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圣经篇 #2

SS2.如此思考的人

SS2.如此思考的人没有考虑到:耶和华自己,也就是天地之神,通过摩西和众先知说圣言,故圣言必是神性真理本身,因为耶和华自己所说的话不可能是别的。他们也没有考虑到:等同于耶和华的主在福音书中说话,其中大量的话出自祂自己的口,其余的出自祂口中的灵,也就是圣灵。这就是为何祂说,祂的话里面有生命(约翰福音6:63),祂就是那照亮人的光(约翰福音1:9),祂就是真理(约翰福音14:6)。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一书(52-53节)已说明,耶和华自己通过众先知说圣言。主自己在福音书中所说的话就是生命,对此,可参看约翰福音:我对你们所说的话就是灵,就是生命。(约翰福音6:63)

耶稣对雅各井旁的妇人说:

你若知道神的恩赐,和对你说给我水喝的是谁,你必早求祂,祂也必早给了你活水。人若喝我所赐他的水就永远不渴,我所赐他的水要在他里头成为水泉,直涌到永生。(约翰福音4:6, 10, 14)

“雅各井”表示圣言,申命记(33:28)中的也是,这就是为何主坐在那里与那妇人交谈。“水”表示圣言中的真理。

又:

人若渴了,可以到我这里来喝。信我的人就如经上所说,从他腹中要流出活水的江河来。(约翰福音7:37–38)

又:

彼得对耶稣说,你有永生的话语。(约翰福音6:68)

所以主在马可福音中说:

天地要废去,我的话却不能废去。(马可福音13:31)

主的话之所以是“生命”,是因为祂自己就是“生命”,就是“真理”,如祂在约翰福音中所教导的: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约翰福音14:6)

又:

太初有圣言,圣言与神同在,圣言就是神。生命在祂里头,这生命就是人的光。(约翰福音1:1, 4)

“圣言”在此表示神性真理方面的主,唯独神性真理里面有生命和光。

这就是为何来自主并且就是主的圣言被称为:

活水的泉源。(耶利米书2:13; 17:13; 31:9)

救恩的泉源。(以赛亚书12:3)

泉源。(撒迦利亚书13:1)

生命水的河。(启示录22:1)

这也是为何经上说:

宝座中间的羔羊必牧养他们,领他们到生命水的泉源。(启示录7:17)

在其它一些经文中,圣言被称为主与人同住的“圣所”和“帐幕”。

揭秘启示录 #928

928.原文没有。

928.原文没有。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 #52

L52.⑹通过众先知

L52.⑹通过众先知说圣言的耶和华自己,也就是主。关于众先知,我们读到,他们在异象中,耶和华和他们说话。当在异象中时,他们不是在肉身中,而是在灵里;在这种状态下,他们看见诸如在天堂里的那类事物。然而,当耶和华和他们说话时,他们是在肉身中,并听见祂说话。

先知的这两种状态要仔细加以区分。在异象的状态下,他们的灵眼是打开的,而肉眼是关闭的。这时,他们觉得自己似乎从一个地方被带到了另一个地方,而肉身仍留在原处。以西结、撒迦利亚、但以理和写启示录时的约翰,有时就处于这种状态;那时经上说他们在异象中或在灵里。因此,以西结说:

灵将我举起,在神异象中借着神的灵,将我带进迦勒底地,到被掳的人那里;我所见的异象就离我上升去了。(以西结书11:1, 24)

他还说:灵将他举起,他就听见在他身后有震动和其它东西。(以西结书3:12, 14)

又:

灵就将他举到天地之间,在神的异象中,带他到耶路撒冷,他看见可憎的事。(以西结书8:3)

同样是在神的异象中,或在灵里,他看见四活物,就是基路伯(以西结书1:5; 10:1-15);还看见新地和新殿,以及一位量它们的天使(以西结书40:1-5; 48:1-35);他说,那时他在神的异象中(以西结书40:2);灵将他举起(以西结书43:5)。撒迦利亚的情况也是这样,当时他由一位天使陪伴,看见:

一个人骑着马,在番石榴树中间。(撒迦利亚书1:8)

四角,后来看见一人手拿准绳。(撒迦利亚书1:18; 2:1)

大祭司约书亚。(撒迦利亚书3:1)

一个灯台和两棵橄榄树。(撒迦利亚书4:2, 3)

一卷飞行的书卷和一个量器。(撒迦利亚书5:1, 6)

四辆战车从两座山中间出来,以及马。(撒迦利亚书6:1)

但以理处于同样的状态下,那时,他看见:四个兽从海中上来。(但以理书7:3)

公绵羊与公山羊之间的战斗。(但以理书8:1)

他在异象中看见这些事物(但以理书7:1, 2, 7, 13; 8:2; 10:1, 7, 8);他在异象中看见天使加百列并和他说话(但以理书9:21, 22)。约翰写启示录时,同样的情形发生在他身上,他说:

主日,他在灵里。(启示录1:10)

他在灵里被带到旷野。(启示录17:3)

在灵里被带到一座高山上。(启示录21:10)

他在异象中看见马。(启示录9:17)

他在别处说,他看见他所描述的事物,因而在灵里或异象中(启示录1:12; 4:1; 5:1;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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