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灵魂与身体的相互作用 #4

二、灵界靠自己的太阳

二、灵界靠自己的太阳存在并持续存在,自然界也靠自己的太阳存在并持续存在

ISB4.灵界有一轮太阳,自然界则另有一轮太阳,因为这两个世界完全不同;每个世界都从自己的太阳那里获得自己的起源。事实上,一个其中一切事物都是属灵的世界不可能来源于一个其一切产物都是属世的太阳,因为这样就会有物质流注,然而,这种流注违反秩序。世界靠太阳存在,而不是反过来,这一点从原因的结果明显看出来,即:世界就属于它的一切事物而言,无论总体还是细节,靠太阳生存;生存证明存在,因此我们说,生存就是不断存在;由此明显可知,如果太阳被移走,它的世界就会陷入混乱,这种混乱会化为乌有。

我可以作证,灵界有一轮不同于自然界的太阳,因为我看见过它。它看上去和我们的太阳一样火热,大小几乎相同,距离天使就像我们的太阳距离世人一样遥远;但它既不升也不落,而是固定在天顶与地平线之间的中间高度,天使从那里享有永恒的光和永恒的春天。

一个对灵界太阳一无所知的人,凭推理在关于宇宙创造的观念上很容易误入歧途。当深入思考它时,他只会觉得宇宙来自自然界;由于自然界的起源是太阳,所以他只会以为宇宙来自作为创造者的太阳。此外,没有人能理解属灵流注,除非他也知道它的起源;因为一切流注皆来自一个太阳,属灵流注来自它的太阳,属世流注则来自它的太阳。人的内在视觉,也就是其心智视觉,从属灵太阳接受流注;而他的外在视觉,也就是其身体视觉,从属世太阳接受流注;两者在运作中结合在一起,就像灵魂与身体结合在一起那样。

由此明显可知,那些对灵界及其太阳一无所知的人可能会陷入什么样的盲目、黑暗和愚蠢之中;陷入盲目,是因为心智若唯独依赖肉眼视觉,就会变得像蝙蝠,它在夜间胡乱飞行,有时撞到挂起的亚麻衣上;陷入黑暗,是因为当肉眼的视觉从里面流入心智的视觉时,心智的视觉就会丧失一切属灵之光,变得像猫头鹰;陷入愚蠢,是因为此人仍在思考,但却出于属世事物思考属灵事物,而不是反过来,因而是愚蠢、可笑、疯狂地思考。

婚姻之爱 #310

310.⒁婚礼后,灵

310.⒁婚礼后,灵的婚姻就变成了身体的婚姻,因而是完整的。人在身体层面所行的一切都是从他的灵流入的。因为众所周知,嘴不会凭自己说话,而是心智的思维通过嘴说话;手不会凭自己活动,脚不会凭自己行走,而是心智的意愿通过它们如此行。由此可知,正是心智用嘴这个器官说话,也正是心智用身体器官行动。故显而易见,心智如何,嘴里的话语和身体的行为就如何。由此得出以下结论:心智通过其持续不断的流注指挥身体同步配合它的活动。因此,就内在而言,人体无非是有组织的心智外在形式,以执行灵魂的决定。上述内容是要说明为何在联结延伸到身体层面之前,心智或灵必须先如同在婚姻中那样联结;也就是说,为何当身体结婚时,灵也结婚;因此,夫妻二人在灵里彼此相爱,并由此在身体中彼此相爱。

