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54.关于神性敬拜,他们说,他们承认人形式的神,因而承认我们的主。因为,凡承认人形式的宇宙之神的人都被我们的主接纳和引导。其他人则无法被引导,因为他们的思维没有一个形式。他们补充说,在天堂的事上,他们星球的居民通过与天使并灵人的某种直接互动得到教导;他们比其他人更容易被主引入这种互动,因为他们将肉体事物从自己的思维和情感中剔除了。我问他们当中的恶人是什么情况。他们说,在他们星球,任何人都不可胡作非为;人若有邪恶的想法和行为,就会遭到某个灵人的斥责;如果他坚持做坏事,这个灵人就会用死亡来威胁他。他若执意不改,就会失去知觉并死亡。该星球的人便以这种方式免遭恶人的骚扰。这种灵人也被差到我这里,像与恶人那样和我交谈。此外,他还在我的腹部造成一定程度的疼痛,声称这就是他向那些有邪恶想法和行为的人所行的;若他们执意不改,他就会以死亡威胁他们。他们又说,那些亵渎神圣事物的人会受到严厉惩罚。在惩罚灵到来之前,他们会看到这样的异象:一只青灰色的狮子张大下巴,好像要吞掉他们的头,把它从身体上撕下来。他们将惩罚他们的这个灵人称为魔鬼。
8998.“就没有权柄把她卖给外邦人”表不可传给那些不是出身于教会信仰的人。这从“外邦人”和“卖”的含义清楚可知:“外邦人”是指那些在教会之外的人,因而是指那些不是出身于教会信仰的人(参看2049, 2115, 7996节);“卖”是指疏远,如刚才所述(8997节)。此中情形是这样:那些生在教会,并且从小就充满教会所教导的基本真理之人不可与那些在教会之外的人通婚,由此充满诸如不属教会的那类观念。原因是,在灵界,他们绝不会彼此结合;因为在灵界,每个人与他人的联系都取决于他的良善和由此衍生的真理。这类人因在灵界绝不会结合,故在世上也不可结合。因为婚姻本质上是两个人的心智与倾向的结合,从信与仁的真理与良善那里获得属灵生命。因此,世上那些具有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之间的婚姻在天堂被视为可憎,教会成员和教会之外的人之间的婚姻尤为可憎。这也是犹太和以色列民族禁止与迦南的外邦人通婚(申命记7:3,4),以及与他们行淫极其可憎(民数记25:1-9)的原因。
这一点从婚姻之爱的起源甚至看得更清楚,婚姻之爱源于良善与真理的婚姻(2727-2759节)。当婚姻之爱从该婚姻或源头而降时,它就是一个人里面的天堂本身。但当两个配偶的内心因不同的信仰而不同时,这婚姻就被破坏掉了。正因如此,来自以色列的女儿当中,也就是来自教会的婢女或女仆,不可卖给外邦人,也就是不可卖给教会外的人。因为后者会与她订婚,也就是与她结合,由此亵渎教会事物;这解释了为何经上说对她做这种事就是“失信”。
4051.有些社群与脑中叫做峡部的区域有关,那里也有些灵人与脑中腺体表面的小纤维结有关;从这些小纤维结所发出的纤维是为了各种不同的功能。也就是说,这些纤维在那些初始物或腺体中行如一体,但在其终端却行动各异。与这类事物相对应的灵人的一个社群被带到我面前,下面是对它的描述:这些灵人上前来对我说,他们是人。但我蒙允许回答他们说,他们不是具有肉身的人,而是灵,因而也是人;原因在于,灵的一切都在寻求获得属于人的东西,包括类似具有肉身之人的形态。因为灵就是内在人。我还蒙允许告诉他们,人之所以为人,凭的是聪明和智慧,而不是他们的形态,因此善灵,尤其天使要比那些在肉身中的人优秀、杰出的多,因为比处于起肉身的人,他们更居于智慧之光。
他们听到这个回答后,说,他们的社群人数众多,然而没有哪两个人是相似的。我觉得由不相似的人所组成的社群不可能存在于来世,便与他们谈到这一点,最后得知:尽管他们不相似,但在目的上是团结一致的,因为目的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是同一个。他们进一步说,他们的性质是这样:在言行方面,没有哪两个人是相似的,然而在意愿和思维方面,却是相似的。他们还举例说明这一点:当论到天使时,社群中有人说,他是天上最小的;另一个人则说,他是天上最大的;第三个人又说,他既不是最小的,也不是最大的;说法各异,但他们的思维却行如一体,因为凡想到成为最小的人,都是最大的,因而相对其他人来说,是最大的;然而,既不是最小的,也不是最大的,因为他们从不思想比别人优秀杰出。其它一切事都一样。就其最初意图而言,他们团结一致,但就其终极行为而言,他们行动的方式却各不相同。他们对着我的耳朵说话,说,他们是善灵,这是他们正常的说话方式。关于他们,我被告知,他们从哪里来不得而知,他们属于四处游荡的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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