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22.除上述原因外,需要补充的是,在巨人里面,我们地球的居民和灵人与属世和外在的感官有关;这种感官是生命的内层终结并作为它们的共同基础而止于其上的终点。文字上的神性真理,就是我们所说的圣言也一样,它也是为了这个原因被赋予这个星球而非其它星球。由于主就是圣言,是其首先的和末后的,所以为叫一切事物都照次序存在,祂选择在这个星球出生,并变成圣言,正如约翰福音所写的那样:
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这道太初与神同在。万物是藉着祂造的;凡被造的,没有一样不是藉着祂造的。道成了肉身,住在我们中间,我们也见过祂的荣光,正是父独生子的荣光。从来没有人看见神,只有在父怀里的独生子将祂表明出来。(约翰福音1:1-4,14,18)
圣言是神性真理方面的主,因而是出自主的神性真理。不过,这是一个很少有人理解的奥秘。圣言在字义上是属世的(AC 8783)。这是因为属世层是属灵和属天层止于其上的最低层,可以说是其它各层建于其上的根基。圣言的内在意义或属灵意义若离了外在意义或属世意义,就如同没有地基的房屋(AC 9430, 9433, 9824, 10044, 10436)。圣言是神性真理方面的主,因而是出自主的神性真理(AC 2859, 4692, 5075, 9987)。万物都是藉着神性真理被创造和做成的(AC 2803, 2894 [原文2884], 5272, 7835 [或7678])。
6119.“我们的银子都用尽了,我们为什么死在你旁边呢”表否则,属灵的死亡就会因真理的缺乏而出现。这从“死”和“银子用尽”的含义清楚可知:“死”是指属灵的死亡,如下文所述;“银子用尽”表示真理的缺乏,因为“银子”表示含有真理在里面并适合的记忆知识(参看6112节)。至于这一事实,即属灵的死亡因真理的缺乏而出现,情况是这样:属灵的生命在于照真理行事,因而在于功用或有用的服务。因为具有属灵生命的人都对关注生活(也就是说,他们的目的是照这些真理生活)、因而关注功用或有用服务的真理拥有一种欲求和渴望。因此,他们能吸收功用或有用服务可照之成就的真理的程度,就决定了他们拥有多少属灵生命,因为它取决了他们拥有多少聪明和智慧之光。故当真理缺乏时,如阴影状态到来时的情形,在圣言中,这种状态由“晚上”来表示(6110节),属灵的生命就会衰竭。它之所以衰竭,是因为诸如属于阴影状态,也就是属于属灵死亡的那类事物进来了。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人们无法被保持在他们之前所在的光中,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回到自我状态。因此,一个属灵死亡,即诅咒的形像从这阴影中产生。
“死”表示属灵的死亡或诅咒,这一点从圣言中的许多经文清楚看出来;在此只引用以下经文就足够了。以赛亚书:
祂却要以公义审判贫穷人,以正直责备地上的困苦人。以口中的杖击打全地,以嘴里的气处死恶人。(以赛亚书11:4)
这论及主。“口中的杖”和“嘴里的气”表示神性真理,就是审判的源头;“处死”表示受到诅咒。又:
祂已经吞灭死亡直到永远。主耶和华必擦去各人脸上的眼泪。(以赛亚书25:8)
又:
死了的不能再活;利乏音必不能再起;因为你刑罚他们,毁灭他们。(以赛亚书26:14)
又:
你的死人要活过来,我的尸首在兴起。(以赛亚书26:19)
又:
你们曾说,我们与死亡立约,与阴间结盟。你们与死亡所立的约必然废掉;与阴间所结的盟必立不住。(以赛亚书28:15, 18)
耶利米书:
免得你们盼望光明,祂使光明变为死荫,成为幽暗。(耶利米书13:16)
以西结书:
你们为几把大麦,为几块饼,在我民中亵渎我,杀死不该死的人,救活不该活的人。(以西结书13:19)
何西阿书:
我必救赎他们脱离阴间之手,救赎他们脱离死亡。死亡啊,我要做你的灾害;阴间哪,我要做你的毁灭。(何西阿书13:14)
诗篇:
你是从死门把我提拔起来的。(诗篇9:13)
又:
求你使我眼目光明,免得我沉睡至死。(诗篇13:3)
又:
曾有死亡的绳索缠绕我,阴间的绳索缠绕我。(诗篇18:4, 5)
又:
他们如同羊群被派定下阴间;死亡必牧养他们。(诗篇49:14)
启示录:
我拿着阴间和死亡的钥匙。(启示录1:18)
又:
得胜的,必不受第二次死的害。(启示录2:11)
又:
我知道你的行为,按名你是活的,其实是死的。你要警醒!坚固那剩下将近死去的。(启示录3:1, 2)
马太福音:
那坐在黑暗里的百姓,看见了大光;坐在死荫之地的人,有光发现照着他们。(马太福音4:16)
约翰福音:
那听我话、又信差我来者的,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是已经出死入生了。(约翰福音5:24)
又:
我要去了,你们要找我,并且你们要死在罪中。所以我对你们说,你们要死在罪中;你们若不信我就是那位,必要死在罪中。人若遵守我的道,就永远不见死。(约翰福音8:21, 24, 51, 52)
由于“死”表示诅咒,所以属于代表性教会的人被禁止摸死人,若摸了,便不洁净,就不得不去洁净(以西结书44:25; 利未记15:31; 21:1, 2; 22:8; 民数记6:6-12; 19:11至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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