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044.“这就可作我与地之间立约的记号了”表示主在仁爱中同在的标志,“地”在此是指人的自我。这从前面的阐述(1036, 1038节)清楚可知。“地”表示人的自我,这一点从内义和整个思路也清楚可知。前面说到:“这是我在我与你们,并同你们在一起的一切活着的灵魂之间所立之约的记号”,这句话表示凡已重生之物;但此处的说法不同:“这就可作我与地之间立约的记号了”。从这里,以及“立约的记号”这句话的重复明显可知,此处表示某种不同的事物;事实上,“地”表示凡没有重生和不能重生之物,也就是人自我的意愿部分。
当人重生时,就其理解力部分而言,他属于主;但就其意愿部分而言,他属于他自己。这两部分在属灵人里面是彼此对立的。不过,尽管人自我的意愿部分是对立的,但它的持续存在仍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上,他理解力部分中的一切模糊,或他云的一切厚度皆源于它。它不断从那里流入,并且随着它的流注,其理解力部分中的云变厚;但随着它被移除,这云就会变薄。这就是为何“地”在此表示人的自我。前面说明,“地”表示人的肉体部分,还表示其它许多事物,如前所示(16, 17, 28, 29, 82, 566, 620, 662, 800, 895节)。
意愿和理解力之间的关系就像有两个人以前通过友谊的盟约而结合在一起,如上古教会成员的意愿和理解力那样,后来友谊破裂,敌意产生,如当人完全败坏了他的意愿部分时所发生的情形;之后,当重新立约时,敌对部分呈现出来,仿佛约是与它立的;但这约不是与它立的,因为它是完全对立和相反的,这约是与从它流入之物立的(如前所述,1023节),也就是与自我的理解力部分立的。立约的标志或记号乃是这样:主在自我的理解力部分同在到何等程度,它的意愿部分就会被移除到何等程度。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天堂和地狱的关系。重生之人的理解力部分凭主同在于其中的仁爱而成为天堂,而他的意愿部分则是地狱。主在这天堂同在的程度,就是这地狱被移除的程度。因为人靠着自己在地狱,靠着主在天堂。人不断从地狱被提升到天堂,并且他被提升到何等程度,他的地狱就被移除到何等程度。因此,主同在的“记号”或标志就在于这一事实:人自己的意愿正在被移除。这种移除只有通过试探和其它许多重生的手段才有可能实现。
9211.“不可向他取利息”表决不可为了从中谋利而如此行。这从“向某人取利”的含义清楚可知,“向某人取利”是指为利益而行善,如刚才所述(9210节),在此是指不为利益而行善,因为经上说“不可向他取利息”。从关于利息和高利贷的这条律法可以看出,在以色列人当中被称为“典章”的律法是怎么回事,即:当主降世揭开敬拜的内层事物,并总体上揭开圣言的内层事物时,它们连同祭祀,以及其它一切宗教仪式就都废止了。这条律法的内层事物是:要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要相信源于自我的行为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功德,只有源于主与自我同在的行为才有。因为唯有主自己是有功德的,唯独祂是公义的;当一个人相信这一点时,他根本不会把任何功德或回报加在源于自我的行为上,而是将一切善行都归于主。由于主以其神性怜悯而是那真正行善者,所以此人会将一切都唯独归于怜悯。也正因如此,凡被主引领的人绝没有任何回报或赏赐的想法,却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这些就是内层事物,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当中放债取利的律法就是从这些内层事物中降下来的。因此,当一个人了解了这些内层事物时,这条律法就连同其它被称为“典章”的律法一道被废止了。因为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唯独局限于代表内在事物的外在事物。因此,那时这条律法对这个民族具有约束力;但它对基督徒没有约束力,因为主已经将内层事物揭示给他们。如今属教会的人都知道情况是这样,这就是为何放债取利的律法在今天是完全不同的。即便如此,这条律法的神圣性不会因此而终结,尽管圣言的这一部分已经被废除;因为其神圣性凭包含在它里面的内层事物而保留下来。当阅读圣言的这一部分时,这些神圣的内层事物仍激发天使的情感。不过,要当心,不要以为诸如包含在十诫和旧约各处的生活律法已经被废除了;事实上,这些律法在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上都已牢固确立,因为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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