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660.“又带下另外的银子在我们手里来买粮”表通过来自另一个源头的真理获得良善的意向。这从“银子”和“带下”的含义清楚可知。“银子”是指真理,如前所述(5657节);由于“银子”表示真理,故“另外的银子”表示另外的真理,因而表示来自另一个源头的真理;由于从主而来的,只有纯正的真理,祂将这真理白白赐下,所以真理本身并非来自其它源头。“带下”表示获得的意向,即获得他们要买的谷子所表示的真理之良善的意向。字面上的历史意义暗示,另外的银子也到了约瑟这里,以便从他那里买粮;因此,这银子并非来自其它任何源头。但内义不受字面上的历史意义限制,因为内义不关注字义,只关注正在论述的主题;这主题就是,他们若因外层属世层中的某些真理已白白赐下而要如同奴隶那样顺服,就会通过来自某个其它源头的真理获得良善。这种观念也形成了内义上的思路,因为紧接着经上说“不知道谁把银子放在我们的口袋里”,以此表示他们缺乏信仰,因为他们不知道存在于外层属世层中的真理来自何处。
类似这样的事就发生在来世那些正通过真理被引入良善的灵人中间,他们尤其被引入这一事实:一切良善与真理皆从主流入。当他们获知他们所思想或意愿的一切皆流入他们,以致他们凭自己并没有思想和意愿的能力时,就会尽可能地抵制这种观念。因为他们以为,如果这种观念是真的,他们就不可能有自己的生命,一切快乐由此被毁;事实上,他们将这快乐置于他们自己的东西,或说认为独立自我的存在对快乐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此外,这些灵人认为,他们若凭自己完全没有能力行良善、信真理,必会撒手,不去主动做或思考任何事,而是等候流注。他们被允许如此思考,直到他们几乎决定他们不想从这种流注那里获得良善与真理,而是从某个不会使他们以这种方式丧失其自我的其它源头来获得。有时他们甚至被允许探究他们能在哪里找到这种良善与真理。然后,等到后来他们处处找不到这种良善与真理时,那些正在重生的人就会回来;在自由中选择让主来引导他们的意愿和思维。同时,他们还被告知,他们要接受诸如天使所拥有的天堂自我,以及伴随这自我的永恒祝福和幸福的恩赐。
至于这天堂的自我,这自我是主所赋予的新意愿的产物,不同于适合 人自己的自我,因为那些获得天堂自我的人不再在他们所行的每一件事上,或他们所学习或传授给其他人的每一件事上只看见、关注自己;而是看见、关注邻舍、大众、教会、主的国度,由此看见、关注主自己。经历改变的,是生活的目的。关注低级事物,也就是自我和世界的目的被除去;关注高级事物的目的则被引入以取代它们。生活的目的无非是人的生命本身,因为人的目的就是他的意愿和渴望。它们也是人的爱,因为人所爱的就是他的意愿所渴望,并构成其目的的。
被赋予天堂自我的人也会享有宁静和平安的状态,因为他信靠主,相信邪恶不会触及他,也知道强烈的恶欲不能侵扰他。此外,那些获得天堂自我的人享有真正的自由;事实上,被主引导就是自由,因为那时,他们在良善的气场里面被良善引导,并被引向良善。由此明显可知,他们享有祝福和幸福,因为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包括爱自己,因而敌意、仇恨或报复,以及爱世界,因而欺诈、害怕或不安能干扰他们。
3246.“亚伯拉罕把礼物给了亚伯拉罕所拥有的众妾的儿子们”表示被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接纳的属灵人在主的属灵国度有份,或说有分配的地方。这从“众妾的儿子们”和“礼物”的含义,以及“亚伯拉罕”的代表清楚可知:“众妾的儿子们”是指下文所论述的属灵人;“亚伯拉罕”在此是指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所以“亚伯拉罕所拥有的”表示他们,即属灵人,被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接纳;亚伯拉罕给他们的“礼物”是指在主的属灵国度中的份,或分配的地方。
前面几个地方(如3235节等)关于那些构成主的属灵国度,被称为属灵的人的描述表明,他们不是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本身所生的儿子,而是来自一个不完全是婚约的约。他们的确是从同一个父亲生的,却不是同一个母亲生的。换句话说,他们是从同样的神性良善生的,却不是从同样的神性真理生的。事实上,属天人因来自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本身,或说是该婚姻的后代,故拥有良善和植根于这良善的真理。因此,他们从来不问什么是真理,而是出于良善感知它。论到真理,他们只说“是的,是这样”,正如主在马太福音所教导的:
你们的话,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邪恶。(马太福音5:37)
而属灵人因来自一个不完全是婚约的约,或说是该约的后代,故无法出于任何感知知道什么是真理。相反,他们视父母和教师告诉他们是真理的东西为真理。因此,他们里面没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即便如此,如果他们处于生活的良善,或说过着良善的生活,他们因上述原因信以为真理的真理仍被主当作真理来接纳(对此,参看1832节)。这解释了为何属灵人在此被称为“妾的儿子”,这些儿子是指已经提到的基土拉的所有子孙,以及稍后(25:12-18)提到的夏甲的子孙。
在以前的年代,为了能以婚姻代表属天人和属灵人,一个男人除了妻子之外,还可以纳一个小妾。妻子会把这妾送给丈夫;在这种情况下,这妾被称为他的“女人”,或被说成是送给男人作他的女人。例如,撒拉把埃及人夏甲送给亚伯拉罕(创世记16:3),拉结把使女辟拉送给雅各(创世记30:4),利亚把使女悉帕送给雅各(创世记30:9)。她们在这些地方被称为“女人”,但在别处被称为“妾”。埃及人夏甲在本节经文中被称为妾,辟拉在创世记35:22被称为妾,基土拉本人在历代志上1:32被称为妾。
这些古人除了妻子之外也有妾室,不仅亚伯拉罕和雅各是这样,而且他们的后代,如基甸(士师记8:31)、扫罗(撒母耳记下3:7)、大卫(撒母耳记下5:13; 15:16)和所罗门(列王纪上11:3)也是这样。他们被允许这样做,是为了代表的缘故;也就是说,是为了妻子代表属天教会,妾代表属灵教会。他们被允许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具有这种性质:他们没有婚姻之爱;因此,对他们来说,婚姻不是婚姻,仅仅是为了繁衍后代的一种肉体交合。纳妾的许可能给予这种人而又不伤害他们的婚姻之爱,因而不伤害他们的婚约;但这些许可在那些处于良善和真理,成为或能成为内在人的人当中是永远不可能的。因为一旦人处于良善和真理,并处于内在事物,这些许可或活动就被断绝了。这就是为何基督徒不像犹太人那样可以在妻子之外纳妾,又为何这样做就是通奸。属灵人被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接纳,这一点从前面关于该主题的阐述和说明可以看出来(2661, 2716, 2833, 28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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