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820.“我凭什么知道我必继承它呢”表示对主之爱的试探,这爱想要保证这个结果,或说希望完全确定这个结果,这从这些话本身所流露的怀疑清楚可知。凡正在经历试探的人都对目的产生怀疑,或说对目的没有把握。这目的就是爱,而恶灵和恶魔所攻击,并由此将目的置于怀疑之中的,正是爱。爱越大,他们就越把它置于怀疑之中。如果被爱的目的没有被置于怀疑,甚至绝望之中,就不会有任何试探。对结果的保证或确定就在胜利之前到来,并且是胜利的一部分。
由于很少有人知道真正的试探是什么,所以在此作以简要解释。除了一个人所爱的东西之外,恶灵从来不与任何东西作战;他越强烈地热爱它们,这些灵人就越猛烈地发动攻击。与属于对良善的情感的事物作战的,是恶魔;与属于对真理的情感的事物作战的,是恶灵。甚至一发现一个人所爱的东西,哪怕是最小的,或可以说闻到令他快乐并感觉宝贵的东西,他们就立刻攻击并努力摧毁它,从而摧毁整个人,因为人的生命就在于他的爱。没有什么比以这种方式摧毁一个人更令他们快乐的了;他们也不会停止,反而会永远持续下去,除非主赶走他们。那些恶毒、狡诈的人通过讨好人核心的爱而渗透到这些爱中,从而把这人带到他们中间。一旦把他带进来,他们很快就试图摧毁他的爱,由此杀害这个人,并且以上千种难以想象的方式杀害他。
他们不仅仅通过推理反对良善和真理而发动攻击,这种攻击对他们来说不算什么,即便被打败上千次,他们仍会继续下去,因为对他们来说,反对良善和真理的推理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相反,他们在攻击中败坏良善和真理,并让它们燃起恶欲和说服的火,以致这人只知道类似的欲望和说服在他里面掌权。同时,他们将他们从这人在其它事上的快乐中抓取来的快乐注入这些良善和真理,以这种方式极其诡诈地感染并侵扰他。他们通过把他从一件事上引到另一件事上而如此娴熟巧妙地做这一切,以至于如果主不帮助这个人,他永远不知道别的,只知道相信他们,认为事情的确如此。
他们以同样的方式攻击构成良心的对真理的情感。一旦发现一丝良心,无论它具有什么样的性质,或说多么不完美,他们都会从这个人的虚假和软弱中为自己塑造一种情感,并利用这种情感给真理之光投下阴影,使它变得暗淡,从而败坏它;要不然就使他焦虑并折磨他。他们还把他的思维牢牢固定在一件事上,从而使它充满幻想,同时暗中把恶欲并入这些幻想。除此之外,他们也利用不计其数的其它手段,这些手段无法以易于理解的方式被描述出来。这些只是其中的少数几种手段,并且仅仅是最一般的那种;他们能通过这些手段够着人的良心,因为这些恶灵以摧毁人的良心为最大快乐。
这几个细节尽管非常少,但却说明了试探的性质;一般来说,试探的性质就如同爱的性质,或说与爱的性质相匹配。它们也说明了主的试探的性质,即:这些试探是最可怕的,因为爱的强度如何,试探的可怕就如何。主的爱是拯救全人类,是最炽热的;因此,它是最高程度上对良善的情感和对真理的情感的总和。所有地狱都以最恶毒的诡计和毒液与这些情感作战;但主凭自己的能力把它们都征服了。胜利具有这种效果:以后恶毒的魔鬼和灵人再也不敢做什么了。因为他们的整个生命就在于能够摧毁,但当他们发现一个人能够抵制他们时,甚至在第一次发起攻击时,他们就逃之夭夭,就像他们接近天堂的第一道门槛时通常所做的那样,因为他们立刻充满恐惧和惊骇,猛然后退,尽可能地迅速逃窜。
10017.“祭司的职分要给他们”表主拯救工作的一个跟一个的阶段。这从“祭司职分”的含义清楚可知,“祭司职分”是主拯救的整个工作的一个代表(参看9809节)。它之所以表示一个接一个的阶段,是因为此处所论述的主题是亚伦儿子的祭司职分,而他的儿子代表发出,因而按次序一个跟一个的事物(9807节)。此处的情况如下:亚伦所代表的祭司职分在于拯救那些在主的属天国度之人的工作;在圣言中,“祭司国度”严格意义上是指属天国度。但亚伦的儿子所代表的祭司职分在于拯救那些在直接从主的属天国度发出的主的属灵国度之人的工作。由此明显可知,“祭司职分”在此表示主拯救工作的一个跟一个的阶段。但利未人所代表的祭司职分在于再次从前者发出的主的拯救工作。
有三样事物按次序一个跟着一个。它们是属天之物,就是对主之爱的良善;属灵之物,就是对邻之仁的良善;以及源于这些事物的属世之物,就是信之良善。由于这三者是按次序一个跟一个的事物,所以天堂也有三层,良善同样按这个次序在它们里面彼此跟随。亚伦的祭司职分代表拯救那些处于属天良善之人的工作;亚伦儿子的祭司职分代表拯救那些处于属灵良善之人的工作;利未人的祭司职分代表拯救那些处于源于这些的属世良善之人的工作。由于按次序一个跟一个的事物是从亚伦及其祭司职分所代表的对主之爱的良善发出的,故经上论到利未人说,他们被交给亚伦。因为发出的事物属于它们从中发出的事物;这种发出或一个跟一个的阶段从这个源头获得自己的存在,正如刚才所说的(10011节)。利未人被交给亚伦和他的儿子,是为了叫利未人能在他们之下履行祭司的职责(参看民数记3:1至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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