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61.(2)长官的仁爱。长官是指国家、共和国或联合体、省、市和团体中的最高官员,他们在民事事务上对它们拥有管辖权。他们当中的每个人若在其本位仰望主,避恶如罪,诚实、公正、忠诚地履行他崇高职位的工作,就是在对社会和社会中的个体不断行功用之良善,并成为形式上的仁爱。当对国民或公民的利益的情感影响他时,他就会如此行;当他被如此影响时,就与那些又智慧又敬畏神的人一样,被感动去建立有用的法律,确保它们得到遵守,尤其生活在这些法律之下;还任命他手下又聪明同时又仁慈的官员管理百姓;公平和公义必在他的监督之下通过他们掌权,并不断产生社会利益。在为他人服务者的顺序中,他把自己视为最高,因而视为头,因为头出于爱和智慧本身引导其身体的一切事物,唯独主是爱和智慧本身;他也将作为一个仆人被主引导。
II.仁爱的第二件事是行善,因为它们是功用
13.按以下顺序来阐述:
(1)不愿向邻舍行恶属于仁爱。
(2)愿意向邻舍行善属于仁爱。
(3)一个人可能会行他以为属于仁爱的良善,却始终不避开邪恶;然而,一切邪恶都反对仁爱。
(4)随着一个人不愿意向邻舍行恶,他就愿意向他行善;但反过来不行。
(5)在一个人所行的良善成为仁之良善以前,邪恶必须首先被移除,因为它反对仁爱,这是通过仰望主和悔改完成的。
(6)属于仁爱的良善的品质取决于对邪恶的认识,以及因此通过悔改所实现的对邪恶的移除。
(7)由此可知,仁爱的第一件事就是仰望主,并避开邪恶,因为它们是罪;仁爱的第二件事就是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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