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仁爱 #161

161.(2)长官的

161.(2)长官的仁爱。长官是指国家、共和国或联合体、省、市和团体中的最高官员,他们在民事事务上对它们拥有管辖权。他们当中的每个人若在其本位仰望主,避恶如罪,诚实、公正、忠诚地履行他崇高职位的工作,就是在对社会和社会中的个体不断行功用之良善,并成为形式上的仁爱。当对国民或公民的利益的情感影响他时,他就会如此行;当他被如此影响时,就与那些又智慧又敬畏神的人一样,被感动去建立有用的法律,确保它们得到遵守,尤其生活在这些法律之下;还任命他手下又聪明同时又仁慈的官员管理百姓;公平和公义必在他的监督之下通过他们掌权,并不断产生社会利益。在为他人服务者的顺序中,他把自己视为最高,因而视为头,因为头出于爱和智慧本身引导其身体的一切事物,唯独主是爱和智慧本身;他也将作为一个仆人被主引导。

仁爱 #17

17.(2)愿意向邻

17.(2)愿意向邻舍行善属于仁爱。这是众所周知的,因为人们认为,施舍穷人,救助贫乏的人,帮助寡妇和孤儿,资助牧师,为教会、医院和各种虔诚的用途捐款,就属于仁爱;给饥饿的人食物,给口渴的人水喝,收留陌生人,给赤身露体的人衣服穿,看顾病人,看望在监里的人,以及其它许多事,就是仁之良善。然而,只有一个人避恶如罪,它们才是良善。如果一个人在避恶如罪之前行这些良善,那么它们就是外在良善,是为邀功而做的,因为它们是从一个不洁的源泉流出来的;从这样一个源泉流出的东西内在是邪恶。这个人在它们里面,世界也在它们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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