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ISB20.有人曾问我是如何从一个哲学家变成一个神学家的;我回答说:“是按着渔夫被主变成门徒和使徒的方式;我从青年时代初期起,就是一个属灵的渔夫了。”听到这话,询问者就问什么是属灵的渔夫?我回答说:“在圣言的灵义中,渔夫表示一个探查并教导属世真理,后来又以理性的方式探查并教导属灵真理的人。”
他又问:“如何证明这一点?”我说,从圣言中的这些经文来证明:
水必从海中绝尽,河也消没干涸。渔夫必哀号,凡向海中抛钩的必悲伤。(以赛亚书19:5, 8)
另一处:
必有渔夫从隐基底站在河水治愈的河边;他们都在那里撒网;他们的鱼各从其类,好像大海的鱼甚多。(以西结书47:9–10)
又一处:
耶和华说,看哪,我必打发许多渔夫,把以色列人打上来。(耶利米书16:16)
由此明显可知为何主拣选渔夫作门徒,并说:
来,跟从我!我要使你们作得人的渔夫。(马太福音4:18–19; 马可福音1:16–17)
彼得捕了许多鱼后,主对他说:
从今以后,你要得人了。(路加福音5:9–10)
然后,我又从启示录证明了渔夫这一含义的来源;即:“水”表示属世真理(50, 932节);“河”也是(409, 932节);“鱼”表示那些处于属世真理的人(405节);因此,“渔夫”表示那些探查并教导真理的人。
听到这话,向我发问的人提高嗓门说:“现在我明白为何主呼召并拣选渔夫作祂的门徒了;因此,我不奇怪祂也拣选了你,因为如你所说,你从青年时代初期起就是一个属灵意义上的渔夫了,也就是说,是一个属世真理的探查者;现在你是一个属灵真理的探查者,因为这些真理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 他因是一个理性的人,对此又补充说:“唯独主知道谁适合接受并教导那些属于祂新教会的事物,无论是大主教当中的某一位,还是他们的仆人当中的某一位。此外,有哪个基督教神学家在就任神学家之前,不先在学校学习哲学?他还有什么其它源头获得聪明吗?”
最后他说:“既然你成为一名神学家,就请解释一下你的神学是什么?”我回答说:“它有两个原则:有一位神;有一个仁与信的结合。”对此,他回应说:“谁会否认这些原则呢?”我回答道:“当从内在检查时,会发现当今神学就否认这两个原则。”
904.启21:15.“对我说话的,拿着金苇子,要量那城和城门、城墙”表主将理解和认识主的新教会在教义及其引入真理,以及它们所源自圣言上的性质的能力赐给那些处于爱之良善的人。
“对我说话的”表示主经由天堂说话,因为这位天使就是前面(21:9)所提到的那拿七香瓶的七位天使之一,他表示经由天堂说话的主(895节);“金苇子”表示来自爱之良善的能力或官能,“苇子”表示能力或官能(485节);“金”表示爱之良善(211, 726节);“量”表示认识事物的性质,因而表示理解并知道(486节)。“城”也就是圣耶路撒冷,表示教会的教义(879, 880节);“门”表示对出于圣言字义的真理与良善的认知,这些认知因里面有属灵的生命而成为真理与良善(899节);“墙”表示它们所来自的字义中的圣言(898节)。由此明显可知,“对我说话的,拿着金苇子,要量那城和城门、城墙”表示主将理解和认识主的新教会在教义及其引入真理,以及它们所源自圣言上的性质的能力赐给那些处于爱之良善的人。
所表示的是这些事,这一点从字义上根本看不出来,字义只显示那与约翰说话的天使拿着金苇子,要量那城和城门、城墙;然而,另外一层含义,也就是灵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明显可知:“耶路撒冷城”不是指什么城,而是指教会,所以凡指着作为城的耶路撒冷所说的一切话,都表示涉及教会的一切事物,而涉及教会的一切事物本身都是属灵的。这种灵义也包含在前面的话中,那里有这些话:
有一根像量杖的芦苇赐给我;天使站在旁边,说,起来,将神的殿和祭坛,并在殿中礼拜的人都量一量。(启示录11:1)
天使用苇子所量的一切事物(以西结书40-48章)里面也有类似的灵义。撒迦利亚书中的这些话里同样有:
我又举目观看,见一人手拿准绳。我说,你往哪里去?他对我说,要去量耶路撒冷,看有多宽多长。(撒迦利亚书2:1-2)
会幕的一切事物,耶路撒冷圣殿的一切事物,我们所读到的尺寸,以及这些尺寸本身,里面都有这样的灵义;然而,它们在字义上丝毫看不出来。
403.“就有仿佛火烧着的大山扔在海中”表那些处于教会的外在,并陷入唯信之人所具有的地狱之爱的表象。 “海”表示那些处于教会的外在,并陷入唯信者当中的教会;那些处于外在的人俗称“平信徒”,因为那些处于教会内在的人被称作“神职人员”(397,402节)。“大山”表示爱(336节),“火烧着的大山”表示地狱之爱(494,599节);这是此爱在那些此处所论述之人身上的表象,并且在天使看来就是如此;原因在于,“唯信”就是与仁分离之信(388节);哪里没有仁,即没
有对邻之爱,也就是属灵之爱,哪里就有地狱之爱;居间的爱是不存在的,除非在那些不冷不热的人当中(关于这种人,参看启示录3: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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