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ISB1.关于灵魂与身体的相互作用,或一方进入另一方,或一方与另一方一起的运作,有三种观点和传统看法,它们都是假设。第一种被称为物质流注,第二种被称为属灵流注,第三种被称为前定和谐或预定和谐。
第一种,就是所谓的物质流注,来自感官的表象和由此而来的谬误,因为表面上看,好像影响眼睛的视觉物体流入并产生思维;同样,影响耳朵的言语流入心智,并在那里产生观念;嗅觉、味觉和触觉也一样。由于这些感觉器官首先接受从世界流入它们的印象,而心智看似根据这些器官所受到的影响而进行思考和意愿,所以古代的哲学家和经院学者便以为流注源于这些器官,并进入灵魂,从而采纳了物质流注或属世流注的假设。
第二种假设被称为属灵流注,来源于秩序及其律法,有些人也称它为偶然流注。因为灵魂是一种属灵物质,因而更纯粹,是在先和内在的;但身体是物质的,因而更粗糙,是在后和外在的;按照秩序,更纯粹的流入更粗糙的,在先的流入在后的,内在流入外在,因而属灵之物流入物质之物,而不是反过来。因此,按照秩序,进行思考的心智根据眼前的物体在眼睛上所引发的状态而流入视觉,心智也随意处理这种状态;同样,进行感知的心智照着言语在耳朵上所引发的状态而流入听觉。
第三种假设被称为前定和谐或预定和谐,来自推理官能的表象和谬误;因为心智在进行运作时与身体一起、同时随着身体行动。然而,一切运作先是连续的,然后是同步的,连续运作是流注,同步运作是和谐;例如,当心智先思考,然后说话时,或当它先意愿,然后行动时;因此,确立同步之物,却排除连续之物,这是推理官能的一个谬误。关于灵魂与身体的相互作用,除了这三种观点之外,不可能构筑出第四种观点,因为要么灵魂作用于身体,要么身体作用于灵魂,要么两者同时不断作用。
417.“若愿意,谁都能从自然界的可见事物确认赞成神性。此外,凡出于生命思想神的人都会如此确认。例如,当他观察空中的飞鸟,看到每种鸟都知道吃什么,到哪里觅食;它能凭声音和视觉识别同类,在其它种类当中分辨哪些是友,哪些是敌;它们选择自己的配偶,知道如何交配,能娴熟地建造巢穴,并在里面下蛋,然后卧在这些蛋上;还知道孵化多长时间;孵化期结束后,就孵出雏鸟,然后精心呵护它们,将其聚集在翅膀下面,衔来食物喂养它们,直到它们能自食其力,自己能做这些事,并繁育一个家庭,以延续它们的种类为止之时。凡愿意思考神性经由灵界流入自然界的人,都能在这些事实中看到它。此外,他若愿意,还会发自内心说,这类知识不可能从太阳通过它的光线流入这些鸟;因为自然界从中获得其起源和本质的太阳纯粹是火,所以它的光线完全是死的,毫无生命可言。于是,他就能得出以下结论:这种事是神性智慧流入自然界最低级形式的结果。”
220.⑾男人所拥有的性充裕取决于他们对生殖其智慧之真理的爱,还取决于他们对履行有用服务的爱。这一事实是古人所知,但如今已经遗失的秘密之一。古人都知道,发生在身体中的每个细节都有一个属灵的源头。如,行为是从意愿流出的,而意愿本质上是属灵的;言语是从思维流出的,思维也是属灵的;属世的视觉是从属灵的视觉流出的,属灵的视觉就是理解;属世的听觉是从属灵的听觉流出的,属灵的听觉是理解的关注,同时也是意愿的顺从;属世的嗅觉是从属灵的嗅觉流出的,属灵的嗅觉是感知,诸如此类。古人发现,男性精液的产生同样来自一个属灵的源头;他们从理性和经验所提供的众多证据得出结论:其源头是构成理解的真理。他们还说,男性从流入宇宙每一个细节的属灵婚姻,就是良善与真理的婚姻那里所接受的,无非是真理和涉及真理之物;这真理在降至身体时形成种子或精子。正因如此,从属灵的角度来理解,种子或精子就是真理。
至于它的形成,他们说,男性的灵魂因是理智的,故是真理;理智并非别的,所以,当灵魂降下来时,真理也就降下来了。他们说,这一切通过灵魂发生,因为灵魂是人和一切动物的至内层,本质上是属灵的,具有与生俱来的自我繁殖的努力;因而在下降的过程中,灵魂寻求并努力自我复制。当这一切发生时,整个灵魂形成并包裹自己,变成种子或精子;这种事可发生成千上万次,因为灵魂是属灵的实质,属灵的实质没有维度或延展,只有完满。没有任何部分从这实质被取走,相反,其整体毫无缺失地复制。正因如此,灵魂完整地存在于它的最小容器,就是种子或精子中,犹如它存在于它的最大容器,就是身体中。
既然灵魂的真理是种子或精子的起源,那么可知,男人的性充裕取决于他们对生殖其智慧之真理的爱。它还取决于他们对履行有用服务的爱,这是因为服务或功用是真理所产生的良善。此外,有些世人甚至知道,勤奋的人具有充裕的性能力,而懒惰的人则不然。当我询问女性如何从男性的灵魂生殖时,得到的答复是:它来自理智的良善,这理智的良善本质上是真理。因为理智能思考“某个事物是良善”,因而思考“这个事物是良善”就是一个真理。而意愿不是如此,它不会思想良善与真理,而是热爱并行出它们。所以,在圣言中,儿子表示真理,女儿表示良善(参看120节);种子表示真理(参看《揭秘启示录》56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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