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0143.“作常献的燔祭”表总体上的一切神性敬拜。这从“燔祭”和“常”的含义清楚可知:“燔祭”是指神性敬拜,如下文所述;“常”(经上或译为不断、常常)是指一切和在一切里面(参看10133节),因此,“常献的燔祭”表示总体上的一切神性敬拜。当理解为构成燔祭、表示纯真之良善的羔羊时,这也表示在一切敬拜里面;因为系真敬拜的一切敬拜必源于信之真理和爱之良善,一切爱之良善和由此而来的一切信之真理里面必存在纯真之良善(10133节)。这就是“常献的燔祭”也表示在一切敬拜里面的原因。
“燔祭”之所以表示神性敬拜,是因为燔祭和祭牲是以色列和犹太民族当中代表性敬拜的主要特征,所有事物都与它们的首要特征有关,并因它而得其名。这个民族当中的敬拜的首要特征在于祭牲和燔祭,所以它们表示总体上敬拜的一切(参看922, 1343, 2180, 6905, 8680, 8936, 10042节)。
不过,必须简要说明祭牲和燔祭所表示的神性敬拜是什么。祭牲和燔祭尤表从邪恶和虚假中的洁净,同时良善和真理的植入,以及这二者的结合,因而是指重生(参看10022, 10053, 10057节)。这些事已经完成的人就处于真正的敬拜,因为从邪恶和虚假中洁净就在于停止、避开并厌恶邪恶;良善和真理的植入则在于思考并意愿何为良善、何为真理,在于言说并实行它们;这二者的结合在于过一种由它们所构成的生活。因为当与人同住的良善和真理结合在一起时,他就拥有一个新的意愿,一个新的理解力,从而拥有一个新生命。当一个人是这样时,神性敬拜就存在于他所做的每一件事中;因为此人在每一个点或每一件事上都关注神性,崇敬并热爱它,由此而敬拜它。
这是对神的真正敬拜,这一事实对那些认为一切敬拜在于崇拜和祷告行为,因而在于诸如属于嘴口和思维的那类事物,不在于诸如属于从仁之良善和信之良善所流出的行为的那类事物之人来说,是未知的。而真相却是,主在一个献上崇拜和祷告的人里面只关注他的心,也就是说,只关注就爱和由此而来的信而言,他的内层。因此,如果崇拜和祷告没有这二者在自己里面,他们就没有灵魂和生命在自己里面,而是徒有其表,就像奉承者和伪装者那样;众所周知,即便在世上,奉承者和伪装者也不讨任何智者的喜悦。
简言之,照主的诫命行事是构成对祂的真正敬拜,事实上构成真正的爱和真正的信,凡认真考虑这个问题的人都能看出来。因为对一个爱别人、信别人的人来说,再没有比意愿和实行别人所意愿和思想的事更令人愉快的了,因为他唯一的渴望就是知道别人的意愿和思维,因而知道讨他喜悦的事。而对一个没有这种爱和信的人来说,情况就不同了。对神的爱也是这种情况,如主在约翰福音中所教导的:
有了我的诫命又遵守的,那人是爱我的;不爱我的人就不遵守我的话。(约翰福音14:21, 24)
又:
你们若遵守我的诫命,就住在我的爱里;你们要彼此相爱,这就是我的诫命。(约翰福音15:10, 12)
没有这种内在的外在敬拜不是敬拜,这一事实也由耶利米书中关于燔祭和祭牲或祭物的论述来表示:燔祭和祭物的事我并没有向你们列祖提说;我只吩咐他们这一件事,说,你们当听从我的响声,我就作你们的神。(耶利米书7:21-23)
何西阿书:
我喜爱怜恤,不喜爱祭物;喜爱认识神,胜于燔祭!(何西阿书6:6)
弥迦书:
难道我要带着燔祭来到耶和华面前?耶和华岂喜悦千千的公绵羊?祂已指示你何为善,耶和华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谦卑自己,与你的神同行。(弥迦书6:6-8)
撒母耳记上:
耶和华喜悦燔祭和祭物吗?看哪,听命比祭物好;顺从比公绵羊的脂肪好。(撒母耳记上15:22)
对主的敬拜首先在于一种仁爱的生活,并不在于没有仁爱生活的一种虔诚的宗教生活(参看8252-8257节)。
994.“凡活着的爬行物”表示包含良善的一切低级享受,这是活的,这从前面(44, 594, 674, 746, 800, 807, 909-911节)所说的“爬行物”的含义清楚可知。“爬行物”在此表示一切洁净的牲畜和飞鸟,这一事实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经上说它们可作食物。严格来说,“爬行物”是指那些最可鄙(如利未记11:23, 29-30所列举的那些)和不洁净的动物。但从广泛意义上说,如此处,它们是指可作食物的动物。它们在此被称为“爬行物”,是因为它们表示低级享受。在圣言中,人的情感由“洁净的牲畜”来表示,如前所述(45, 46, 142, 143, 246, 776, 987节);但由于人若不在其享受里面就感知不到自己的情感,以至于把情感称作享受,所以它们在此被称为“爬行物”。
