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天堂与地狱 #308

308.天堂通过圣言

308.天堂通过圣言与那些在教会之外、没有圣言的地方之人也有一个联结;因为主的教会无处不在,就存在于凡承认神性并过着仁爱生活的人当中。此外,像这样的人死后就会被天使教导,并接受神性真理。有关该主题的详细内容,可见于下文论述非基督徒的章节。

在主眼中,地上的普世教会类似一个人,和天堂一样(参看59-72节)。然而,圣言所在,并通过圣言认识主的教会就像这个人的心与肺。众所周知,全身的一切脏腑和肢体都通过各个经络从心肺那里获得自己的生命。所以,在圣言所在的教会之外的人类也以同样的方式获得自己的生命,并构成这个人的肢体。再者,天堂通过圣言与远处的人联结,好比光从中心向四周放射。神性之光在圣言中,主与天堂同在那里,远处的人则凭这同在而获得光明。不过,如果没有圣言,情况就不同了。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决定天堂的联系和交流的天堂形式”的阐述看得更清楚。但只有那些处于属灵之光的人才能理解这个奥秘,而那些仅处于属世之光的人并不明白。因为那些处于属灵之光的人能清楚看见那些仅处于属世之光的人看不见,或仅看作一个模糊实体的无数事物。

注:教会尤指圣言所在,并通过圣言认识主的地方,因而是出自天堂的神性真理被启示的地方(3857, 10761节)。主的教会存在于全世界所有照其宗教信仰活在良善的人当中(3263, 6637, 10765节)。凡照其宗教信仰活在良善中,并承认某种神性之物的人都被接纳,无论他们在哪里(2589-2604, 2861, 2863, 3263, 4190, 4197, 6700, 9256节);除了这些人外,所有婴孩也被主接纳,无论他们在哪里出生(2289-2309, 4792节)。

属天的奥秘 #10040

10040.由于小公

10040.由于小公牛的肉,连同它的皮和粪都要用火烧在营外,故可以清楚看出,它的“肉”并非表示爱之良善,而是表示爱之邪恶,或自我之爱的邪恶,正如前面论到“肉”时(10035节),以及刚才论到“营”时(10038节)所说的。但他们之所以被允许吃祭牲的肉(这从接下来的经文可以看出来),是因为这个民族在敬拜时,对外在感兴趣,对任何内在事物都不感兴趣(可参看9320e, 9380节所提到的地方)。缺乏内在的外在根本就不神圣,因为那时只有身体作出的动作和口中说出的话语,心和灵魂并不在其中。尽管如此,缺乏内在的外在仍被称为神圣,因为它代表神圣的内在事物。神圣的内在事物就是属于从主获得并回献给主的爱和信的一切。这个民族就具有这种性质,故不被允许吃血和脂肪,因为“血”表示构成信的神性真理,而“脂肪”表示构成爱的神性良善,这二者都是从主获得的(参看10033节)。但他们被允许吃祭牲的肉,是因为这肉表示人自己的东西,或人的自我(10035节);这个民族的自我是这样:他们将外在事物拜为神圣,却毫不在意任何内在事物。这种敬拜(除了作为一个神圣的代表之外)是偶像崇拜(4281, 4311节)。此外,“肉”作为一个代表,当它的血代表神性真理,它的脂肪代表神性良善(10033节)时,并没有其它含义;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肉代表没有生命和灵魂的某种事物,这种事物被称为死的,正如没有内在的外在一样,这与摩西五经中的这些话是一致的:
  你不可吃血,因为血是灵魂,不可将灵魂与肉同吃。(申命记12:23)
  所谓的天主教国家,其敬拜几乎也是这样;也就是说,它的敬拜是外在的,没有任何内在之物。普通百姓被阻止了解圣言的内在事物,因为他们被禁止阅读圣言;也正因如此,按照主的神性旨意,在圣餐中,普通百姓被赐予饼或肉,而不是酒或血。然而,将生命赋予肉的,却是血,如同酒将生命赋予饼那样。因为正如没有酒的饼不会给身体提供营养,“饼”和“肉”所表示的爱之良善,没有“酒”和“血”所表示的信之真理,同样不会给灵魂提供任何营养。按照主的神性旨意,牧师也应当喝酒,因为这表示通过没有爱之良善的神性真理,也就是没有一个神圣内在的一个神圣外在滋养灵魂。他们不知道,这种事是照着主的神性旨意发生的,因为他们以偶像崇拜的方式崇拜外在事物,因而并不明白内在事物,或说对它们没有任何概念。若不是这样的话,他们就会亵渎神圣事物,和犹太人没什么两样。唯独牧师喝酒还表示唯独牧师知道神性真理,普通百姓并不知道,除非牧师愿意给他们。关于圣餐,圣餐中的饼和肉是主对人类的神性之爱的神性良善,以及人们回献给主的爱;血和酒是指从主的神性良善发出的神性真理,因而是指从主获得并回献给主的信之真理(参看3464, 3813, 4211, 4217, 4735, 4976, 6135, 6377, 6789, 7850, 9127节)。至于祭牲的肉什么时候要被带到营外用火烧,可参看利未记4:11, 12, 21;什么时候吃它,以及谁来吃它,可参看利未记6:26-30; 7:6, 15-19; 19:5, 6; 申命记12:7, 17, 18, 27; 26: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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