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97.出于同样的原因,在圣言中,这些肢体、器官、脏腑具有同样的含义;因为圣言中的一切事物都根据对应而具有一个含义。因此,“头”表示聪明和智慧;“胸”表示仁爱;“腰”表示婚姻之爱;“手臂和手”表示真理的能力;“脚”表示属世之物;“眼睛”表示理解力;“鼻子”表示感知;“耳朵”表示顺从;“肾”表示真理的审查,等等。所以,在日常用语中,论到聪明智慧人,人们习惯说他有一个好脑子;论到仁慈的人,就说他是知心朋友;论到感知清晰的人,就说他嗅觉敏锐;论到明智的人,就说他眼光犀利;论到有权势的人,就说他的手伸得很长;论到出于爱意愿的人,就说他是出于真心。在人们说话时,这些和许多其它说法都出自对应,因为它们出自灵界,尽管人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注:在圣言中,“胸”表示仁爱(3934, 10081, 10087节);“腰”和生殖器官表示婚姻之爱(3021, 4280, 4462, 5050-5052节);“手臂”和“手”表示真理的能力(878, 3091, 4931-4937, 6947, 7205, 10019节);“眼睛”表示理解力(2701, 4403-4421, 4523-4534, 6923, 9051, 10569节);“鼻子”表示感知(3577, 4624, 4625, 4748, 5621, 8286, 10054, 10292节);“耳朵”表示顺从(2542, 3869, 4523, 4653, 5017, 7216, 8361, 8990, 9311, 9397, 10061节);“肾”表示真理的审查和纠正(5380-5386, 10032节)。
7217.“因气急”表由于他们接近绝望的状态。这从“气急”的含义清楚可知,“气急”(shortness of breath或distress of spirit)是指接近绝望的状态,因为处于这种状态的人会感到呼吸急促。“气急”表示一个人接近绝望的状态,这一点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那些处于接近绝望状态的人遭受内心的痛苦,同时也实实在在感到呼吸急促。就外在意义而言,“气急”是指胸部的压迫感,由此仿佛感觉呼吸困难。但就内在意义而言,它是由信之真理和仁之良善的剥夺所造成的痛苦,因而是接近绝望的状态。呼吸方面的压迫感与由信之真理和仁之良善的剥夺所造成的痛苦彼此对应,因为身体中的属世结果是由心智中的属灵因素造成的,这一点从前面的说明(97, 1119, 3886, 3887, 3889, 3892, 3893节)可以看出来。
那些没有任何信或仁的人无法相信属灵真理与良善的剥夺会产生这种痛苦,进而产生这种呼吸急促。他们以为由于这种剥夺而感到痛苦一定是头脑虚弱和心理疾病;原因在于,他们在信与仁,因而在属于其灵魂的事物和属于天堂的事物中看不到任何真实事物;对他们来说,只有财富和显赫,因而只有属于肉体和世界的事物才拥有真实性。他们还会思想:“什么是信与仁?它们不就是词语吗?良心到底是什么?因为这些东西而感到痛苦,就等于因为疯狂的想象使得一个人以为是某种东西,而事实上它们什么也不是的那类事物而感到痛苦。但至于财富和显赫是什么,我们能亲眼看到,还通过它们所提供的乐趣知道它们的存在,因为它们使我们全身膨胀,充满欢乐。”纯属世人就是如此思想的,也是如此彼此交谈的。但属灵人却不这么想;对他们来说,灵里的生命,因而属于灵的事物,也就是信与仁里的生命是首要的。因此,当他们以为自己正在被剥夺信与仁的真理与良善时,就会像那些陷入死亡剧痛的人那样感到极度痛苦,因为他们看见属灵的死亡,也就是诅咒,就在他们面前。如前所述,在纯属世人看来,这些人头脑软弱,心理或灵里有病。但他们头脑强壮,心理健康;而那些纯属世之人觉得自己似乎又强壮又健康,并且在身体方面也的确是这样。可他们在灵里极度软弱,完全不健康,因为他们在灵性上是死的。他们若看见他们拥有哪种灵,或说他们的灵是什么样子,就会承认这一点;不过,在肉体死亡之前,他们不会看见灵。
10054.“这是安息的气味”表对平安的感知。这从“气味”和“安息”的含义清楚可知:“气味”是指感知(参看3577, 4624-4634, 4748节);“安息”是指平安。至于何为神性平安在天堂里是什么样,可参看前文(92, 93, 2780, 5662, 8455, 8665, 8722节);就至高意义而言,“平安”表示主,以及从祂发出来的神性,这神性在至内层影响在天堂掌权的良善(3780, 8517节)。燔祭之所以被称为“献给耶和华的安息气味”,是因为燔祭代表主的神性人身与神性本身的合一,如前所述(10053节);天堂里的平安正是通过这种合一获得的。因为当主在世时,祂征服了所有地狱,所有天堂也都恢复秩序(9715, 9809, 9937, 10019节)。由此明显可知,燔祭被称为“献给耶和华的安息气味”从何而来,如在论述燔祭和素祭的其它许多地方(利未记1:9, 13, 17; 2:2, 9, 12; 3:5; 4:31; 6:6, 15; 8:28; 23:13, 18; 民数记15:3, 7, 13; 28:6, 8, 13; 29:2, 6,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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