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73.除了其它事外,这个星球的灵人还提到,他们的来访者,就是前面所说的修道士,还竭力劝服他们住在一个社群里,而不是分开单独居住。因为灵人和天使如在世时那样居住并形成社群。在来世,那些在世时住在社群里的人仍住在社群里;而那些分成家庭和家族的人则仍分开居住。这些灵人在自己的星球作为世人生活时,就分成家庭与家庭、家族与家族,因而分成民族与民族单独居住。所以,他们不知道什么叫住在一个社群里。当他们被告知,这些来访者企图劝他们住在社群里,是为了统治并控制他们,因为这是来访者能使他们臣服并将其沦为奴隶的唯一方式时,他们回答说,他们完全不知道统治和控制是什么意思。他们一想到统治和控制,就会逃跑,这一点从以下事实向我显明:他们当中的一个在陪我们返回时,我向他展示我所居住的城市,谁知他一看见就逃跑了,再也没有出现过。
5411.“但约瑟的兄弟便雅悯”表属天层的属灵层,也就是居间层。这从“便雅悯”的代表清楚可知,“便雅悯”是指属天层的属灵层,如前所述(4592节);从那里也可以看出属天层的属灵层就是居间层。一般来说,要知道,若没有一个居间物,内在便无法与外在交流,或反过来说,外在无法与内在交流。因此,来自神性的真理,也就是“约瑟”,无法拥有与作为一个总的整体而存在于属世层里面的真理,也就是“雅各的儿子们”有任何交流,除非由“便雅悯”代表、被称为“属天层的属灵层”的居间层存在。要成为居间层,它必须享有内在与外在这二者。居间层之所以必须存在,是因为内在与外在彼此完全不同,并且如此不同,以致它们可以彼此分离,就像人的外在或最低级的部分,也就是他的身体在死亡时可以与他的内在部分分离一样。当居间层与外在分离时,外在就死亡;当居间层在(内在与外在)之间时,外在就存活;而且外在所拥有的生命的量和质就取决于存在于它里面的居间层所拥有的生命的量和质。由于雅各的儿子们没有便雅悯与他们同在,所以约瑟无法向他的哥哥们表明他是谁。由于同样的原因,约瑟向他们说了难听的话,称他们为奸细,还把他们关在看守所里;也由于同样的原因,他们没有认出约瑟。
但由“便雅悯”代表、被称为属天层的属层的这个居间层是何性质,却无法明白易懂地被描述出来,因为缺乏关于属灵层的属天层,也就是“约瑟”,以及仅作为记忆知识存在的教会真理,也就是“雅各的儿子们”,因而关于属天层的属灵层,也就是“便雅悯”的知识。但在天堂之光中,该居间层的性质如同在大白天那样显而易见。它的性质可通过利用在天堂之光中所看到的无法描述的代表来揭示,这光同时含有觉知在里面。因为天堂之光是从神性流出的聪明本身,对通过这光所表现的每一个事物的觉知能力便来自这聪明。尘世之光却不是这样,因为这光根本没有任何聪明在里面;然而,理解力却藉着它,即藉着天堂之光进入它的流注,同时藉着天堂之光包含在自己里面的觉知能力的流注而得以形成。正因如此,人在处于聪明的程度内处于天堂之光;在处于信之真理的程度内处于聪明;在处于爱之良善的程度内处于信之真理;因此,人在处于爱之良善的程度内处于天堂之光。
9349.20-23章所论述的主题是从西乃山上所颁布的律法、典章和律例;并且已经说明它们在内义上包含什么,因而在天堂是如何被理解的;也就是说,它们不是照字义,而是照并未显现在文字中,但仍在文字中的灵义来理解的。人若不知道这事是怎么回事,可能以为这会使得圣言的字义显得无足轻重,因为它在天堂不被关注。但是,要知道,圣言的字义绝不会由此显得无足轻重,相反会得到确认、强化;并且每句话都从它里面的灵义获得分量,变得神圣;因为字义是灵义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支撑,并与灵义直接联结,且联结得如此紧密,以致就圣言的文字而言,甚至连一点一画也无不包含神圣和神性之物在里面,正如主在下列经文中所说的:
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直到一切都实现。(马太福音5:18)
路加福音:
天地废去较比律法的一点一画落空还容易。(路加福音16:17)
“律法”就是圣言(参看6752, 7462节)。
因此,按照主的神性治理,自圣言被写成之时起,圣言,尤其旧约圣言,其一点一画一直保存下来。我从天上被指示,在圣言中,不仅每句话,而且每个字,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甚至原文中一个字的一点一画都含有至内层天堂的天使所能感知的某种神圣之物。我可以肯定地说事实的确如此;不过,我知道这会超出想象。由此明显可知,教会的外在仪式代表主,以及天堂和教会的内在事物,这些内在事物始于主,是旧约圣言论述的主题;这些仪式大部分的确已经被废除,但圣言仍保持在它的神性圣洁中;因为如前所述,其中的一切细节仍含有神圣的神性事物在里面;当阅读圣言时,这些事物在天堂就被感知到。事实上,圣言的每一个细节里面都含有一个神圣的内在,也就是它的内义,或说它的天上神性意义。这层意义是圣言的灵魂;它是从主发出的神之真理本身,因而就是主自己。
由此可见主从西乃山上所颁布,并包含在20-23章中,一直在被解释的律法、典章和律例是何情形。也就是说,其中的每一条规定都是神圣的,因为它的内在形式是神圣的。然而,就作为一个内在教会的当今教会的通常做法而言,其中有些已经被废除了;有些具有这样的性质:教会若愿意,可能会用到它们;有些则必须完全被遵守和执行。即使如此,那些就教会的通常做法而言已经被废除的,和那些教会若愿意,可能会用到的,以及那些必须完全被遵守和执行的,都凭其内在的神圣内容而同等神圣;因为整部圣言内在都是神性。这内在的神圣内容就是内义所教导的,和仁与信的教义所教导的基督教会的内在事物是一样的。
为使这一切更容易理解,我们以上述章节所论述的律法、典章和律例为例来说明。必须完全被遵守和执行的规定,就是包含在这些经文(出埃及记20:3-5, 7, 8, 12-17, 23; 21:12, 14, 15, 20; 22:18-20, 28;23:1-3, 6-8, 24-25, 32)中的那些。教会若愿意,可能会用到的,就是包含在这些经文(出埃及记20:10; 21:18, 19, 22, 23, 24, 25, 33, 34, 35, 36, 37; 22: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6, 20, 21, 22, 24, 25, 26, 30; 23:4, 5, 9, 12, 13, 14, 15, 16, 33)中的那些。而就当今教会的通常做法而言,已经被废除的,就是包含在这些经文(出埃及记20:21, 22, 23; 21:2, 3, 4, 5, 6, 7, 8, 9, 10, 11, 16, 21, 26, 27, 28, 29, 31, 32;22:14, 28, 29; 23:10, 11, 17, 18, 19)中的那些。不过,如前所述,后者和前同等神圣,也就是说,是同样的神性圣言。
主愿意在我们地球,而不在别的星球上出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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