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天堂与地狱 #45

45.这一切清楚表明

45.这一切清楚表明,在天堂,正是良善将所有天使联系在一起,他们照良善的品质而被区分。然而,不是天使以这种方式将自己联系在一起,而是良善所来自的主将他们联系在一起。主引导他们,在他们之间进行联结和区分,并将他们维持在与其良善相称的自由中。主就这样将每个人维持在他自己的爱与信并聪明与智慧的生命,以及由此而来的幸福中。

注:一切自由皆属于爱与情感,因为人所爱的,就是他自由所行的(2870, 3158, 8987, 8990, 9585, 9591节)。自由因属于爱,故是每个人的生命及其快乐(2873节)。除了出于自由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看似是人自己的(2880)。真正的自由就是被主引领,因为被主引领就是被对良善与真理的爱引领(892, 905, 2872, 2886, 2890—2892, 9096, 9586-9591节)。

属天的奥秘 #908

908.“所有肉体中

908.“所有肉体中凡与你在一起的野兽”表示在该教会成员里面活过来的一切。这从以下事实清楚可知:“野兽”论及挪亚,就是现已重生的该教会成员,显然也论及接下来的事物,即“飞鸟、牲畜和爬行物”,因为经上说“所有肉体中凡与你在一起的野兽,就是飞鸟、牲畜和一切爬在地上的爬行物”。在原文,严格来说,用于“野兽”的这个词表示生命或活物;但在圣言中,它既用来表示活物,也用来表示某种意义上并非活着的事物,或野兽。因此,人若不知道圣言的内义,有时不明白是什么意思。这个词具有双重含义的原因在于,上古教会成员在主面前谦卑地承认自己不是活的,甚至不如牲畜,不过是野兽,因为他知道,人就自己或自我而言,就是这样。所以,这同一个词既表示活物,也表示野兽。
它表示活物,这一点明显可见于诗篇:
你的野兽将住在其中(即神的产业中)。神啊,你必以你的良善使困苦人强健。(诗篇68:10)
此处由于他将住在神的产业中,所以“野兽”只表示重生之人,因而如此处的情形,表示这人里面的活物。又:
森林中的一切野兽都是我的,千山上的牲畜也是我的;山中的一切飞鸟,我都知道;我田野的野兽与我同在。(诗篇50:10-11)
此处“我田野的野兽与我同在”,也就是与神同在,表示重生之人,因而表示他里面的活物。以西结书:
空中所有的飞鸟都在它的枝子上搭窝,田野所有的野兽都在它的枝条下生产。(以西结书31:6)
这段经文论及属灵教会的形成,或将该教会描述为一株植物,所以这个词语表示该教会成员里面的活物。何西阿书:
当那日,我必与田野的野兽和空中的飞鸟立约。(何西阿书2:18)
这论及那些将要重生的人,约是与他们立的。事实上,“野兽”完全表示“活物”,甚至就连以西结所看到的基路伯或天使也被称为“四个野兽或活物”(以西结书1:5, 13-15, 19; 10:15)。
在圣言中,“野兽”在反面意义上表示非活物,或凶猛的野兽,这一点从大量经文明显看出来。仅引用以下经文来证实这一点。诗篇:
不要将你斑鸠的灵魂交给野兽。(诗篇74:19)
西番雅书:
这城何竟荒凉,成为野兽躺卧之地。(西番雅书2:15)
以西结书:
他们必不再作列族的掠物,地上的野兽也不再吞吃他们。(以西结书34:28)
又:
空中的一切飞鸟都要宿在它的废墟上;田野的一切野兽都要卧在它的枝条下。(以西结书31:13)
何西阿书:
在那里,我必像狮子吞灭他们;田野的野兽必撕裂他们。(何西阿书13:8)
以西结书:
我已将你给地上野兽、空中飞鸟作食物。(以西结书29:5)
这种用法经常出现。此外,犹太人因只停留于字义,将“野兽”理解为一头野兽,将“飞鸟”理解为一只飞鸟,故不想知道圣言的内层事物,更不愿承认它们,从而接受教导。事实上,他们自己就是如此残忍、如此野蛮的动物,以致他们不喜欢埋葬在战场上杀死的敌人,而是喜欢将他们暴尸荒野,任飞禽、野兽吞食。这些事也表明野兽人是什么样。

属天的奥秘 #3158

3158.“就告诉我

3158.“就告诉我;若不然,也告诉我”表示他们自由考虑的状态,这从这些话本身清楚可知。至此的整个讨论清楚表明,本章的字义论述了利百加和以撒订婚和结婚,内义则论述了真理被引入良善并与其结合,因为真理被引入良善并与其结合是属灵的订婚和属灵的结婚。在这两个层面,自由考虑的状态都是有必要的。人们都知道,订婚和结婚需要自由考虑;但人们却不十分清楚,真理被引入良善并与其结合也需要自由考虑。这是因为属世人看不见这个过程,并且这种引入和结合是那种无需人的反思就实现的事之一。然而,当人正在被改造和重生时,这种活动每时每刻都在他里面进行;也就是说,当真理正在与良善结合时,他享有一种自由的状态。
只要仔细想想,谁都能知道,任何事物都不会作为一个人自己的东西存在,除非它形成他的意愿部分。只属于理解力的东西不会变成人自己的,直到它也变成他意愿的一部分,因为属于意愿的东西构成一个人生命的本质存在,而属于理解力的东西则构成那本质存在的显现或实存。只来自理解力的同意不是同意,相反,一切同意都来自意愿。因此,除非属于理解力的信之真理被属于意愿的爱之良善接受,否则它决不是被承认的真理,因而决不是信。为使真理可以被属于意愿的良善接受,自由状态的存在是有必要的。意愿所参与的一切看上去都是自由的;意愿的状态本身就是自由;事实上,我所意愿的,我会选择并渴望,因为我爱它,承认它是良善。由此可见,信之真理决不会变成人自己的,直到它被意愿接受,也就是被引入那里的良善并与其结合;这一切只有在自由的状态下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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