我们现从这个观点来考虑婚姻。当婚姻之爱朝着婚姻联结并塑造两个人的心智时,它也会朝着婚姻联结并塑造他们的身体。因为如前所述,心智的形式就是身体的内在形式。唯一不同的是,身体的外在形式是有组织的,以便产生心智指挥身体内在形式所指向的结果。然而,由婚姻之爱所形成的心智,不仅从内扩散到全身所有部位,还从内存在于生殖器官,而生殖器官就位于自己在其它身体器官下面的特定区域。对那些通过婚姻之爱联结的人来说,其心智的形式就终止于这些器官。因此,其心智的情感和思维都指向那个区域。在这方面,由其它爱所产生的心智活动则不同,因为这些爱渗透不到这个区域。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婚姻之爱在夫妻的心智或灵中如何,在属于它的器官中内在就如何。不言而喻,婚礼后,灵的婚姻就变成身体的婚姻,因而是完整的。因此,婚姻若在灵里是贞洁的,并具有婚姻的圣洁,当完全实现于身体中时,同样是贞洁的;相反,若在灵里是不贞洁的,在身体中同样是不贞洁的。


揭秘启示录 #880

880.在圣言中,“

880.在圣言中,“耶路撒冷”之所以表示教会,是因为圣殿就在迦南地的耶路撒冷,而不是别的地方,那里有祭坛,献祭,因而神性敬拜本身也是在此举行。因此,三大节日每年都在耶路撒冷举行,全地的一切男丁都被吩咐上那里过节。正因如此,“耶路撒冷”表示教会的敬拜,因而也表示教会的教义,因为敬拜是教义所规定的,并照教义来举行。也正因如此,主在耶路撒冷,并在其圣殿中教导人,后来还在那里荣耀祂的人身。“耶路撒冷”表示教会的教义,和由此而来的敬拜;这一点从圣言中的许多经文明显看出来,如以赛亚书中的这些话:
我因锡安必不静默,为耶路撒冷必不休息,直到他的公义如光辉发出,他的救恩如灯燃烧。列邦必见你的公义,列王必见你的荣耀。你必得新名的称呼,是耶和华亲口所起的。你在耶和华的手中要作为荣耀的华冠;因为耶和华喜悦你,你的地将要婚嫁。看哪,你的救恩来到;看哪,祂的赏赐在祂那里。人必称他们为圣民,为耶和华的赎民;你也必称为蒙找着的,不被撇弃的城。(以赛亚书62:1-4, 11-12)
这一整章都在论述是主的降临和由祂所建立的新教会。这个新教会就是“耶路撒冷”所表示的,“耶路撒冷””必得新名的称呼,是耶和华亲口所起的”,“在耶和华的手中要作为荣耀的华冠,在你神的掌上必作为冕旒”,“耶和华(在其中)喜悦”,还被称为“蒙找着的,不撇弃的城”。这些话不适用于主降世时犹太人所居住的耶路撒冷,因为当时的耶路撒冷处处截然对立,还不如被称为“所多玛”,经上也的确是这么称呼的(如启示录11:8;以赛亚书3:9;耶利米书23:14;以西结书16:46,48)。
在以赛亚书另一处:
看哪,我造新天新地;从前的事不再被记念;你们当因我所造的永远欢喜快乐!看哪,我造耶路撒冷为人所喜,造其中的居民为人所乐。我必因耶路撒冷欢喜,因我的百姓快乐。豺狼必与羊羔同食;他们必不在我的一切圣山作恶。(以赛亚书65:17-19, 25)
这一章也论述主的降临,和祂所建立的教会,该教会并非建立在那些住在耶路撒冷的人当中,而是建立在那些住在耶路撒冷之外的人当中;所以,该教会由“为主欢喜”的“耶路撒冷”来表示,其中的百姓令主“快乐”;还有,在这个教会,“豺狼必与羊羔同食”,并且“他们必不作恶”。同样,经上在这个地方,如在启示录那样说到主要“造新天新地”,还说祂要“造耶路撒冷”,这些事具有同样的含义。
在以赛亚书又一处:
锡安啊,醒来,醒来,披上你的力量;圣城耶路撒冷啊,穿上你华美的衣服;因为从今以后,未受割礼和不洁净的必不再进入你中间。耶路撒冷啊,要抖下尘土;起来坐下。到那日,我的百姓必知道我的名,因为那说话的就是我;看哪,是我,耶和华安慰了祂的百姓,救赎了耶路撒冷。(以赛亚书 52:1,2,6,9)。