低级享受有两种,即意愿的享受和理解力的享受。享受的一般种类是这些:拥有土地和财富的享受;在政府担任高级职务的享受;婚姻之爱,以及爱婴儿和儿童的享受;友谊和社交的享受;阅读、写作、求知、变得智慧的享受;以及其它许多享受。还有感官的享受,如:听觉享受,这种享受一般是从甜美的音乐和歌曲中获得的;视觉享受,这种享受一般是从多种多样的美丽事物中获得的;嗅觉享受,这种享受是从怡人的香甜气味中获得的;味觉享受,这种享受是从食物和饮品的美味和营养中获得的;触觉享受,这种享受来自许多愉悦的感觉。这些不同种类的享受因在身体中被感觉到,故被称为身体的享受。但享受若不靠某种内在情感而存在并持续存在,就不会存在于身体中;而内在情感反过来若不源于一种有功用和目的居于其中的更内在的情感,也不会存在。
这些情感层次越来越深,或越来越内在,直达至内层;只要人活在肉身,他就感觉不到它们。大多数人甚至几乎不知道它们的存在,更不用说它们是低级享受的源头了。而事实上,若非来自有序的内在事物,或逐渐加深的源头,没有什么东西能存在于外在事物中,或能浮出表面。享受或感官满足只是一种外在效果或最终效果。只要人们活在肉身,就无法看到内在事物,除非他们进行反思。在来世,这些内在事物会首先显现,事实上按着主把它们提升到天堂的次序显现。内在情感及其快乐在灵人界显现;更内在的情感及其快乐在天使灵天堂显现;还要内在的情感及其一切幸福则在天使天堂显现。因为天堂有三层,一层比一层内在、完美和幸福(参看459, 684节)。在来世,这些事物就是以这种方式依次展开并使自己能被感知到。但只要人活在肉身,由于他的观念和思维总是集中在肉体事物上,故这些内在事物可以说休眠了,因为它们被肉体事物淹没了。然而,凡进行反思的人都能明显看出,一切享受都反映了按次序越来越内在的情感,并从这些情感中获得它们的整个存在和本质。
由于按次序越来越内在的情感在最外在的事物,也就是肉体中被感觉为享受,所以它们被称为“爬行物”。但它们只是肉体感觉,是内在事物的产物;仅从视觉及其享受,谁都能清楚看到这一点。如果内在视觉不存在,眼睛不可能看见。眼睛的视觉来自内在视觉,所以肉体死亡后,人仍能看见,甚至比活在肉身时看得更清晰,只是看见的不是世俗和肉体事物,而是来世的事物。那些活在肉身时看不见的盲人在来世看得和那些视力敏锐的人或林叩斯(古希腊神话中的人物,拥有世界上最敏锐的视力)一样清晰。这也是为何人在睡梦中看得和醒着时一样清楚。我正是通过内在视觉才得以看到来世的事物,甚至比我看世上的事物还要清楚。由此明显可知,外在视觉来自内在视觉,而内在视觉又来自更内在的视觉,依次类推。这同样适用于其它一切感觉和各种享受。
在圣言其它地方,享受同样被称为“爬行物”。这些地方也区分了洁净的爬行物和不洁净的爬行物,也就是以一种活的或天堂般的方式所获得的享受和以一种死的或地狱般的方式所获得的享受。如何西阿书:
当那日,我必为他们与田野的野兽和空中的飞鸟,并土地上的爬行物立约。(何西阿书2:18)
此处,“田野的野兽,空中的飞鸟和爬行物”表示诸如前面所提到的与人同住的那种事物,这一点从论述的主题是一个新教会明显看出来。诗篇:
愿天和地,海和一切爬在其中的都赞美祂。(诗篇69:34)
“海和一切爬在其中的”不可能赞美耶和华,赞美祂的是它们所表示的与人同住的活物;也就是说,祂只能从它们里面的活物中得到赞美。又:
野兽和一切牲畜,爬行物和带翅膀的鸟,你们都要赞美耶和华。(诗篇148:10)
此处意思也一样。“爬行物”在此只表示享受所来自的良善情感,这一点也可从这百姓当中的不洁净的爬行物明显看出来,如从以下经文所清楚看到的。
诗篇:
耶和华啊,遍地满了你的财物。这海又大又广,其中有无数的爬行物。它们都仰望你按时给它们食物。你给它们,它们便拾起来;你张手,它们就饱享美物。(诗篇104:24-25, 27-28)
此处就内义而言,“海”表示属灵事物,“爬行物”表示靠它们活着的一切事物;“按时给它们食物,它们就饱享美物”表示享受。以西结书:
这两条河所到之处,凡爬行的活物或活灵魂都必存活,并且必有极多的鱼,因为这水流到那里,它们必得医治,凡这河所到之处,一切都必存活。(以西结书47:9)
这指的是从新耶路撒冷流出来的水;这些水表示来自一个属天源头的属灵事物;“爬行的活物或活灵魂”表示对良善的情感和源于这些情感的享受,既有肉体的享受,也有感官的享受;后者从“水”,也就是来自一个属天源头的属灵事物中获得生命,这是显而易见的。
来源于自我,因而来源于自我的污秽欲望的享受也被称为“爬行物”。这一点明显可见于以西结书:
我进去一看,看哪,在四面墙上画着各种形状的爬行物和走兽,都是可憎恶的;并以色列家一切的偶像。(以西结书8:10)
此处,“各种形状的爬行物”表示污秽的享受,这些享受的内在都是恶欲,而恶欲的内在是仇恨、报复、残忍和通奸;这就是“爬行物”,也就是来源于爱自己、爱世界或自我的享受中所固有的快乐的性质;它们是人们的偶像,因为人们认为它们令人快乐,热爱它们,把它们当作神,并因此崇拜它们。在代表性教会,这些爬行物因表示诸如此类的肮脏事物而同样是如此地不洁净,以至于人不许摸它们,凡摸它们的,都是不洁净的(这可见于利未记5:2; 11:31-32, 33;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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