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宇宙星球 #52

52.我还被指示木星

52.我还被指示木星居民的脸是什么样子。我没有看到木星居民本身,而是看到脸和在世时一样的灵人。不过,在指示之前,他们天使中的一位出现在一片亮云后面给予准许;然后就有两张脸被指给我看。它们类似于我们地球人的脸,又白皙又漂亮,还闪耀出诚实和谦逊。

当木星灵在场时,我们地球人的脸看上去比平常要小。这是由于这些灵人所具有的观念的结果,即:他们认为自己的脸更大。因为他们在世时认为,死后他们的脸会更大,并且呈圆形。由于这种观念被印在他们身上,所以它就留了下来,等他们成为灵人时,便觉得自己有一张更大的脸。

他们之所以认为他们的脸会变大,是因为他们说,脸并非身体的一部分,而是能使他们看见、听见、说话并表达自己想法的部位。而心智便因此透过脸闪耀出来,以致他们认为脸就是心智所取的形式。他们知道,在世生活结束后,他们会变得更智慧;所以他们认为他们心智的形式,因而他们的脸会变大。

他们还相信,他们死后会感觉到有一团火温暖他们的脸。他们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们当中更有智慧者知道,火在灵义上表示爱;爱就是生命之火,正是这火赋予天使生命。他们当中那些生活在天堂之爱中的人会得偿所愿,感觉他们的脸变得温暖;并且其心智的内层被爱点燃。

因此,木星居民经常清洗、洁净自己的脸,并小心保护,避免晒伤。他们所穿的衣服是用蓝树皮或软木制成的,他们还用这些树皮或软木制成的覆盖物将自己的头包裹起来遮住脸。

关于我们地球人的脸,他们透过我的眼睛看到后说,它们并不漂亮。它们的美在于皮肤的外层,而非在于出自内在的纤维。他们看到有些人脸上长满疣和脓疱,或变形,感到很惊讶,声称他们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脸。不过,有些脸他们是喜欢的,这些脸总是挂着微笑,并且嘴唇微微撅起。在圣言中,火在正反两方面意义上都是指爱(AC 934, 4906, 5215)。神圣的天堂之火是指神性之爱,和属于这爱的一切情感(AC 934, 6314, 6832)。地狱之火是自我之爱和尘世之爱,以及属于这些爱的一切欲望(AC  965, 1861, 5071, 6314, 6832, 7575, 10747)。爱是生命之火,这爱实实在在是生命本身的源头(AC 4906, 5071, 6032)。灵人和天使看不到这个太阳系之内的东西,但他们透过我的眼看到了这些事物(AC 1881)。

属天的奥秘 #1053

1053.“弓必现在

1053.“弓必现在云中”表示人的状态,这从前面关于云中之弓的阐述和说明清楚可知,也就是说,在来世,一个人或灵魂从他的气场就能在众天使当中被得知;只要主乐意,该气场还能通过如彩虹那样的颜色呈现出来,并且照着各人在信主,因而在信之良善和真理上的状态而各异(1042:1-1043:2, 1048节)。在来世,颜色会呈现在眼前,其光辉和灿烂使它们远比肉眼所看到的颜色美丽得多。每种颜色都代表某种属天或属灵的事物。
这些颜色既源于天堂之光,也源于属灵之光的多样性,如前所述(1042节)。因为天使住在如此明亮的光中,以至于相比之下,世界之光根本就不是光。拿天使所住的天堂之光与世界之光来对比,如同拿正午的阳光与太阳升起时即将熄灭、不再发光的烛光来对比。天堂有属天之光和属灵之光。相比较而言,属天之光如同日光,而属灵之光如同月光。不过,一切不同都取决于接受这光的天使的状态。颜色也一样,因为它们是光的产物。在属天天使的天堂,主自己就是太阳,而在属灵天使的天堂,主自己是月亮。在那些对死后灵魂所过的生活没有任何概念的人看来,这些事令人难以置信。然而,它们却是最真实不过的。

属天的奥秘 #6831

6831.“耶和华的

6831.“耶和华的使者向他显现”表主的神性人身。这从“耶和华的使者”的含义清楚可知,“耶和华的使者”是指主的神性人身(参看6280节)。神性人身之所以被称为“耶和华的使者”,是因为在主降临之前,当耶和华经过天堂时,祂以人的形式显现,如同一位天使。因为整个天使天堂类似一个完整的人,被称作大人;前面众多章节末尾论述过这大人。因此,当神性本身经过天使天堂时,祂以人的形式显现,在同祂说话的人眼前如同一位天使。这就是主降临前耶和华的神性人身。主的人身变成神性时也是耶和华的神性人身,因为主就是神性人身里面的耶和华自己。主的神性人身被称为一位“使者或天使”,这一点可见于前文(6280节);这一点也可从新约中的众多经文明显看出来,在这些经文中,主说祂是“父差来的”,“差”表示发出;在希伯来语,“差”这个词用来表示一位使者或天使。主在相关经文中说祂是被“差来的”(参看马太福音10:40; 15:24;马可福音9:37;路加福音4:43; 9:48; 10:16;约翰福音3:17, 34; 4:34; 5:23, 24, 36-38; 6:29, 39, 40, 44, 57; 7:16, 18, 28, 29; 8:16, 18, 29, 42; 9:4; 10:36; 11:41, 42; 12:44, 45, 49; 13:20; 14:24; 16:5, 7; 17:3, 8, 18, 21, 23,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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