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904.“撒拉的一生”表示在神性真理方面,教会先前的一切时间和状态,这从此处“一生”的含义和“撒拉”的代表清楚可知。“一生”在此因涉及年龄和构成它的各个时期,即童年,青少年,成年和老年而表示状态,如总体上一切时间段所表示的那样(参看2625, 2788, 2837节);由于接下来的几节论述教会,所以“一生”表示教会的时间和状态。“撒拉”代表神性真理(参看1468, 1901, 2063, 2172, 2173, 2198, 2507节)。由此可知,此处“撒拉的一生”在内义上表示在神性真理方面,教会先前的一切时间和状态。
撒拉作为亚伯拉罕的妻子活着时,代表与其神性良善结合的主的神性真理,这可见于刚才所引用的章节。她因代表主的神性真理,故也表示教会的神性真理,因为教会只有主的真理,没有其它真理。真理若不来自主,就不是真理,这一点也可从圣言和源于圣言的信之教义明显看出来。这一点从约翰福音中的圣言本身明显看出来:
若不是从天上赐给人的,他就不能得什么。(约翰福音3:27)
又:
离了我,你们就不能做什么。(约翰福音15:5)
这一点从信之教义明显看出来,该教义教导说,信的全部,即一切真理都来自主。
圣言中的一切代表和有意义的符号或象征在至高意义上都关注主;圣言的生命本身即源于此。它们因关注主,故也关注主的国度,因为主是其国度中的全部。来自主、在其国度中的神性事物构成祂的国度。因此,一个天使、灵人或世人越从主接受良善和真理,并相信它来自主,就越在主的国度。相反,他越不接受它们,不相信它们来自主,就越不在主的国度。因此,来自主的神性事物构成祂的国度或天堂;这就是主是其国度中的全部的意思。
9211.“不可向他取利息”表决不可为了从中谋利而如此行。这从“向某人取利”的含义清楚可知,“向某人取利”是指为利益而行善,如刚才所述(9210节),在此是指不为利益而行善,因为经上说“不可向他取利息”。从关于利息和高利贷的这条律法可以看出,在以色列人当中被称为“典章”的律法是怎么回事,即:当主降世揭开敬拜的内层事物,并总体上揭开圣言的内层事物时,它们连同祭祀,以及其它一切宗教仪式就都废止了。这条律法的内层事物是:要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要相信源于自我的行为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功德,只有源于主与自我同在的行为才有。因为唯有主自己是有功德的,唯独祂是公义的;当一个人相信这一点时,他根本不会把任何功德或回报加在源于自我的行为上,而是将一切善行都归于主。由于主以其神性怜悯而是那真正行善者,所以此人会将一切都唯独归于怜悯。也正因如此,凡被主引领的人绝没有任何回报或赏赐的想法,却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这些就是内层事物,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当中放债取利的律法就是从这些内层事物中降下来的。因此,当一个人了解了这些内层事物时,这条律法就连同其它被称为“典章”的律法一道被废止了。因为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唯独局限于代表内在事物的外在事物。因此,那时这条律法对这个民族具有约束力;但它对基督徒没有约束力,因为主已经将内层事物揭示给他们。如今属教会的人都知道情况是这样,这就是为何放债取利的律法在今天是完全不同的。即便如此,这条律法的神圣性不会因此而终结,尽管圣言的这一部分已经被废除;因为其神圣性凭包含在它里面的内层事物而保留下来。当阅读圣言的这一部分时,这些神圣的内层事物仍激发天使的情感。不过,要当心,不要以为诸如包含在十诫和旧约各处的生活律法已经被废除了;事实上,这些律法在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上都已牢固确立,因为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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