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749.“凡是你的东西,我都不拿”表示祂的属天之爱里面没有任何这种性质的东西。这从以下事实清楚可知:亚伯兰说,他不愿拿所多玛王的任何东西。“亚伯兰”代表现在作为胜利者的主,因而代表属于属天之爱的事物,主通过胜利为自己获得这些事物。“所多玛王”代表邪恶和虚假,作为胜利者的主,或属天之爱里面没有任何东西来自邪恶和虚假。
若不知道来世是什么情况,这些话在内义上表示什么就无法变得清楚。爱自己和爱世界在邪恶的地狱灵当中掌权;因此,他们以为自己是宇宙之神,会大有作为。当他们被击败时,即便他们意识到自己什么都做不到,对他们自己的权力和统治的概念仍旧存在,并且他们认为自己能对主的权力和统治做出很大贡献。因此,为让他们能与善灵一起统治,他们也为善灵提供自己的服务。但由于邪恶和虚假是他们认为他们能用来成就任何事的唯一资源,或说他们认为他们能用来实现任何事的东西无非是邪恶和虚假,而主或属天之爱只能利用良善和真理,所以代表这些灵人的所多玛王在此得到的答复是:主里面没有任何这种性质的东西,也就是说,主不从邪恶和虚假中获得任何能力或权力。
出于邪恶和虚假的统治完全是出于良善和真理的统治的对立面。出于邪恶和虚假的统治在于想让所有人都成为奴隶,而出于良善和真理的统治在于想让所有人都自由。出于邪恶和虚假的统治在于摧毁所有人,而出于良善和真理的统治在于拯救所有人。由此清楚可知,出于邪恶和虚假的统治是属魔鬼的,而出于良善和真理的统治是属主的。这两种统治彼此完全对立,这一点从主在马太福音(12:24-30)中的话,以及祂说没有人能侍奉两个主(马太福音6:24; 路加福音16:13)清楚看出来。
9211.“不可向他取利息”表决不可为了从中谋利而如此行。这从“向某人取利”的含义清楚可知,“向某人取利”是指为利益而行善,如刚才所述(9210节),在此是指不为利益而行善,因为经上说“不可向他取利息”。从关于利息和高利贷的这条律法可以看出,在以色列人当中被称为“典章”的律法是怎么回事,即:当主降世揭开敬拜的内层事物,并总体上揭开圣言的内层事物时,它们连同祭祀,以及其它一切宗教仪式就都废止了。这条律法的内层事物是:要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要相信源于自我的行为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功德,只有源于主与自我同在的行为才有。因为唯有主自己是有功德的,唯独祂是公义的;当一个人相信这一点时,他根本不会把任何功德或回报加在源于自我的行为上,而是将一切善行都归于主。由于主以其神性怜悯而是那真正行善者,所以此人会将一切都唯独归于怜悯。也正因如此,凡被主引领的人绝没有任何回报或赏赐的想法,却发自内心向邻舍行善。这些就是内层事物,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当中放债取利的律法就是从这些内层事物中降下来的。因此,当一个人了解了这些内层事物时,这条律法就连同其它被称为“典章”的律法一道被废止了。因为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唯独局限于代表内在事物的外在事物。因此,那时这条律法对这个民族具有约束力;但它对基督徒没有约束力,因为主已经将内层事物揭示给他们。如今属教会的人都知道情况是这样,这就是为何放债取利的律法在今天是完全不同的。即便如此,这条律法的神圣性不会因此而终结,尽管圣言的这一部分已经被废除;因为其神圣性凭包含在它里面的内层事物而保留下来。当阅读圣言的这一部分时,这些神圣的内层事物仍激发天使的情感。不过,要当心,不要以为诸如包含在十诫和旧约各处的生活律法已经被废除了;事实上,这些律法在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上都已牢固确立,因为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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