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天堂与地狱 #199

199.这一切的首要

199.这一切的首要和根本原因在于,主照各人爱与信的程度而与各人同在;一切事物都照主的同在而看上去或近或远,因为天堂里的一切事物都由此决定。天使也由此获得智慧,因为他们由此拥有思维的延伸,并通过这种延伸与天堂里的每个人交流。一言以蔽之,他们由此作属灵的思考,不像世人那样作属世的思考。

注:主与天使的结合与同在取决于天使对来自祂的爱与仁的接受(290, 681, 1954, 2658, 2886, 2888—2889, 3001, 3741-3743, 4318—4319, 4524, 7211, 9128节)。

属天的奥秘 #921

921.“挪亚为耶和

921.“挪亚为耶和华筑了一座坛”表示主的一个代表。这从刚才的阐述清楚可知。古教会的所有宗教仪式都是主的代表,犹太教会也是如此。但在后来的时代,主要代表是祭坛和燔祭;祭牲因是洁净的牲畜和洁净的鸟,故照它们的象征意义而拥有其代表:洁净的牲畜表示仁之良善,洁净的鸟表示信之真理。当古教会成员献上这些东西时,就表示他们正在向主献上这些良善或真理的礼物。只有将这些东西献给主才会讨祂喜悦。而他们的后代,如外邦人,还有犹太人,却败坏了这些供物,甚至不知道它们具有这样的意义。他们将敬拜仅仅局限于外在事物。
祭坛是主的主要代表,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清楚看出来:在其它仪式设立,约柜和圣殿被造之前,就连外邦人当中也有祭坛。这一事实从亚伯兰明显看出来,如他来到伯特利东边的山上,在那里筑了一座坛,求告耶和华的名(创世记12:8);后来他被吩咐把以撒作为燔祭献在坛上(创世记22:2, 9);所以雅各在路斯,就是伯特利筑了一座坛(创世记35:6-7);摩西在西乃山下筑了一座坛,并献祭(出埃及记24:4-6)。所有这些事都发生在犹太人的祭祀制度和约柜被造之前,后来他们在旷野约柜的周围举行敬拜。外邦人当中也有祭坛,这一事实从巴兰明显看出来,巴兰对巴勒说,他要筑七座坛,预备七只公牛和七只公羊(民数记23:1-7, 15-18, 29-30);这一事实也可从经上吩咐拆毁列族的祭坛明显看出来(申命记7:5; 士师记2:2)。因此,以祭坛和祭物来举行神性敬拜并不是犹太人创立的新鲜事。事实上,人们在意识到把小公牛和其它动物烧在坛上之前,就已经筑祭坛了,尤其是用来纪念的祭坛。
“祭坛”表示主的一个代表,“献燔祭”由此表示对祂的敬拜,这一点从先知书很清楚地看出来,如在摩西五经,当论述祭司职分所属的利未人时,经上说:
他们要将你的典章教训雅各,将你的律法教训以色列。他们要把香放在你鼻孔里,把全牲的燔祭献在你的坛上。(申命记33:10)
这表示整个敬拜;因为“将你的典章教训雅各,将你的律法教训以色列”表示内在敬拜,而“把香放在你鼻孔里,把全牲的燔祭献在你的坛上”表示相应的外在敬拜;所以这节经文表示整个敬拜。以赛亚书:
当那日,人必仰望造他的主,他的眼目必注视以色列的圣者。他必不仰望祭坛,就是自己手所筑的。(以赛亚书17:7-8)
此处“仰望祭坛”明显表示将要被废除的一般的代表性敬拜。又:
当那日,在埃及陆地中间必有一座祭坛献给耶和华,在埃及的边界上必有一根柱献给耶和华。(以赛亚书19:19)
此处“祭坛”也表示外在敬拜。
耶利米哀歌:
主抛弃自己的祭坛,憎恶自己的圣所。(耶利米哀歌2:7)
“祭坛”表示沦为偶像崇拜的代表性敬拜。何西阿书:
以法莲为罪增添祭坛,它们对于他却成了犯罪的祭坛。(何西阿书8:11)
此处“祭坛”表示与内在分离的一切代表性敬拜,因而表示偶像崇拜。又:
伯亚文的高地,就是以色列的罪恶,必被毁灭;棘刺和蓟草必长在他们的祭坛上。(何西阿书10:8)
此处“祭坛”也表示偶像崇拜。阿摩司书:
我为以色列的过犯而察罚以色列的日子, 我也必察罚伯特利的祭坛,坛角必被砍下。(阿摩司书3:14)
此处“祭坛”同样表示已沦为偶像崇拜的代表性敬拜。
诗篇:
求你带我到你的圣山,到你的居所!我就进到神的祭坛前,到我欢喜快乐的神那里。(诗篇43:3-4)
此处“祭坛”明显表示主。因此,在古代和犹太教会,筑坛表示主的一个代表。由于对主的敬拜主要通过燔祭和祭物来进行,因而这些事物表示主要的代表性敬拜,所以很明显,祭坛本身表示这种代表性敬拜本身。