这一章还是论述主的降临和祂所要建立的教会,故“未受割礼和不洁净的必不再进入”其中、主将“救赎”的“耶路撒冷”表示教会,“圣城耶路撒冷”表示来自主并关于主的教会教义。
在西番雅书:
锡安的女子哪,应当欢呼!耶路撒冷的女子啊,要满心快乐!以色列的王在你中间;你必不再惧怕灾祸;祂在必因你欢欣喜乐,安息于你的爱里,且因你喜乐而欢呼;那时,我必领你们进来,聚集你们。我必使你们在地上的万民中有名声,得称赞。(西番雅书3:14-15,17,20)
此处同样论述主和来自祂的教会,掌管它的“以色列的王”,也就是主,“欢欣喜乐”且“喜乐而欢呼”,祂必“安息于你的爱里”,“必使你们在地上的万民中有名声,得称赞”。
在以赛亚书:
形成你的救赎主耶和华论到耶路撒冷如此说,你必有人居住,论到犹大的城邑说,你必被建造。(以赛亚书44:24, 26)
在但以理书:
你当知道、当明白,从发出命令重新建造耶路撒冷,直到有弥赛亚的时候,君王必有七个七周。(但以理书9:25)
显然,此处“耶路撒冷”也表示教会,因为主重新建造的是这个教会,而不是耶路撒冷,就是犹太人的住地。
在以下经文中,“耶路撒冷”也表示来自主的教会:
耶和华如此说,我要回锡安,住在耶路撒冷中间;耶路撒冷必因此称为真理之城,万军之耶和华的山必称为圣山。(撒迦利亚书8:3, 8:20-23)
约珥书:
那时,你们就知道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且又住在锡安我的圣山;耶路撒冷必成为圣。到那日,大山要滴甜酒,小山要流奶子,耶路撒冷必存到代代。(约珥书3:17-18, 20)
在以赛亚书:
到那日,耶和华发生的苗必华美尊荣,那时,剩在锡安留在耶路撒冷的,就是一切住耶路撒冷,写在生命册上的,必称为圣。(以赛亚书4:2-4)
在弥迦书:
末后的日子,耶和华殿的山必坚立于诸山之顶;因为教义必出于锡安,耶和华的言语必出于耶路撒冷;从前的国,就是耶路撒冷女子的国,必归与你。(弥迦书4:1-2, 8)
在耶利米书:
那时,他们必称耶路撒冷为耶和华的宝座,所有民族必到耶路撒冷,在耶和华立名的地方聚集。他们必不再随从自己顽梗的恶心而行。(耶利米书3:17)
在以赛亚书:
你要看锡安,我们守圣节的城,你的眼必见耶路撒冷为安静的居所,为不挪移的帐幕,橛子永不拔出,绳索一根也不折断。(以赛亚书33:20)
此外还有其它地方(如以赛亚书24:23; 37:32; 66:10-14;撒迦利亚书12:3, 6, 8-10; 14:8, 11-12, 21;玛拉基书3:2, 4;诗篇122:1-7; 137:5-7)。
在这些地方,“耶路撒冷”表示主将要建立的教会,而不是迦南地的犹太人所居住的耶路撒冷。这一点从圣言中论到耶路撒冷完全被毁,并将要被毁的地方明显看出来(如耶利米书5:1; 6:6, 7; 7:17, 18 等; 8:6-8等; 9:10, 11, 13等; 13:9, 10, 14; 14:16;耶利米哀歌1:8, 9, 17;以西结书4:1-17; 5:9-17;12:18, 19; 15:6-8; 16:1-63; 23:1-49;马太福音23:37, 38;路加福音19:41-44; 21:20-22; 23:28-3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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