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天堂与地狱 #113

113.正如符合神序

113.正如符合神序的一切事物皆与天堂对应,违反神序的一切事物皆与地狱对应。与天堂对应的事物皆与良善并真理有关;与地狱对应的事物皆与邪恶并虚假有关。

属天的奥秘 #10309

10309.“人若作

10309.“人若作与它类似的,为要制造它的气味”表源于自我的一种模仿,就是模仿通过对真理和良善的情感所表达的对神的敬拜。这从“作与它类似的”和“制造气味”的含义清楚可知:“作与它类似的”是指模仿对神的敬拜,因为“作”表示模仿,这话所论及的“香”表示对神的敬拜,如前所述;“制造气味”是指产生愉悦之物。由于这一切是通过对真理和良善的情感来实现的,故这些情感就是这种愉悦所表示的;因为“气味”表示对某种宜人之物的感知,因而表示愉悦之物(参看10292节)。显然,对它的任何模仿都是源于自我,或人自己的东西,因为经上说:“这人要从他民中剪除”。凡来自渴望真理和良善的一种情感的努力,若不是为了真理和良善的缘故,而是为了自我,都源于自我或人自己的东西;为了自我而做事就是为了作为目的的个人利益、重要地位和名声,而不是为了邻舍的拯救或福祉和主的荣耀而做的。因此,这种努力源于邪恶,而非源于良善;或也可说,它源于地狱,而非源于主。所以,这就是“人若作与它类似的,为要制造它的气味”所表示的源于自我的一种模仿,就是模仿通过对真理和良善的情感所表达的对神的敬拜的意思。因此,如此行的,是那些爱世界胜过天堂,爱自己胜过神的人。此外,当这种人暗自在心里思想时,他们根本不信天堂和主;但当他们公开思想时,如他们在世人面前谈论时的情形,就会出于比其他人更强烈的情感和信仰来谈论天堂和主。至于有多么强烈,则取决于他们对个人利益、重要职位和名声所充满的渴望程度。此时他们的状态是这样:他们内心是黑色的,而外表是亮白的,也就是说,他们是具有光明天使形状的魔鬼。因为他们那本应向天堂敞开的内层关闭了,向世界敞开的外层则打开。即便这时他们出于一种似乎属于爱的情感将自己的眼和手举向天堂,仍然像是精心制作以描绘这种姿势的雕像,他们也向天使显为这样的雕像。事实上,你能相信吗?地狱里就有很多这样的人,他们与类似他们的世人同在,并激动这些世人,尤其与那些出于自私的原因通过表达对真理和良善的情感而模仿对神的敬拜的传教士同在。这也是主允许的,因为与此同时,他们也履行一种功用或一种有用的功能;因为善人仍能适当地从他们那里接受圣言。他们能如此行是因为,无论圣言出自谁的口,一个人对圣言的接受都取决于主导这个人的良善的品质。但这些外在的东西纯粹是装样子,所以在来世也会被剥夺;这时,他们的灵就显为黑色,就像它在身体里时那样。
  

属天的奥秘 #2447

2447.“从天上耶

2447.“从天上耶和华那里”表示从关乎真理的秩序律法那里,因为他们使自己与良善分离了。这一点只能从内义看出来,内义揭示惩罚和定罪到底是怎么回事,即:它们决不是从耶和华,也就是主那里来的;而是来自世人、恶灵或魔鬼自己;这是由于关乎真理的秩序律法,因为他们使自己与良善分离了。
一切秩序皆来自耶和华,也就是主;主按照该秩序掌管一切事物,无论总体还是细节,但掌管的方式多种多样,也就是说,可能出于祂的旨意,可能出于祂的美意,可能出于祂的同意,也有可能出于祂的许可。凡出于祂旨意或美意的事都是关乎良善的秩序律法的产物,出于祂同意的许多事,甚至一些出于祂许可的事也是如此。但当一个人把自己与良善分离时,他就把自己丢给属于与良善分离的真理的秩序法律法。但这些律法具有这种性质,它们会定罪,因为所有真理都定人的罪,并把他送进地狱;而主出于良善,也就是出于怜悯拯救他,并把他提入天堂。由此可见,正是人自己给自己定罪。
主所许可的事大多属于这一类,例如,一个魔鬼惩罚并折磨另一个魔鬼,更不用说无数其它例子了。这些事源于关乎与良善分离的真理的秩序律法,因为没有这些律法,魔鬼永远无法被控制,或被阻止去攻击所有善良、正直的人,并永远摧毁他们。防止他们这样做是主所关注的良善。此处的情形与世上的善良、温和的君王很相似;他若打算并只做最好的事,就必须允许他的法律惩罚作恶的和犯罪的,尽管他自己不惩罚任何人,反而因这些人的性质导致他们被自己的邪恶惩罚而感到悲伤。这个君王若不允许他的法律这样运作,就会让自己的整个国家成为这些人的猎物;这将是不仁和无情的顶点。
这表明,耶和华决不将硫磺与火如雨般降下,也就是说,决不将任何人判入地狱;而是那些陷入邪恶并由此陷入虚假的人自己这样做,因为他们使自己与良善分离,从而把自己丢给只来自真理的秩序律法管辖。由此可推知,这就是这些话的含义。
圣言把“灾祸(evil,即邪恶,经上或译为祸患等)”、“惩罚或刑罚”、“诅咒”、“定罪”,以及其它许多这些事归于耶和华或主,正如此处说祂将硫磺与火如雨般降下。我们在以西结书读到:
我要用瘟疫和血与他争辩;我必像下雨般地将火与硫磺降与他。(以西结书38:22)
以赛亚书:
耶和华的气如一条硫磺河,把它点燃起来。(以赛亚书30:33)
诗篇:
耶和华要向恶人下网罗,烈火和硫磺雨。(诗篇11:6)
又:
从祂鼻孔冒烟上腾,从祂口中发火烧尽,从祂身上冒出燃烧的炭。(诗篇18:8)
耶利米书:
免得我的烈怒因你们的恶行如火发出、燃烧,无人能熄灭。(耶利米书21:12)
摩西五经:
在我怒中有火燃起,要一直烧到最低的地狱。(申命记32:22)
此外,类似经文出现在其它许多地方。如我所说的,圣言将这些事归于耶和华或主的原因在第一卷已经解释了(223, 245, 589, 592, 696, 735, 1093, 1638, 1683, 1874节)。它们来自主,就像良善来自邪恶,或天堂来自地狱,又或神性之物来自魔鬼之物那样遥远。做这些事的,是邪恶、地狱和魔鬼,决不是作为怜悯本身和良善本身的主;但由于祂看似做了这些事,所以出于引用章节所提到的原因,它们被归于祂。
本节说“耶和华从天上耶和华那里,如雨般降与”,从字义来看,似乎有两个耶和华:地上一个,天上一个。但内义教导这句话要如何来理解,即:第一处提到的耶和华是指主的神性人身和神圣活动(在本章由“那两个人”来表示);第二处提到的耶和华是指被称为父的神性本身(前一章提到了,2149, 2218节)。内义还教导,这三位一体就存在于主里面,如祂自己在约翰福音所说的:
人看见了我,就是看见了父;你们当信我,我在父里面,父在我里面。(约翰福音14:9-11)
关于神圣活动,同一福音书:
保惠师不是凭自己说的,祂必从我领受,而传告你们。(约翰福音16:13-15)
因此,耶和华只有一位,尽管此处提到了两位。此处之所以提到两位,是因为秩序的一切律法皆源于主的神性本身、神性人身和神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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