堂的神性真理是圣言。这也解释为何会幕最里面的部分,就是盛有律法的约柜所在之处,被称为“圣所”,因为“律法”就是圣言(6752节)。同一先知书:
天是我的座位,地是我的脚凳。(以赛亚书66:1)
诗篇:
你们当尊崇耶和华我们的神,在祂脚凳前敬拜;祂本为圣!在祂的祭司中有摩西和亚伦。祂在云柱中对他们说话。(诗篇99:5-7)
他们要敬拜的“耶和华脚凳”是指最低层的神性真理,因而是指圣言。“摩西和亚伦”在代表意义上是指圣言(参看7089, 7382, 9373, 9374节);“云”是指字面上的圣言,或最低层的神性真理(参看创世记18章序言; 4060, 4391, 5922, 6343e, 6752, 8106, 8781节);由此明显可知“在云柱中说话”表示什么。
又:
我们听说祂在以法他,我们在森林的田野找到祂。我们要进祂的居所,在祂脚凳前下拜。(诗篇132:6, 7)
此处论述的主题是主,以及祂自己在圣言中的显示;“以法他找到祂”表示在圣言的属灵-属天意义中找到祂(4585, 4594节);“在森林的田野”是指在圣言的属世意义或字义中(3220, 9011e节);“脚凳”表示存在于圣言最低层的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
又:
耶和华使天下垂,幽暗在祂脚下。祂以黑暗为藏身之处,就是水的黑暗、天空的厚云。因祂面前的光辉,祂的厚云行过。(诗篇18:9, 11, 12)
此处论述的主题是主在圣言中的降临和同在;“祂脚下的幽暗”表示圣言的字义,“水的黑暗和天空的厚云”也是。“祂以黑暗为藏身之处”表示这层意义含有诸如存在于天上的神性真理在自己里面;“因祂面前的光辉,祂的厚云行过”表示因主的同在,那时,诸如存在于天上、在其荣耀中的内义显现。那鸿书:
耶和华的路在狂风暴雨中,云彩为祂脚下的尘土。(那鸿书1:3)
此处“云彩”也表示字义上的圣言,也由“耶和华的路所在的狂风暴雨”来表示。
当诸如在天上的神之真理从实际的字义中向一个人闪耀时,这层意义就被描述为“脚”,这脚明亮“如擦亮的铜那么闪耀”;在但以理书也是如此:
我举目观看,看哪,有一人身穿细麻衣,腰束乌法的黄金带。祂身体如水苍玉,面貌如闪电的形状,眼目如火把,手臂和脚如擦亮的铜那么闪耀,说话的声音如大众的声音。(但以理书10:5-6)
此处“身穿细麻衣的一人”在至高意义上表示主;由于所表示的是主,所以也表示从祂发出的神性真理。因为从主发出的神性真理就是在天堂和教会的主自己;“手臂和脚如擦亮的铜那么闪耀”,以及“说话的声音如大众的声音”表示在最低层的神之真理或主;在以西结书(1:7)所表相同。
但以理书中尼布甲尼撒所见的像也表示就对于从主发出的神之真理的接受而言,地球上的教会的相继状态:
这像的头是精金的,胸和臂是银的,腹和股是铜的,腿是铁的,脚是半铁半泥,彼此不相合。从岩石凿出的石头把铁、泥、铜、银、金砸得粉碎。(但以理书2:32-35, 43)
就对于从主发出的神之真理的接受而言,教会的第一个状态是“精金”,因为“金”表示属天良善,也就是对主之爱的良善(113, 1551, 1552, 5658, 8932节);“银”表示第二个状态,因为“银”表示属灵良善,也就是对主之信和对邻之仁的良善(参看1551, 2954, 5658, 7999节);“铜”表示第三个状态,也就是属世良善(425, 1551节);“铁”表示第四个状态,也就是属世真理(425, 426节);“泥”表示与真理和良善不一致的虚假。“从岩石凿出的石头把铁、铜、银、金砸得粉碎”表示当圣言的字义被用来强化或确认虚假和邪恶时,就接受来自圣言的真理而言,教会的毁灭。当教会处于最后状态时,这种事就会发生;此时,教会不再处于任何天堂之爱,只处于世俗和肉体之爱。当主降世时,就犹太民族当中对圣言的接受而言,圣言就是这个样子。在现代大多数人当中,圣言也是这个样子。他们甚至没有意识到圣言里面有什么内在之物;即便被告知内在之物的存在及其性质,他们也不会接受。然而,在“黄金”所表示的上古时代,人们在圣言的字义中看不见别的,只看见天上的事物,几乎从文字中抽象出来,或说几乎与文字无关。由此可见,“以色列的神”和在“脚下”所看到的东西表示最低层意义,也就是字义上的圣言。
