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18.神变成人就这样变得显而易见。这是圣言存在的最首要和最重要的目的。因为没有人能信神并爱祂,除非他能以某种形式理解祂。因此,那些承认一位不可见,因而无法理解的神之人在思维上会滑入自然界,视自然为神,进而根本不信神。所以,主乐意出生在这个星球,并通过圣言显明这一事实,以便它不仅在这个星球为人所知,而且还由此显明给来自其它星球的灵人和天使,同样显明给来自我们地球的外邦人或异教徒。在来世,外邦人或异教徒被天使教导,那些照自己的宗教信仰过着良善生活的人会接受信之真理,并承认主(AC 2049, 2595, 2598, 2600-2601, 2603, 2861 [原文2661], 2863, 3263)。
2256.“使义人与恶人一同死亡,让义人与恶人一样”表示良善不能死亡,因为邪恶能与它分离。这从“义人”和“恶人”的含义清楚可知:“义人”是指良善;“恶人”是指邪恶(参看2250节)。因此,“使义人与恶人一同死亡”是指使良善与邪恶一同死亡。由于这些事不可以发生,并且只是想想就造成惊恐,所以内义就把它们放到一边,同时以这种观念来代替它们,即:良善不能死亡,因为邪恶能与它分离。
很少有人知道这个问题到底是怎么回事。要知道,人从婴孩或童年初期直到生命最后一刻所思所行的一切良善都会保留下来;这同样适用于一切邪恶,事实上,就连邪恶的最小粒子也完全不会消失。良善和邪恶两者都被刻在他的生命册(也就是他的两种记忆)上,并刻在他的本性或真我(也就是他的性格和性情)上。他从这良善和邪恶,或说从这种物质为自己形成一个生命,可以说形成一个灵魂;死后,这生命或灵魂的本质保持不变。但良善从不与邪恶混在一起,邪恶也从不与良善混在一起,以致它们无法分离;否则,这人必永远灭亡。主确保它们不会混在一起。当人进入来世时,如果他过着爱与仁之良善的生活,主就会将他的邪恶分离出去,并利用他里面的良善把他提入天堂。而另一方面,如果他过着邪恶的生活,也就是说,过着违背爱与仁的生活,主就会把他里面的良善过滤掉,他的邪恶便将他带入地狱。这就是每个人死后的命运。但这是一种分离,决不是完全除去。
此外,由于人的意愿,也就是他生命的一部分,已经完全毁掉,所以主将这毁掉的部分与另一部分,也就是他的理解力部分分开,并在那些正经历重生的人里面将仁之良善植入这理解力部分,再通过这理解力部分植入一个新意愿;他们就是那些有良心的人。一般来说,主也以同样的方式将邪恶与良善分离。这些就是“良善不能死亡,因为邪恶能与它分离”这句话在内义上所表示的奥秘。
2335.“我们要在街上过夜”表示主似乎想基于真理审判,这从“街”和“过夜”的含义清楚可知。圣言经常提到“街”,“街”在内义上与“路或道”所表相同,即都表示真理,因为街就是城内的道路,这从接下来的经文明显看出来。“过夜”在此是指审判,这可从“夜”的含义看出来。前面说明(2323节),“晚上”表示当信开始灭亡时,教会倒数第二个状态,也就是末后之前的那个状态,还表示在审判之前到来的察罚。由此明显可知,随后到来的“夜”就是当信不复存在,以及审判发生时的末后状态。由此明显可知,“在街上过夜”在内义上表示基于真理审判。
至于审判,它有两种,即:站在良善角度上的审判和站在真理角度上的审判。有信者从良善受审判,无信者从真理受审判。有信者从良善受审判,这一点从马太福音(25:34-40)很清楚地看出来;无信者从真理受审判(马太福音25:41-46)。从良善受审判的人会得救,因为他们接受良善;而从真理受审判的人会被定罪,因为他们弃绝良善。良善是主的,那些在生活和信仰上承认这一点的人是主的,并因此得救。而那些在生活、因而在信仰上不承认这一点的人不能属于主,因此不能得救。所以他们照其生活行为、思维和目的而受审判。当照这些受审判时,他们不可避免地被定罪,因为真理是这样:人凭自己只能实行、思想、意图邪恶,并且只要主不阻止他,他凭自己就会冲向地狱。
至于基于真理的审判,情况是这样:主若不从良善,就永远不审判任何人,因为祂渴望把所有人,无论多少,都提入天堂;事实上,若有可能,祂会把我们都提升到祂自己那里;因为主是怜悯本身和良善本身。怜悯本身和良善本身永远不能定任何人的罪。相反,是人定自己的罪,因为他弃绝良善。活在肉身期间,他怎样避开良善,在来世就怎样避开它,进而避开天堂和主,因为主只能住在良善中。祂也住在真理中,但不住在与良善分离的真理中。主不定任何人的罪,换句话说,祂不将任何人判入地狱,祂自己在约翰福音中说:
神差祂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审判世人,乃是要叫世人藉着祂得救。审判乃是这样:光来到世界,世人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不爱光倒爱黑暗。(约翰福音3:17, 19)
同一福音书:
若有人听见我的话不相信,我不审判他。我来本不是要审判世界,乃是要拯救世界。(约翰福音12:47)
另外可参看之前关于该主题的讨论(223, 245, 592, 696, 1093, 1683, 1874, 2258节)。
前面论述审判的地方(2320, 2321节)已经说明,根据主在约翰福音中的话,一切审判都属于主的神性人身和神圣活动:
父不审判什么人,乃将一切审判的事都交给子。(约翰福音5:22)
然而,刚才已说明,主不定任何人的罪,从而审判他。由此明显可知圣言在文字上是何性质,即:若不从另一种意义,也就是从内义,就无法理解它。唯独内义说明审判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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