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19.要知道,主通过天堂赋予我们的圣言是联结天堂与尘世的纽带。正是为了这个目的,圣言字义中的一切事物才对应于天上的神性事物;就其至高和至内在的意义而言,圣言论述主,祂在天上和地上的国度,对祂的爱和信,因而论述出自祂并在祂里面的生命。当我们地球上的圣言被阅读和传讲时,这些主题就呈现给天上的天使。天上的天使对圣言的理解完全不同于世人对它的理解,天使遵循圣言的内在意义或属灵意义,而世人遵循它的外在意义或属世意义(AC 1769-1772, 1887, 2143, 2333, 2396, 2540, 2541, 2545, 2551)。圣言是联结天与地的纽带(AC 2310, 2495, 9212, 9216, 9357, 10357)。因此,圣言纯由对应写成(AC 1404, 1408, 1409, 1540, 1619, 1659, 1709, 1783, 8615, 10687)。就圣言至内在的意义而言,它唯独论述主及其国度(AC 1873, 2249, 2523, 7014, 9357)。
978.如今,很少有人知道何为内在人、何为外在人。他们以为两者是一回事,这主要是因为人们相信他们凭自己的自我实行良善、思想真理;事实上,相信这一点是人的自我的性质。然而,内在人与外在人有着天壤之别。无论有学问的还是没学问的,当反思这个问题时,他们对内在人只有一个概念,即:它是思维,因为它在内,或是内在的东西;对外在人也只有一个概念,即:它是肉体,以及肉体的感觉和快乐的生命,或说肉体的感觉能力和快乐,因为它在外,或是外在的东西。殊不知,他们以为属于内在人的思维其实并不属于内在人;因为内在人里面只有主的良善和真理,主已将良心植入内层人。就连恶人,甚至最坏的那种,也都有思维,缺乏良心的人同样有思维。由此清楚可知,人的思维并不属于内在人,而是属于外在人。肉体及其感觉和快乐的生命,或其感觉能力和快乐并不是外在人,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明显可知:灵人虽然没有诸如活在世上时所披的那种肉体,也照样拥有外在人。
但没有人能知道何为内在人、何为外在人,除非他知道每个人都有一个对应于天使天堂的属天和属灵层级,一个对应于天使灵天堂的理性层级,和一个对应于灵人天堂的内在感官层级。因为天堂有三层,数量和人里面的层级一样多。这些天堂彼此截然不同且互相分离,这就是为何死后,有良心的人首先在灵人天堂,之后被主提升到天使灵天堂,最后被提升到天使天堂。如果人里面没有相同数量的天堂,使他能与它们及其状态相对应,这是不可能发生的。我由此得知是什么构成内在人,是什么构成外在人。属天和属灵事物形成内在人,理性事物形成内层人或中间人,而感官事物(不是肉体事物,而是源于肉体事物的事物)形成外在人。这不仅适用于世人,也适用于灵人。
用学者的话说,这三者,即内在人,内层人和外在人,就像目的、原因和结果。众所周知,没有一个原因,就不可能有结果,没有一个目的,就不可能有原因。结果、原因和目的就像外层,内层和至内层那样彼此不同且互相分离。严格来说,感官人,也就是思维基于感官印象的人,是外在人;而属灵和属天人是内在人,理性人则介于这两者之间;内在人与外在人通过这理性人实现交流。我知道,很少有人能明白这些话,因为人们活在外在事物当中,并从它们思考。这就是为何有些人将自己等同于动物,以为当他们的肉体死亡时,他们也将完全死亡。殊不知,他们死亡之时,正是他们开始生活之时。死后或在来世,善人先在灵人界或灵人天堂过一种感官生活,然后在天使灵天堂过一种内在感官生活,最后在天使天堂过一种至内在的感官生活。这后一种生活,就是天使般的生活才是内在人的生活;对于这种生活,几乎无话可说,因为人理解不了。
重生之人只有反思良善和真理并属灵争战的性质,才能知道内在生命的存在。事实上,内在生命才是与人同在的主之生命,因为主经由内在人而使仁之良善和信之真理在外在人里面运转。凡来自内在人、在人的思维和情感中所感知到的东西,都是一种包含来自内在人的无数元素的总体印象;人在进入天使天堂之前根本感知不到这些元素。关于它们的总体效果及其性质的描述,可参看545节中的经历。不过,关于内在人所阐述的这些事因超出大多数人的理解,故对他们的救赎来说并不那么至关重要,只要他们知道内在人和外在人的存在,承认并相信一切良善和真理都来自主就足够了。
9211.“不可向他取利息”表决不可为了从中谋利而如此行。这从“向某人取利”的含义清楚可知,“向某人取利”是指为利益而行善,如刚才所述(9210节),在此是指不为利益而行善,因为经上说“不可向他取利息”。从关于利息和高利贷的这条律法可以看出,在以色列人当中被称为“典章”的律法是怎么回事,即:当主降世揭开敬拜的内层事物,并总体上揭开圣言的内层事物时,它们连同祭祀,以及其它一切宗教仪式就都废止了。这条律法的内层事物是:要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要相信源于自我的行为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功德,只有源于主与自我同在的行为才有。因为唯有主自己是有功德的,唯独祂是公义的;当一个人相信这一点时,他根本不会把任何功德或回报加在源于自我的行为上,而是将一切善行都归于主。由于主以其神性怜悯而是那真正行善者,所以此人会将一切都唯独归于怜悯。也正因如此,凡被主引领的人绝没有任何回报或赏赐的想法,却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这些就是内层事物,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当中放债取利的律法就是从这些内层事物中降下来的。因此,当一个人了解了这些内层事物时,这条律法就连同其它被称为“典章”的律法一道被废止了。因为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唯独局限于代表内在事物的外在事物。因此,那时这条律法对这个民族具有约束力;但它对基督徒没有约束力,因为主已经将内层事物揭示给他们。如今属教会的人都知道情况是这样,这就是为何放债取利的律法在今天是完全不同的。即便如此,这条律法的神圣性不会因此而终结,尽管圣言的这一部分已经被废除;因为其神圣性凭包含在它里面的内层事物而保留下来。当阅读圣言的这一部分时,这些神圣的内层事物仍激发天使的情感。不过,要当心,不要以为诸如包含在十诫和旧约各处的生活律法已经被废除了;事实上,这些律法在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上都已牢固确立,因为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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