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329.“说,看哪,我主啊”表示对主的神性人身和神圣活动的一种内在承认和肯定,这从刚才所说的承认和谦卑清楚可知。此处接踵而来的是肯定,因为罗得的话,即“看哪,我主啊”是一种肯定。内在肯定是内心的肯定,出现在谦卑中,同时出现在对良善的情感中。而外在肯定是口头上的,有可能出现在一种假谦卑和对良善的一种假情感中;无论谦卑还是对良善的情感,都一点也没有,如在那些为了自己的威望,确切地说,为了自我崇拜或自我吹捧和自己的物质利益而声称信主的人中间的情形。这些人口头上肯定的东西,心里其实是否认的。
经上说“我主”用的是复数形式,原因和前一章说那“三个人”是一样的。正如那里的“三个”表示主的神性本身,神性人身和神圣活动,这里的“两个”表示主的神性人身和神圣活动,如前所述(2319节)。在教会,众所周知,这些为一;由于他们为一,所以在下文,经上也以单数形式提到他们。如19:17:“领他们出来以后,他说,逃命吧”;19:19:“看哪,你仆人已经在你眼中蒙恩,你又加大你向我所显的怜悯”;19:21:“他对罗得说,看哪,连在这话上我也顾全你的脸面,我不倾覆这城”;19:22:“因为你还没有到那里,我不能作什么”。
神性本身,神性人身和神圣活动就是耶和华,这一点从前一章明显看出来,在那里,这三个人被称为“耶和华”,如18:13:“耶和华对亚伯拉罕说”;18:14:“对耶和华来说,有什么事是稀奇的呢”;18:22:“亚伯拉罕却仍旧站在耶和华面前”;18:33:“耶和华与亚伯拉罕说完了话就走了”。因此,神性人身和神圣活动就是耶和华,如19:24也以这种方式提到它们:“耶和华将硫磺与火,从天上耶和华那里,如雨般降与所多玛和蛾摩拉”;这些话的内义可见于下文 (2443-2447节)。主是耶和华自己,在旧约的历史和预言部分经常被称为“耶和华”(参看1736节)。
真正的教会成员,也就是那些处于对主之爱和对邻之仁的人,都熟知并承认三位一体;但他们仍在主面前谦卑自己,并且只拜祂。这是因为他们知道,若不藉着子,没有人能靠近被称为“父”的神性本身。他们还知道,圣灵所拥有的一切神圣都是从祂发出的。当这种观念存在于他们脑海时,他们只拜祂(一切事物都通过祂而来,并来自祂),因而只拜那一位。他们也不会将其观念分散在三位当中,如教会里面其他许多人惯常所行的那样。
这从来世的许多人身上明显看出来,包括一些学者,他们活在肉身时以为自己比其他人更掌握信之奥秘。在来世,当这些人被检查他们对一位神持有什么样的观念(即是否思想三位非受造者,三位无限者,三位永恒者,三位全能者,三位主)时,显而易见,他们持有三位的观念(因为在来世,各种观念都被交流)。然而,《亚他那修信经》明确说,没有三位非受造者、三位无限者、三位永恒者、三位全能者、三位主,只有一位,这也是真理。所以学者们承认,他们嘴上说的确实是一位神,但想的却是三位;有些学者甚至相信三位。他们说,他们无法在观念上或脑海里将这三位合在一起,而是不得不把他们分开。
其原因在于,一切奥秘,甚至极深的奥秘,都伴随一个观念,因为没有一个观念,就不可能思想、甚至记住任何东西。因此,每个人对于一位神为自己形成哪种思维、因而哪种信仰,在来世如在晴天白日下一样清楚。事实上,在来世,当犹太人听说主就是耶和华,只有一位神时,他们无话可说。但当看到基督徒将其观念分成三位时,他们说,他们自己拜一位神,而基督徒却拜三位。另外,除了那些拥有仁之信的人外,没有人能在观念上将被如此分离的三位合在一起,因为主使这些人的心智适应祂自己。
2335.“我们要在街上过夜”表示主似乎想基于真理审判,这从“街”和“过夜”的含义清楚可知。圣言经常提到“街”,“街”在内义上与“路或道”所表相同,即都表示真理,因为街就是城内的道路,这从接下来的经文明显看出来。“过夜”在此是指审判,这可从“夜”的含义看出来。前面说明(2323节),“晚上”表示当信开始灭亡时,教会倒数第二个状态,也就是末后之前的那个状态,还表示在审判之前到来的察罚。由此明显可知,随后到来的“夜”就是当信不复存在,以及审判发生时的末后状态。由此明显可知,“在街上过夜”在内义上表示基于真理审判。
至于审判,它有两种,即:站在良善角度上的审判和站在真理角度上的审判。有信者从良善受审判,无信者从真理受审判。有信者从良善受审判,这一点从马太福音(25:34-40)很清楚地看出来;无信者从真理受审判(马太福音25:41-46)。从良善受审判的人会得救,因为他们接受良善;而从真理受审判的人会被定罪,因为他们弃绝良善。良善是主的,那些在生活和信仰上承认这一点的人是主的,并因此得救。而那些在生活、因而在信仰上不承认这一点的人不能属于主,因此不能得救。所以他们照其生活行为、思维和目的而受审判。当照这些受审判时,他们不可避免地被定罪,因为真理是这样:人凭自己只能实行、思想、意图邪恶,并且只要主不阻止他,他凭自己就会冲向地狱。
至于基于真理的审判,情况是这样:主若不从良善,就永远不审判任何人,因为祂渴望把所有人,无论多少,都提入天堂;事实上,若有可能,祂会把我们都提升到祂自己那里;因为主是怜悯本身和良善本身。怜悯本身和良善本身永远不能定任何人的罪。相反,是人定自己的罪,因为他弃绝良善。活在肉身期间,他怎样避开良善,在来世就怎样避开它,进而避开天堂和主,因为主只能住在良善中。祂也住在真理中,但不住在与良善分离的真理中。主不定任何人的罪,换句话说,祂不将任何人判入地狱,祂自己在约翰福音中说:
神差祂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审判世人,乃是要叫世人藉着祂得救。审判乃是这样:光来到世界,世人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不爱光倒爱黑暗。(约翰福音3:17, 19)
同一福音书:
若有人听见我的话不相信,我不审判他。我来本不是要审判世界,乃是要拯救世界。(约翰福音12:47)
另外可参看之前关于该主题的讨论(223, 245, 592, 696, 1093, 1683, 1874, 2258节)。
前面论述审判的地方(2320, 2321节)已经说明,根据主在约翰福音中的话,一切审判都属于主的神性人身和神圣活动:
父不审判什么人,乃将一切审判的事都交给子。(约翰福音5:22)
然而,刚才已说明,主不定任何人的罪,从而审判他。由此明显可知圣言在文字上是何性质,即:若不从另一种意义,也就是从内义,就无法理解它。唯独内义说明审判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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