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宇宙星球 #52

52.我还被指示木星

52.我还被指示木星居民的脸是什么样子。我没有看到木星居民本身,而是看到脸和在世时一样的灵人。不过,在指示之前,他们天使中的一位出现在一片亮云后面给予准许;然后就有两张脸被指给我看。它们类似于我们地球人的脸,又白皙又漂亮,还闪耀出诚实和谦逊。

当木星灵在场时,我们地球人的脸看上去比平常要小。这是由于这些灵人所具有的观念的结果,即:他们认为自己的脸更大。因为他们在世时认为,死后他们的脸会更大,并且呈圆形。由于这种观念被印在他们身上,所以它就留了下来,等他们成为灵人时,便觉得自己有一张更大的脸。

他们之所以认为他们的脸会变大,是因为他们说,脸并非身体的一部分,而是能使他们看见、听见、说话并表达自己想法的部位。而心智便因此透过脸闪耀出来,以致他们认为脸就是心智所取的形式。他们知道,在世生活结束后,他们会变得更智慧;所以他们认为他们心智的形式,因而他们的脸会变大。

他们还相信,他们死后会感觉到有一团火温暖他们的脸。他们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们当中更有智慧者知道,火在灵义上表示爱;爱就是生命之火,正是这火赋予天使生命。他们当中那些生活在天堂之爱中的人会得偿所愿,感觉他们的脸变得温暖;并且其心智的内层被爱点燃。

因此,木星居民经常清洗、洁净自己的脸,并小心保护,避免晒伤。他们所穿的衣服是用蓝树皮或软木制成的,他们还用这些树皮或软木制成的覆盖物将自己的头包裹起来遮住脸。

关于我们地球人的脸,他们透过我的眼睛看到后说,它们并不漂亮。它们的美在于皮肤的外层,而非在于出自内在的纤维。他们看到有些人脸上长满疣和脓疱,或变形,感到很惊讶,声称他们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脸。不过,有些脸他们是喜欢的,这些脸总是挂着微笑,并且嘴唇微微撅起。在圣言中,火在正反两方面意义上都是指爱(AC 934, 4906, 5215)。神圣的天堂之火是指神性之爱,和属于这爱的一切情感(AC 934, 6314, 6832)。地狱之火是自我之爱和尘世之爱,以及属于这些爱的一切欲望(AC  965, 1861, 5071, 6314, 6832, 7575, 10747)。爱是生命之火,这爱实实在在是生命本身的源头(AC 4906, 5071, 6032)。灵人和天使看不到这个太阳系之内的东西,但他们透过我的眼看到了这些事物(AC 1881)。

属天的奥秘 #5077

5077.“埃及王的

5077.“埃及王的酒政”表在受心智的理解力部分支配的身体事物当中。这从“酒政”和“埃及王”的含义清楚可知:“酒政”是指受内在人的理解力部分支配的外在感觉或身体感觉,如下文所述;“埃及王”是指属世人,如下文所述(5079节)。由于接下来的几节论述的主题是酒政和膳长,而他们表示属于身体的外在感官事物,故有必要说一说这些感官事物。众所周知,外在或身体感觉有五种,即: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这些感觉构成身体的整个生命。因为没有这些感觉,身体根本没有生命可言;因此,当丧失它们时,身体就会死亡,变成一具尸体。所以,人的实际身体部分无非是感官印象,和随之由此产生的生命接受者。感官所扮演的角色是主体性的,而身体所扮演的角色是辅助性的。辅助性的东西若离开它适合服务的主体,甚至不能被称为人活在世上时所携带的身体;但辅助性的东西与它的主体在行如一体时就能被如此称呼。因此,这二者一起构成身体。
  人的一切外在感觉都与他的内在感觉直接相关,因为它们被赋予人并被置于他的身体中,以便他活在世上时服务于他的内在人,并受这内在人的感官能力或感官事物支配。因此,当人的外在感觉开始主导他的内在感觉时,他就完了。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他的内在感官能力就仅仅被视为仆人,这仆人的功能就是强化或确认凡外在感官事物带着权威所迫切需要的东西。当外在感官事物处于这种状态时,它们便陷入刚才所说的颠倒次序(5076节)。
  如前所述,人的外在感觉与他的内在感觉直接相关,一般与理解力并意愿相关。所以,有些外在感官事物受人类心智的理解力部分支配,有些受意愿部分支配。有一种感官能力尤其受理解力支配,那就是视觉;还有一种感官能力受理解力支配,之后受意愿支配,那就是听觉;嗅觉,尤其味觉同时受这二者支配;而受意愿支配的能力则是触觉。大量证据表明,外在感官事物受理解力和意愿支配;还表明它们如何受支配;不过,要解释到这种程度需占用大量篇幅。然而,所涉及的某些事实可从前面各章节末尾有关这些感官的对应关系的说明得知。
  另外,要知道,被称为信之真理的一切真理皆属于理解力部分,属于爱与仁的一切良善则与意愿部分一起存在。因此,理解力的功能是相信、承认、知道并看见真理,以及良善。而意愿的功能是感受到对真理的一种情感,并热爱它;凡人从中感受到一种情感并热爱之物就是良善。不过,至于当真理进入良善时,理解力如何影响意愿,以及当它将那良善付诸实践时,意愿如何影响理解力,这些都是需要更深入探究的问题。关于这些问题,蒙主的神性怜悯,我们将在不同的地方进一步予以讨论。
  “酒政”之所以表示受内在人的理解力部分支配的感官,是因为用来喝的一切,或诸如此类的消费物,如酒、奶、水等,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喂养理解力,因而属于理解力。由于外在或身体感官起服务作用,故“酒政”表示那些感官或它们所感知到的东西。因为总的来说,“喝”与喂养理解力的真理有关(3069,3071,3168,3772,4017,4018节);“酒”的具体含义是源于良善的真理,或源于仁的信(1071,1798节);而“水”表示真理(680,2702,3058,3424,4976节)。由此可见“酒政”表示什么。
  