10076.“因为它是充满手的公绵羊”表天堂里主的神性能力的一个代表,主的神性能力是通过从主的神性良善发出的神性真理,以及该真理在那里的转移和接受而来的。这从“公绵羊”和“充满手”的含义清楚可知。“公绵羊”是指纯真和仁爱的良善方面的人之内在(参看9991节),因为一切牲畜都表示人类的某种情感或倾向(参看9280节);这就是为何拥有仁爱和纯真的人被称为“绵羊”和“羔羊”,故“公绵羊”,就是雄性绵羊,表示内在人中的纯真和仁爱的良善,或在至高意义上表示存在于主之人身的内在中的这良善;因为在内义上表示人的某种东西,因而表示构成与人同在的教会或天堂的某种东西之物,在至高意义上表示以一种无与伦比的方式存在于在世时的主里面的类似事物;此外,就至内在意义而言,圣言处处所论述的主题是主,圣言的神圣由此而来。“充满手”是天堂里从主的神性良善发出的神性真理的一个代表,也指该真理向那里的天使的转移,以及他们对它的接受。因为如前所示,正如一个正在重生的人会经历两种状态:第一种是在信之真理正被植入并与仁之良善联结的时候,第二种是在此人出于仁之良善行动的时候,主里面也是这种情况,只是在一个无与伦比的程度上。主之人身的荣耀的第一种状态就是主将这人身作成神性真理,把它与在祂里面并被称为“父”的神性良善结合,祂由此变成神性之爱的神性良善,也就是耶和华。祂荣耀的第二种状态就是出于神性之爱的神性良善行动,从这良善发出的神性真理则是祂实现这一点所采取的手段。
对一个人来说,在第一种状态下,他学习、充满必须构成其信的事物;随着他在良善的影响下,也就是通过来自主的良善而学习、充满它们,理解力便在他里面逐渐成形。当将形状赋予理解力或说属于理解力的这些真理被植入并与良善联结时,他就进入第二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他的行为通过运用真理而源于良善,或说第二种状态在于出于良善通过真理行动。由此明显可知,一个正在重生之人的第二种状态是何性质,即在这种状态下,思维和行为来源于良善,或也可说来源于爱,亦或说来源于意愿(译注:另一英文版本,出于良善,或也可说出于爱,亦或说出于良善思考和行动的一种状态);因为一个人热爱他所意愿的;他将自己所爱的称为良善。但当一个人从头顶到脚跟的整个自我与他的爱一样,因而与他的意愿并源于这意愿的理解力一样时,他才开始进入第二种状态。谁能相信,整个人就是其意愿和植根于这意愿的理解力的一个形像,因而是其良善和源于这良善的真理的一个形像,抑或其邪恶和源于这邪恶的虚假的一个形像?因为良善或邪恶构成意愿,真理或虚假构成理解力。天上的所有天使都知道这个奥秘;但世人却不知道,原因在于,他们不了解自己的灵魂,因而不知道身体是照着灵魂的样式形成的,进而不知道整个人的性质取决于其灵魂的性质。这一事实从来世的灵人和天使身上看得清清楚楚;因为他们都是人的形式,这些形式的性质取决于属于其爱与信的情感的性质,以致那些处于爱与仁之良善的人可称作爱与仁的化身,或有形的爱与仁;而另一方面,那些陷入由爱自己爱世界所导致的邪恶,从而陷入仇恨和类似情感的人可称作仇恨的化身,或有形的仇恨。
这一事实也可从整个自然界中一个接一个流入的三样事物看出来,即:结果,原因和目的。结果从原因拥有自己的一切;事实上,结果无非是原因的外在显现,或说外在形式上的原因,因为当一个原因变成一个结果时,它就给自己披上诸如存在于外在层面的东西,以便它能在一个较低的领域,也就是结果的领域显现。这种情形与原因的原因很相似。这原因的原因在较高的领域,被称为最终原因或目的。这个目的构成原因里面的全部,以便它能为了实现某个事物而成为一个原因。事实上,一个原因若不是为了实现某个事物的缘故,就不能被称为一个原因,因为它的存在还有其它原因吗?目的是为了实现某个事物,它是原因里面的最初事物,也是它的最后事物。由此明显可知,目的可以说是原因的灵魂,也可以说是它的生命,从而又是结果的灵魂和生命。事实上,如果一个原因和一个结果没有能力完成目的,那么这三者当中没有一个拥有任何实际的存在,因为它没有打算实现任何事物;因此,它就像没有灵魂或生命的死物,这样一个事物会逝去,就像当灵魂离开肉身时,肉身会逝去一样。
