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二十五章
3228.本章论述了基土拉给亚伯拉罕所生的儿子,以及以实玛利的儿子,经上提到了他们的名字;之后论述了以撒和利百加,也就是他们生了以扫和雅各;最后论述了以扫因为一碗扁豆汤而卖了自己的长子名分。谁都能看出这些细节具有这种性质:它们对呈现那个时代的教会史来说,是有用处的,但对属灵生命来说,几乎没什么用处;然而,圣言却是为属灵生命而存在的。知道谁是基土拉给亚伯拉罕所生的儿子,谁是以实玛利的儿子;以及以扫因打猎而疲惫不堪,渴求扁豆汤,而雅各却趁机精明地用扁豆汤换取了长子名分,对人有什么益处呢?下一章同样如此;在那里,经上说,亚米比勒的牧人与以撒的牧人因他们所挖的井而起了争竞,这跟以前他们与亚伯拉罕的牧人起争竞几乎是一样的(创世记21章)。此外,有些地方只列举了一些名字,如36章列举了以扫的后代;其它章节也一样。作为历史,它们包含如此之少的神性,以至于你决不会说,圣言在每个词,甚至一点一划上都是神启的,也就是说,圣言是从主经由天堂被送到写它的人那里的。因为凡从主那里被送下来的,在每一个部分上都是神性。因此,它里面的历史不是神性,因为它记载的是人类行为,除非它凭深藏在它里面的内容而为神性,这内容无论在整体上还是在部分上,都与主及其国度有关。圣言的历史与全世界其它所有历史都截然不同,并远远胜过它们,因为圣言的历史包含这种内容在里面。
9211.“不可向他取利息”表决不可为了从中谋利而如此行。这从“向某人取利”的含义清楚可知,“向某人取利”是指为利益而行善,如刚才所述(9210节),在此是指不为利益而行善,因为经上说“不可向他取利息”。从关于利息和高利贷的这条律法可以看出,在以色列人当中被称为“典章”的律法是怎么回事,即:当主降世揭开敬拜的内层事物,并总体上揭开圣言的内层事物时,它们连同祭祀,以及其它一切宗教仪式就都废止了。这条律法的内层事物是:要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要相信源于自我的行为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功德,只有源于主与自我同在的行为才有。因为唯有主自己是有功德的,唯独祂是公义的;当一个人相信这一点时,他根本不会把任何功德或回报加在源于自我的行为上,而是将一切善行都归于主。由于主以其神性怜悯而是那真正行善者,所以此人会将一切都唯独归于怜悯。也正因如此,凡被主引领的人绝没有任何回报或赏赐的想法,却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这些就是内层事物,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当中放债取利的律法就是从这些内层事物中降下来的。因此,当一个人了解了这些内层事物时,这条律法就连同其它被称为“典章”的律法一道被废止了。因为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唯独局限于代表内在事物的外在事物。因此,那时这条律法对这个民族具有约束力;但它对基督徒没有约束力,因为主已经将内层事物揭示给他们。如今属教会的人都知道情况是这样,这就是为何放债取利的律法在今天是完全不同的。即便如此,这条律法的神圣性不会因此而终结,尽管圣言的这一部分已经被废除;因为其神圣性凭包含在它里面的内层事物而保留下来。当阅读圣言的这一部分时,这些神圣的内层事物仍激发天使的情感。不过,要当心,不要以为诸如包含在十诫和旧约各处的生活律法已经被废除了;事实上,这些律法在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上都已牢固确立,因为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