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900.“求你和我的婢女同房”表示与外在人的结合。这也可从前面的阐述(1895节)清楚可知,即:人的理性是由作为父亲的内在人和作为母亲的外在人孕育和生出的。人的实际生命来自内在人;在属于记忆的接受器皿通过认知和知识,或宗教知识和世俗学问形成之前,这内在人与外在人只能有一种最模糊的交流。
内在人的流注通过情感进入外在人的认知和知识。与此同时,在我们获得这些认知和知识之前,内在人的确与外在人交流,但只通过情感交流,它通过情感掌控外在人。这仅仅产生最一般的活动和某些食欲,以及诸如小孩子表现出的某些盲目倾向或本能。但这生命会随着器皿在外部记忆中通过知识或认知,在内部记忆中通过理性思维形成而逐渐变得越来越明晰。随着这些器皿形成,并按顺序排列,事实上以这种方式排列:它们彼此相互关联,比较像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或社区和宗族,外在人与内在人的对应关系由此变得越来越完善,甚至通过介于中间的理性思维变得更完善。
然而,如果形成这些器皿的宗教知识不是真理,那么这两者就不会彼此一致,因为内在人的属天和属灵事物只在真理中为自己找到对应。这些真理构成两种记忆的器官形式,是爱的属天事物和信的属灵事物能适合被引入其中的真正器皿;因为当它们被如此引入时,主就照着天堂,即祂国度的社群的模式和形像排列它们,以使此人可以成为最小形式的一个天堂或主的国。事实上,那些处于爱的属天事物和信的属灵事物之人的心智在圣言中就被称为天堂或主的国。不过,这些话是说给那些喜欢深入思考的人听的。
9211.“不可向他取利息”表决不可为了从中谋利而如此行。这从“向某人取利”的含义清楚可知,“向某人取利”是指为利益而行善,如刚才所述(9210节),在此是指不为利益而行善,因为经上说“不可向他取利息”。从关于利息和高利贷的这条律法可以看出,在以色列人当中被称为“典章”的律法是怎么回事,即:当主降世揭开敬拜的内层事物,并总体上揭开圣言的内层事物时,它们连同祭祀,以及其它一切宗教仪式就都废止了。这条律法的内层事物是:要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要相信源于自我的行为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功德,只有源于主与自我同在的行为才有。因为唯有主自己是有功德的,唯独祂是公义的;当一个人相信这一点时,他根本不会把任何功德或回报加在源于自我的行为上,而是将一切善行都归于主。由于主以其神性怜悯而是那真正行善者,所以此人会将一切都唯独归于怜悯。也正因如此,凡被主引领的人绝没有任何回报或赏赐的想法,却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这些就是内层事物,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当中放债取利的律法就是从这些内层事物中降下来的。因此,当一个人了解了这些内层事物时,这条律法就连同其它被称为“典章”的律法一道被废止了。因为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唯独局限于代表内在事物的外在事物。因此,那时这条律法对这个民族具有约束力;但它对基督徒没有约束力,因为主已经将内层事物揭示给他们。如今属教会的人都知道情况是这样,这就是为何放债取利的律法在今天是完全不同的。即便如此,这条律法的神圣性不会因此而终结,尽管圣言的这一部分已经被废除;因为其神圣性凭包含在它里面的内层事物而保留下来。当阅读圣言的这一部分时,这些神圣的内层事物仍激发天使的情感。不过,要当心,不要以为诸如包含在十诫和旧约各处的生活律法已经被废除了;事实上,这些律法在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上都已牢固确立,因为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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