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真实的基督教附录 #19

19.我会提到一些奇

19.我会提到一些奇妙的事,然而,这些事在天上并不奇妙;这些事是:

(a)若不靠着灵界,自然界就无法存在;因此,它也无法维持存在,因为维持存在就是持续存在。

(b)教会不可能与人同在,除非它的内在是属灵的,外在是属世的。一个纯属灵的教会是不存在的,一个纯属世的教会也是不存在的。

(c)因此,没有一个天使天堂,就无法在世人那里兴起任何教会,也无法兴起教会的任何东西,一切属灵事物都是通过天使天堂从主那里获得并降下来的。

(d)因此,既然属灵之物和属世之物如此合而为一,那么可知,这一个没有那一个是无法存在和持续存在的;天使天堂不能没有世人那里的教会,世人那里的教会也不能没有天使天堂;因为除非属灵之物流入并终止于属世之物,安息于其中,否则它就像一个没有一个后者的前者,因而像一个没有一个结果的有效原因,一个没有一个被动的主动,这就像一只鸟不断在空中飞行,在地上找不到任何安歇的地方。这也像一个人的心智不断思考和意愿,却没有任何身体的感官和运动器官使得它可以降下来,产生它的思维观念,并实施其意愿的努力。

(e)援引这些事,是为了让人们可以明白或知道,正如没有灵界,自然界就无法存在,反之,没有自然界,灵界也无法存在,地上不可能有一个教会,除非有一个天使天堂,使得教会可以通过它存在和持续存在,反之,一个天使天堂同样不可能存在,除非地上有一个教会。

(f)天使们知道这一点;因此,当地上的教会因虚假而荒凉,因邪恶而完结时,他们极其悲恸;这时,他们将自己的生命状态比作瞌睡,因为那时天堂对他们来说,就好像它下面的座位被抽了回去,又像一个失去双脚的身体;但当主恢复了地上的教会时,他们将自己的生命状态比作清醒。

揭秘启示录 #913

913.“金”之所以

913.“金”之所以表示爱之良善,是因为自然界中的金属,以及一切事物,无论总体还是细节,都是对应的;金对应于爱之良善,银对应于智慧之真理,铜或黄铜对应于仁之良善,铁对应于信之真理。正因如此,这些金属也存在于灵界,因为那里所出现的一切事物也是对应;事实上,它们对应于天使的情感,并由此对应于他们的思维,而情感和思维本身是属灵的。“金”由于对应而表示爱之良善,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
我劝你向我买火炼的金子,叫你富足。(启示录3:18)
黄金何其失光!精金何其变色!圣所的石头倒在各街头。锡安的众子等同于纯金。(耶利米哀歌4:1-2)
祂要拯救穷苦人的灵魂,把示巴的金子赐给他们。(诗篇72:13,15)
我要拿金子代替铜,拿银子代替铁,拿铜代替木头,拿铁代替石头;并要以和平为你的官长,以公义为你的监督。(以赛亚书60:17)
看哪,你有智慧,什么秘事都不能向你隐藏;你靠自己的智慧聪明得了金银,收入库中;你曾在伊甸园中,佩戴各样宝石和黄金。(以西结书28:3,4,13)
成群的骆驼必遮满你,示巴的众人都必来到,要奉上黄金乳香,又要传说耶和华的赞美。(以赛亚书60:6, 9;马太福音2:11)
我就使这殿满了荣耀。银子是我的,金子也是我的;这殿后来的荣耀必大过先前的荣耀。(哈该书2:7-9)
有君王的女儿在你尊贵妇女之中;王后佩戴上等俄斐金饰站在你右手边,她的衣服是用金线绣的。(诗篇45:9,13;以西结书16:13)
你又将我所给你那金银首饰,为自己制造男性的像。(以西结书16:17)
你们夺取我的金银,又将我可爱的宝物带入你们宫殿。(约珥书3:5)
“金”表示爱之良善,故当伯沙撒和他的大臣用从耶路撒冷殿中所掠的金器皿饮酒,同时赞美金、银、铜、铁所造的神时,有字写在墙上,当晚他就被杀了(但以理书5:2等)。此外还有其它许多地方。由于“金”用来表示爱之良善,所以:装有律法的约柜里外包上精金(出埃及记25:11);约柜之上的施恩座和基路伯是精金的(出埃及记25:17,18);香坛是精金的(出埃及记30:3);带灯盏的灯台也是精金的(出埃及记25:31,38);摆有陈设饼的桌子被包上精金(出埃及记25:23,24)。
由于“金”表示爱之良善,“银”表示智慧之真理,“铜”表示被称为“仁”的属世之爱的良善,“铁”表示信之真理,所以古人称呼自上古直到最后的相继时期为“黄金、白银、青铜、黑铁”四个时代。尼布甲尼撒梦中所见的雕像表示类似事物:
这像的头是精金的,胸膛和膀臂是银的,肚腹和大腿是铜的,小腿是铁的,脚是半铁半泥的。(但以理书2:32-33)
这些话表示自上古时期直至今日,教会在世上的相继状态。今日教会的状态是这样来描述的:
你既见铁与泥土搀杂,他们也必与人种搀杂,却不能彼此相合,正如铁与泥不能混合一样。(但以理书2:43)
“铁”表示信之真理,如前所述;但当没有信仰的真理,只有没有真理的信仰时,那么“铁与泥便搀杂”,它们却不相合。他们与之搀杂的“人种”表示圣言的真理。这就是当今教会的状态。那里用几句话描述了该教会此后的状态(但以理书2:45;7:13-18, 27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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