属天的奥秘 #7573

7573.“耶和华就

7573.“耶和华就发声”表与那些处于良善和真理之人的交流的撤回和中断。这从“声(音)”的含义清楚可知,“声(音),也就是打雷的声音,是指启示并完善天堂里的人,使地狱里的人受惊吓并荒凉的神之真理;它们因使后者荒凉,故表示与那些处于良善和真理之人的交流的撤回和中断,因为他们以这种方式被荒凉。至于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这从前面(7502, 7541, 7542, 7545, 7554节)所述明显可知,即:那些曾属于教会,并由此从圣言吸收真理和良善的认知,然而却过着邪恶生活的人,通过他们从世界,就是他们在教会所在的地方带来的真理和良善与天堂交流。一个人会将凡他在世上所知道,事实上所看见、听见、思想、谈论、意愿、行出的一切都带入来世(参看2474, 2475, 2481-2486, 7398节)。当他们正经历荒凉时,被夺走的,就是这种交流;当这种交流被夺走时,真理和良善,连同对它们的认知也一并被除去。因为凡灵人,甚至天使所知道的一切,皆从主经由天堂,因而通过交流流入(参看6053-6058, 6189-6215, 6307-6327, 6466-6495, 6613-6626节)。由此明显可知,与那些处于真理和良善之人的交流的撤回和中断是什么意思。神的真理(这真理由“声音”来表示)在天堂和地狱的情况,和地上的阵阵雷声一样。在高山上,雷声听上去就像温和轻柔的声音;但在下面的地上,它们听上去就像可怕的巨响。同样,神的真理在天堂是温和轻柔的,而在地狱是可怕的。
  “声音”,也就是雷声表示启示并完善天堂里的人,使地狱里的人受惊吓并荒凉的神之真理,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
  心中喜乐,像人吹笛,上耶和华的山,到以色列的磐石那里。耶和华必使人听祂荣耀的声音,又使祂的膀臂看见平静;在忿怒的忿恨,并吞灭的火焰与霹雷、洪水、冰雹中。亚述人必因耶和华的声音惊惶。(以赛亚书30:29-31)
  此处“耶和华的声音”表示神之真理,它启示并光照那些处于良善的人,使那些陷入邪恶的人受惊吓并荒凉。约珥书:
  地在祂面前震动,日月昏暗,星宿也不发光;耶和华在祂军旅前发声,祂的营地甚大;成就祂话语的,不可胜数;因为耶和华的日子大而可畏。(约珥书2:10-11)
  此处的意思也一样。
  同一先知书:
  耶和华必从锡安吼叫,从耶路撒冷发声;天地都要震动;耶和华却要作祂百姓的避难所,作以色列人的保障。(约珥书3:16)
  此处“耶和华的声音”同样表示神之真理;经上之所以说“从耶路撒冷”,是因为“耶路撒冷”表示主的属灵国度,就是那些从真理处于良善,从良善处于真理的人所住的国度。
  诗篇:
  耶和华也在天上的打雷,至高者发出声音,便有冰雹火炭;祂射出箭来,使他们四散;多多发出闪电,使他们扰乱。(诗篇18:13-14)
  “发出声音”、“冰雹”和“火炭”表示真理和良善通过虚假和恶欲而荒凉。又:
  云中倒出水来,天空发出声音,你的箭也射出云,你的雷声响彻大地,闪电照亮世界。(诗篇77:17-18)
  “声音”表示启示那些属教会之人的神之真理。
  又:
  耶和华的声音发在水上,荣耀的神打雷,耶和华在大水之上;耶和华的声音大有能力;耶和华的声音满有威严。耶和华的声音震破香柏树,耶和华打碎黎巴嫩的香柏树;耶和华的声音使火焰分岔;耶和华的声音震动旷野;耶和华的声音心动母鹿落胎,使森林脱落净光。(诗篇29:3-9)
  此处“耶和华的声音”表示神的真理和它所拥有的能力,因而也表示圣言,因为圣言是神的真理。
  启示录:
  一位大力的天使降下,大声呼喊,呼喊完了,就有七雷发声。我正要写出来,就听见从天上有声音对我说,七雷所说的事你要封上,不可写出来。(启示录10:1, 3-4)
  “声音”表示神的真理;“雷声”表示那些传达真理,并把它从天上带到地上的人。谁都能看出,“雷声”和“声音”表示神性事物,而不指雷声和声音;由于它们表示神性事物,被称为“耶和华的声音”,故显而易见,它们是指神性真理。这就是为何当耶和华降临西乃山,宣告神性真理时,有声音,有闪电,有雷轰(出埃及记19:16; 20:18);并且祂从火中说话(申命记4:11-12; 5: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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