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531.“所以我不容许你接触她”表示根本没有请教过理性。这从“容许接触”和撒拉的含义清楚可知:“容许接触”是指请教,这也是“亲近她”的含义(20:4;2519节);作为妹子的撒拉,也就是此处的代词“她”,是指理性(参看1495, 2508节)。
为了进一步了解信之教义是怎么回事,即:信之教义是属灵的,来自一个属天源头,要知道,这种教义来自神性良善的神性真理,因而完全是神性。神性之物是无法理解的,因为它超越一切理解,甚至超越天使的理解。然而,这本身超越理解的神性仍能通过主的神性人身进入人的理性。当流入人的理性时,它就在那里照着那里的真理被接受。因此,它以各种方式被接受,因人而异。人所拥有的真理越纯正,神性流入也越完美地被接受,人心智的理解力部分就越被光照。
主的圣言包含真理本身在里面,尽管它的字义包含的是适合那些处于外在敬拜的人理解的真理;而它的内义包含的是适合那些系内在人,也就是在教义,同时在生活上就像天使一样的人理解的真理。后者的理性由此被光照到这种程度:这种光照好比众星和太阳的光辉(但以理书12:3; 马太福音13:43)。这表明学习并接受内层真理何等重要。诚然,人们能学习这些真理,但永远不能接受它们,除非他们爱主,至少信主。正如主是神性良善,祂也是神性真理,因而是教义本身,因为真正的信之教义所教导的一切都关注主,也关注天国和教会,以及天国和教会的一切;但这一切都属于主,是中间目的;而最终目的,也就是主,通过这些中间目的被关注。
主自己在约翰福音教导,就真理和良善而言,祂就是教义本身;因此,教义唯独关注祂:
耶稣说,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约翰福音14:6-7)
此处“道路”是指教义,“真理”是指构成教义的一切,“生命”是指作为真理生命的良善本身。主在约翰福音还教导,对主的爱或对主的信就是那接受者:
祂自己的人倒不接待祂。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这等人不是从血生的,不是从肉欲生的,也不是从人意生的,乃是从神生的。(约翰福音1:11-13)
“从神生的”是那些处于爱,并由此处于信的人。
9211.“不可向他取利息”表决不可为了从中谋利而如此行。这从“向某人取利”的含义清楚可知,“向某人取利”是指为利益而行善,如刚才所述(9210节),在此是指不为利益而行善,因为经上说“不可向他取利息”。从关于利息和高利贷的这条律法可以看出,在以色列人当中被称为“典章”的律法是怎么回事,即:当主降世揭开敬拜的内层事物,并总体上揭开圣言的内层事物时,它们连同祭祀,以及其它一切宗教仪式就都废止了。这条律法的内层事物是:要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要相信源于自我的行为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功德,只有源于主与自我同在的行为才有。因为唯有主自己是有功德的,唯独祂是公义的;当一个人相信这一点时,他根本不会把任何功德或回报加在源于自我的行为上,而是将一切善行都归于主。由于主以其神性怜悯而是那真正行善者,所以此人会将一切都唯独归于怜悯。也正因如此,凡被主引领的人绝没有任何回报或赏赐的想法,却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这些就是内层事物,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当中放债取利的律法就是从这些内层事物中降下来的。因此,当一个人了解了这些内层事物时,这条律法就连同其它被称为“典章”的律法一道被废止了。因为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唯独局限于代表内在事物的外在事物。因此,那时这条律法对这个民族具有约束力;但它对基督徒没有约束力,因为主已经将内层事物揭示给他们。如今属教会的人都知道情况是这样,这就是为何放债取利的律法在今天是完全不同的。即便如此,这条律法的神圣性不会因此而终结,尽管圣言的这一部分已经被废除;因为其神圣性凭包含在它里面的内层事物而保留下来。当阅读圣言的这一部分时,这些神圣的内层事物仍激发天使的情感。不过,要当心,不要以为诸如包含在十诫和旧约各处的生活律法已经被废除了;事实上,这些律法在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上都已牢固确立,因为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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