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8480.“有人把它留到早晨”表对神之良善的滥用,因为他们想要从自己那里获得它。这从“把它留到早晨”的含义清楚可知,“把它留到早晨”是指对获得他们自己的良善的忧虑,如前所述(8478节),因而是指对神之良善的滥用。当表面相似的事物出现,然而却从相反的来源产生时,就被称为“滥用”。当良善源于人,而非源于主时,它就是从一个相反的来源产生的。因为主是良善本身,因而是一切良善的源头。来源于祂的良善拥有神性在里面;因此,它是来自其至内或最初存在的良善。而来源于人的良善不是良善,因为人本身无非是邪恶。因此,源于人的良善在其最初本质上就是邪恶,尽管它表面上看似良善。此中情形就像拿画板上所画的花与长在花园里的花相比较。后一种花从其至内层就是美丽的,因为它们越往内层打开,就越美丽;而画板上所画的花仅表面上是美丽的,内在无非是泥浆和杂乱无章地混在一起的尘土颗粒。这也是主说下面这些话时所教导的:
就是所罗门极荣华的时候,他所穿戴的还不如这花一朵呢!(马太福音6:29)
这就是来源于人的良善和来源于主的良善的情况。人无法知道这些良善彼此如此不同,因为他通过外在表象进行判断。而天使清楚知道人的良善源于何处,因而是何性质。与人同在的天使处于源于主的良善,可以说就住在其中。他们不可能处于源于人的良善;而是尽可能地远离它,因为它从至内在就是邪恶。源于主的良善有天堂在里面,因为这良善在形像上就是天堂的形式,并将主自己隐藏在它的至内层。因为从主发出的一切良善里面都有祂自己的一个样式,因而有天堂的一个样式。而来自人的一切良善里面都此人的一个样式;由于人本身无非是邪恶,所以它是一个地狱的样式。源于主的良善和源于人的良善之间就存在如此大的不同。
源于主的良善就存在于那些爱主高于一切,爱邻如己的人中间;但源于人的良善则存在于那些爱自己高于一切,与自己相比鄙视邻舍的人中间。后者也是那些为明天忧虑的人,因为他们信靠自己;而前者是那些不为明天忧虑的人,因为他们信靠主(参看8478节)。那些信靠主的人不断从主领受良善;事实上,凡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无论表面看上去是否有利,都是良善,因为它作为一个手段而有助于他们永恒的幸福。但那些信靠自己的人则不断给自己招来邪恶,因为凡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即便表面看上去似乎是有利和幸运的,却都是邪恶,因而成了导致他们永恒不幸的手段。这些就是这一命令所表示的事:他们不可将吗哪留到早晨,留下的都生虫变臭了。
2447.“从天上耶和华那里”表示从关乎真理的秩序律法那里,因为他们使自己与良善分离了。这一点只能从内义看出来,内义揭示惩罚和定罪到底是怎么回事,即:它们决不是从耶和华,也就是主那里来的;而是来自世人、恶灵或魔鬼自己;这是由于关乎真理的秩序律法,因为他们使自己与良善分离了。
一切秩序皆来自耶和华,也就是主;主按照该秩序掌管一切事物,无论总体还是细节,但掌管的方式多种多样,也就是说,可能出于祂的旨意,可能出于祂的美意,可能出于祂的同意,也有可能出于祂的许可。凡出于祂旨意或美意的事都是关乎良善的秩序律法的产物,出于祂同意的许多事,甚至一些出于祂许可的事也是如此。但当一个人把自己与良善分离时,他就把自己丢给属于与良善分离的真理的秩序法律法。但这些律法具有这种性质,它们会定罪,因为所有真理都定人的罪,并把他送进地狱;而主出于良善,也就是出于怜悯拯救他,并把他提入天堂。由此可见,正是人自己给自己定罪。
主所许可的事大多属于这一类,例如,一个魔鬼惩罚并折磨另一个魔鬼,更不用说无数其它例子了。这些事源于关乎与良善分离的真理的秩序律法,因为没有这些律法,魔鬼永远无法被控制,或被阻止去攻击所有善良、正直的人,并永远摧毁他们。防止他们这样做是主所关注的良善。此处的情形与世上的善良、温和的君王很相似;他若打算并只做最好的事,就必须允许他的法律惩罚作恶的和犯罪的,尽管他自己不惩罚任何人,反而因这些人的性质导致他们被自己的邪恶惩罚而感到悲伤。这个君王若不允许他的法律这样运作,就会让自己的整个国家成为这些人的猎物;这将是不仁和无情的顶点。
这表明,耶和华决不将硫磺与火如雨般降下,也就是说,决不将任何人判入地狱;而是那些陷入邪恶并由此陷入虚假的人自己这样做,因为他们使自己与良善分离,从而把自己丢给只来自真理的秩序律法管辖。由此可推知,这就是这些话的含义。
圣言把“灾祸(evil,即邪恶,经上或译为祸患等)”、“惩罚或刑罚”、“诅咒”、“定罪”,以及其它许多这些事归于耶和华或主,正如此处说祂将硫磺与火如雨般降下。我们在以西结书读到:
我要用瘟疫和血与他争辩;我必像下雨般地将火与硫磺降与他。(以西结书38:22)
以赛亚书:
耶和华的气如一条硫磺河,把它点燃起来。(以赛亚书30:33)
诗篇:
耶和华要向恶人下网罗,烈火和硫磺雨。(诗篇11:6)
又:
从祂鼻孔冒烟上腾,从祂口中发火烧尽,从祂身上冒出燃烧的炭。(诗篇18:8)
耶利米书:
免得我的烈怒因你们的恶行如火发出、燃烧,无人能熄灭。(耶利米书21:12)
摩西五经:
在我怒中有火燃起,要一直烧到最低的地狱。(申命记32:22)
此外,类似经文出现在其它许多地方。如我所说的,圣言将这些事归于耶和华或主的原因在第一卷已经解释了(223, 245, 589, 592, 696, 735, 1093, 1638, 1683, 1874节)。它们来自主,就像良善来自邪恶,或天堂来自地狱,又或神性之物来自魔鬼之物那样遥远。做这些事的,是邪恶、地狱和魔鬼,决不是作为怜悯本身和良善本身的主;但由于祂看似做了这些事,所以出于引用章节所提到的原因,它们被归于祂。
本节说“耶和华从天上耶和华那里,如雨般降与”,从字义来看,似乎有两个耶和华:地上一个,天上一个。但内义教导这句话要如何来理解,即:第一处提到的耶和华是指主的神性人身和神圣活动(在本章由“那两个人”来表示);第二处提到的耶和华是指被称为父的神性本身(前一章提到了,2149, 2218节)。内义还教导,这三位一体就存在于主里面,如祂自己在约翰福音所说的:
人看见了我,就是看见了父;你们当信我,我在父里面,父在我里面。(约翰福音14:9-11)
关于神圣活动,同一福音书:
保惠师不是凭自己说的,祂必从我领受,而传告你们。(约翰福音16:13-15)
因此,耶和华只有一位,尽管此处提到了两位。此处之所以提到两位,是因为秩序的一切律法皆源于主的神性本身、神性人身和神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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