属天的奥秘 #2658

2658.“因为这婢

2658.“因为这婢女的儿子不可与我的儿子以撒一同继承产业”表示无论在真理方面,还是在良善方面,纯人类理性都不能拥有和神性理性本身一样的生命。这从“继承产业”、“婢女的儿子”和“我的儿子以撒”的含义清楚可知:“继承产业”是指拥有别人的生命(稍后会解释);“婢女的儿子”是指真理和良善方面的纯人类理性(参看2657节);“我的儿子以撒”是指真理(即“我的儿子”)和良善(即“以撒”)方面的神性理性(参看2623, 2630节)。“以撒”是指良善方面的神性理性,这一点从“笑”的含义明显可知,以撒因笑得名,“笑”是指对真理的情感,或真理之良善(可参看21:6-7;2640, 2641, 2643节)。由此明显可知,“因为这婢女的儿子不可与我的儿子以撒一同继承产业”表示无论在真理方面,还是在良善方面,纯人类理性都不能拥有和神性理性本身一样的生命。纯人类理性不能拥有同样的生命,这一点仅从以下事实就能清楚看出来,即:神性是生命本身,因而拥有生命在里面;而纯人类理性只是生命的一个器官,因而没有生命在里面。
一旦主的人身或人性变成神性,它就不再是生命的器官,或生命的接受者,而是生命本身,就是属于耶和华自己的那种生命。它通过从自耶和华成孕首先获得这生命,这一点从主自己在约翰福音中的话很清楚地看出来:
父怎样在自己有生命,就赐给儿子也照样在自己有生命。(约翰福音5:26)
在此被称为“儿子”的,是神性人身或人性(1729, 2159, 2628节)。同一福音书:
生命在祂里头,这生命就是人的光。(约翰福音1:4)
又:
耶稣说,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约翰福音14:6)
又:
耶稣说,我就是复活,就是生命,信我的人,即使死了,也必活过来。(约翰福音11:25)
又:
神的粮,就是那从天上降下来赐生命给世界的。(约翰福音6:33)
但人并不是生命,而是生命的器官或接受者(可参看2021节等)。由此明显可知,当主甚至在其人身或人性方面也变成耶和华时,凡本身并非生命的部分,也就是凡纯人身或人性的部分,都被逐出了。这就是“这婢女的儿子不可与我的儿子以撒一同继承产业”这句话的意思。
当论及主时,“继承或承受”在内义上是指拥有父的生命,因而是指在自己有生命;当论及人时,“继承或承受”是指拥有主的生命,也就是从主接受生命,这一点从圣言中的许多经文明显看出来。在自己有生命是指生命的存在本身,也就是耶和华;而拥有主的生命,或从主接受生命是指以爱和信接受主;那些如此接受主的人因在主里面,是主的,故被称为祂的“继承(或承受)者”和“儿女”。
在旧约圣言中,“继承或承受”不仅论及属天之物或良善,还论及属灵之物或真理;只是属天之物是用这个词来表达的,属灵之物用那个词来表达的。论及良善的那个词可以译为“得以为业”(possess as an inheritance);论及真理的那个词可以译为“继承或承受(为业)”(inherit)。在原文,前一个词直接暗示拥有;而后一个词只是源自拥有这个词;这就是属天事物和属灵事物,或良善和真理彼此的关系。在本节,“以撒”代表主的神性理性,或祂的神性人身或人性;经上使用了一个描述“得以为业”的词,因为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是唯一的继承(或承受)者和所有者,如祂以比喻所教导的(马太福音21:33, 37, 38; 马可福音12:7; 路加福音20:14);祂在许多地方都声明,凡父所有的都是祂的。
在圣言中,当论及人时,“得以为业”和“继承或承受(为业)”表示从主接受生命,因而表示接受永生或天堂,因为只有那些接受主生命的人才接受天堂。这一点清楚可见于启示录:
得胜的,必承受这些为业。我要作他的神,他要作我的儿子。(启示录21:7)
马太福音:
凡为我的名撇下房屋或是弟兄、姐妹的,必要得着百倍,并且承受永生。(马太福音19:29; 25:34; 马可福音10:17; 路加福音18:18)
此处天堂被称为“永生”,在别处只简单地被称为“生命”(如马太福音18:8-9; 19:17; 约翰福音3:36; 5:24, 29),因为主就是生命本身,凡接受主生命的人,都在天堂。
诗篇:
神要拯救锡安,建造犹大的城邑。他们要在那里居住,得以为业。祂仆人的种要承受为业。爱祂名的人也要住在其中。(诗篇69:35-36)
此处“得以为业”论及那些处于属天之爱的人,“承受为业”论及那些处于属灵之爱的人。以赛亚书:
那信靠我的必承受这地,必得我的圣山为业。(以赛亚书57:13)
摩西五经:
我举手应许给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那地,我要把你们领进去,将那地赐给你们为产业。(出埃及记6:8)
从字义上看,这些话表示迦南地要赐给他们为产业,事实上也的确赐给他们了。但从内义上看,它们表示天堂要赐给那些爱主和信主的人,因为正如“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代表主,他们也表示爱本身和信本身,因而表示那些拥有爱和信的人,换句话说,表示那些在主里面的人。马太福音(8:11)提到的亚伯拉罕、以撒、雅各,以及与他们在天国一同坐席的许多人也表示这些人,因为在天堂,人们根本不知道亚伯拉罕、以撒或雅各,只知道他们代表并表示什么,就像知道“与他们一同坐席”表示什么一样。圣言中的所有名字都表示真实事物(1224, 1264, 1876, 1888节);“迦南地”表示天上的迦南或天堂(1585, 1607, 1866节),也简单地被称为“地”(1413, 1607, 1733, 2571节)。在马太福音也是如此:
温顺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承受地土。(马太福音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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