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仁爱 #161

161.(2)长官的

161.(2)长官的仁爱。长官是指国家、共和国或联合体、省、市和团体中的最高官员,他们在民事事务上对它们拥有管辖权。他们当中的每个人若在其本位仰望主,避恶如罪,诚实、公正、忠诚地履行他崇高职位的工作,就是在对社会和社会中的个体不断行功用之良善,并成为形式上的仁爱。当对国民或公民的利益的情感影响他时,他就会如此行;当他被如此影响时,就与那些又智慧又敬畏神的人一样,被感动去建立有用的法律,确保它们得到遵守,尤其生活在这些法律之下;还任命他手下又聪明同时又仁慈的官员管理百姓;公平和公义必在他的监督之下通过他们掌权,并不断产生社会利益。在为他人服务者的顺序中,他把自己视为最高,因而视为头,因为头出于爱和智慧本身引导其身体的一切事物,唯独主是爱和智慧本身;他也将作为一个仆人被主引导。

仁爱 #10

10.由此明显可知,

10.由此明显可知,悔改之前的仁爱,就是仁之良善,不是来自主,而是来自人;但悔改之后,它变成来自主,而不是来自人的仁爱,就是仁之良善。因为主能进入一个人,并通过他从祂自己行任何良善,是在魔鬼,也就是邪恶被逐出之后,而不是被逐出之前。魔鬼通过悔改被逐出;当他被逐出时,主就进入,并在那里通过这个人行善,然而总以这种方式行善:此人只感觉他从自己行善。但他知道这是靠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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