这种情形与人很相似。人的实际灵魂就是他的意愿;他的意愿用来产生结果的伴随原因是他的理解力;所产生的结果就存在于身体里面,从而属于身体。事实的确如此,这一点从以下事实很明显地看出来:一个人所意愿,因而所思想的事会在身体里面以一种适合的方式呈现在一个结果中,当他说话的时候以这种方式呈现,当他行动的时候以那种方式呈现。由此再次明显可知,一个人的意愿如何,整个人就如何。无论你说意愿,目的,爱,还是说良善,意思都一样;因为一个人所意愿的一切都被他视为目的,为他所爱,并被称为良善。同样,无论你说理解力,原因,目的,信,还是真理,意思也都一样;因为凡一个人出于其意愿所理解或思考的,他都当作一个原因,相信并称之为真理。一旦明白这些事,就能了解一个正在重生的人在他的第一种状态下是何性质,在第二种状态下又是何性质。
从这一切可以对如何理解这一教导获得某种概念,即:当主在世并荣耀祂的人身时,祂首先将这人身作成神性真理,又逐步作成神性之爱的神性良善;此后,祂出于神性之爱的神性良善在天堂和世界运作,将生命赐给天使和世人;祂通过从其神性人身的神性之爱的神性良善发出的神性真理实现这一切。因为天堂由此而存在,并由此不断存在,也就是持续存在;或也可说,天堂由此而被造,由此而不断被造,也就是得以保存;保存就是不断创造,正如持续存在就是不断存在。
这些事也包含在约翰福音的这些话里面:
太初有圣言,圣言与神同在,神就是圣言。万物都是藉着祂造的;凡被造的,没有一样不是藉着祂造的。圣言成了肉身。(约翰福音1:1, 3, 14)
“圣言”是指神性真理;“太初有圣言,圣言与神同在,神就是圣言”描述了第一个状态;“万物都是藉着祂造的;凡被造的,没有一样不是藉着祂造的”描述了第二个状态。当主降世,恢复众天堂的秩序,可以说重新创造它们时,情况也是一样的。显然,在上面这些话中,“圣言”是指主,因为经上说“圣言成了肉身”。转移并觉察从主之神性人身的神性之爱的神性良善发出的神性真理的能力就是“充满手”所表示的,也是与此处第二只公绵羊有关的代表行为所描述的。
由于亚伦代表神性良善方面的主(9806节),所以亚伦和他儿子被祝圣的过程以一种代表性的方式描述了主之人身的荣耀。关于小公牛的祭牲和第一只公绵羊的燔祭的阐述描述了荣耀的第一个状态;关于被称为“充满手的公绵羊”的第二只公绵羊的阐述描述了荣耀的第二个状态。第一个状态被称为“受膏”,第二个状态被称为“充满手”。正因如此,当亚伦和他儿子通过受膏和充满手而被祝圣以承接祭司职分时,经上说他们“受膏(或倒了膏油)”、“充满手”,如摩西五经:
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又充满手以穿圣衣,不可剃头,也不可撕裂衣服。(利未记21:10)
由此也明显可知,充满手是天堂里转移并觉察从主的神性良善发出的神性真理的一个代表;因为经上说的是他“充满手”,而不是“他的手被充满”。经上还说他“充满手以穿上圣衣”,因为亚伦和他的受膏代表神性良善方面的主,他的衣服与充满手所代表的一样,即代表从主的神性良善发出的神性真理。关于衣服的这种代表,可参看前文(9814节)。“撕裂衣服”表示对神性真理的驱散,“剃头”表示对天堂里的神性良善的驱散。
“充满手”因表示来自主的神性真理的流注和转移,以及天堂里对它的接受,故也表示从邪恶和虚假中洁净。因为一个人或一位天使从它们当中洁净到何等程度,就从主接受神性真理到何等程度。就这层意义而言,摩西五经中的这些话就表示“充满手”:
利未的子孙从百姓中击杀了三千人。摩西说,今天你们要充满手归耶和华,使耶和华今天赐福与你们。(出埃及记32:28-29)
就灵义而言,被赐福是指被赋予爱与信之良善,因而接受从主发出的神性(2846, 3017, 3406, 4981, 6091, 6099, 8939节)。我们在摩西五经还读到“照着耶和华充满”,这句话表示照神性真理而行,因而也表示对它的接受。
另一个灵与迦勒同在,他已照着耶和华充满了。(民数记14:24; 申命记1:36)
民数记:
耶和华就起誓说,凡二十岁和以上的人,断不得看见我对亚伯拉罕、以撒、雅各起誓应许之地,因为他们没有照着我完全充满,惟有照着耶和华充满的迦勒和约书亚除外。(民数记32: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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